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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百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百色学院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百色学院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百色学院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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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部(处)是我校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是我校学生奖励的评审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院学工组长组成。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各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学工组组长)、副主任(学工组副组长)、辅导员、团委书记和班主任等。
第三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励种类:
(一)师范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二)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先进班集体、宿舍管理先进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研究与创新奖、道德风尚奖、进步显著奖、学习成绩优良奖、社会工作先进奖、文体比赛优胜奖、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奖;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优秀毕业生;
(五)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
第四章  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从原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人民助学金转入;
(二)从收取的学生学杂费中提取10%。
第五章  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凡我校普通本、专科师范专业学生,均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春、秋季学期发。
第十一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具体见《百色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第十二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以班为单位进行评定。
(二)按四个等级评定:一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40%,三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40%,四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10%,各个等次的奖励人数可按四舍五入的计算,但一般不准突破本班学生专业奖学金总额(W=50A,A为班学生数)。凡各方面表现突出且没有补考的班级,可不出现第四等级。
第十三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一)师范专业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均享受平均标准的师范专业奖学金数额,每生每月一般50元。从第二学期起,在每学期开学初两个星期内以班为单位评出四个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各人按评出的等级享受数额不等的奖学金。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团委书记、组成,具体负责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百色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办法》规定提出本班一、二、三、四等师范专业奖学金初步名单,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后,向学生公布名单,征求学生和教师意见,最后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后,填写《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并转校领导批准。
(三)学生干部在其他条件与本班同学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进入相应等级。
(四)经批准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奖学金。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不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一)休学期间。
(二)欠交学杂费的学生。
(三)留级、转学院(或转专业)重读的学生。
(四)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十五条  对已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不符合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条件的情况,其他学生有权向二级学院或学校反映,各二级学院核实后及时降等或停发其专业奖学金。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凡我校在校非师范类本、专科学生,满足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优良;
(2)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秀”等级;
(3)体育成绩合格;
(4)无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十八条  评选人数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金额要结合学校当年的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十九条  评选要求
(一)评定工作在学生操行评定、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秋季学期期末(每年11月份)进行。评定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二)奖学金的评选按学院为单位进行。
(三)各班级推荐获奖名单,由各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处审核,学校批准或推荐。
(四)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七章  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简称新生,下同)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对高考成绩高于所在省、自治区一本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的本科新生及高考成绩高于所在省、自治区二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专科新生,均可参加新生奖学金评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就处根据评审条件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定。
新生奖学金额度由学校招就办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定。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选,于每年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并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  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我校每学年进行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评选。
三好学生按可参评人数的15%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可参评人数的20%比例评选;三好学生标兵根据条件从三好学生中产生,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单项奖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评选推荐最优项,即每人限报一项单项奖参评,单项奖推荐的总人数比例控制在可参评人数的15%内。
在同一次评选中,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不能兼得。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热心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4.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有正确的劳动观点,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搞好清洁大扫除,讲究集体和个人清洁卫生。
6.操行成绩评定为甲等。
(二)学习成绩方面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巩固,勤奋学习,无旷课,一学年中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者。
(三)体育锻炼方面
1.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操,认真做操,无旷操,积极参加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2.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课成绩中等以上,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三好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评选,且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特别突出。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无旷课,成绩优异,各科考试成绩85分以上,考查成绩80分以上。
(三)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操,认真做操,无旷操,积极参加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从担任二级学院学生会、自管会和易班工作站干部(相应条件)和团委(分团委)委员,担任班委、团支委委员和社团负责人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干部中评选。其条件除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工作积极负责,有一定工作能力,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敢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能联系群众,办事实事求是。
(四)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坚持体育锻炼,带头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无旷课旷操。
(五)积极参加学生业余干校学习,成绩合格,理论指导工作效果显著。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在某一方面表现较为突出者,授予单项奖。单项奖分为下列六种:
(一)研究与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二)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三)进步显著奖:用于奖励综合素质进步显著的学生,凡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班级排名比上一学期排名高出10位者,均可提出申请。
(四)学习成绩优良奖:一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者。
(五)社会工作先进奖:在校刊、院刊、广播室和学生社团等部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
(六)文体比赛优胜奖:在校外县级以上的各级各类正式比赛中获团体前三名和单项前六名或校内文体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团干团结一致,带动全班同学完成各项任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政治学习,能经常开展各种有益班级活动,有良好的班风。
(三)班级同学勤奋学习,有良好的学风,一学年考试成绩及格率在90%以上。
(四)坚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院组织各项体育活动,绝大多数同学能坚持参加早操和文体活动,有90%以上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班内同学能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学生守则,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积极参加集体劳动,认真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
(六)班干部能认真考勤,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班级同学遵守纪律,旷课、旷操少。
(七)一学年内全班同学无记过以上处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  评选办法
(一)每学年初,在上学年度学年鉴定、操行评定的基础上,由各班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二)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委将班内评选结果意见及评为先进个人的主要事迹填写好呈报表,签署班主任意见,交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放入学生档案。
(三)先进集体评选由各院提名,由学生工作部(处)综合各院意见,再放回由各班按条件进行认真评选,最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宿舍管理先进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全校开展院际“宿舍管理先进集体”竞赛活动。每学年末评奖,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每次检查评比进行评选,凡在检查评比中多次优胜的院,可获“宿舍管理先进集体”荣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宿舍管理先进个人评比奖励办法
对协助学校搞好宿舍管理,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评为“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具体评比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部,各楼长、层长,各宿舍舍长,院学生会生活部各委员,各班生活委员。
(二)评选条件
1.积极履行所担任宿舍管理的工作职责,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宿舍管理的工作任务,督促本楼、本院、本宿舍同学遵守宿舍规则,搞好环境卫生和治安防范工作,表现突出。
2.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能干涉制止、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三)评选奖励办法
每学年末,由各院按评选对象(各宿舍舍长、各院学生会生活部各委员、各班生活委员)30%的比例,评选出本院的“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同时,二级学院学生会、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也按30%的比例评选 “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项奖励奖金金额:
(一)宿舍管理先进集体:300元;
(二)先进班集体:150元;
(三)三好学生标兵:300元;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100元
(五)研究与创新奖:50元
(六)进步显著奖:50元
(七)道德风尚奖:50元
(八)学习成绩优良奖、文体比赛优胜奖、社会工作先进奖、宿舍管理先进个人:50元
第九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早操)、校纪校规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评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层层评选公示推荐审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项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列单直接转入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学生可把奖金用于交学费、购买正常学习、生活用品。
第三十五条  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生如有不符合受奖条件的,如品行不端正、不守纪、不出操、有烟酒嗜好、猜码赌博、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等,均取消所获奖学金。
第十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学校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和名额:评选对象为我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名额由各院按本单位毕业生总数10%以内掌握。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三十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百色学院校园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艰苦朴素,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必须每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中的一项。
(三)毕业学年学习一如继往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积极踏实,善始善终。
(四)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学校推荐。能正确地对待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三十九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经院领导同意,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一)学校颁发“百色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百色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二)学校酌情发给优秀毕业生奖品。
(三)对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做到优才优用,安排他们到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去。
(四)学校将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十一章  社会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社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奖励名额和具体要求根据设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章 评奖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各奖励的一般评奖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奖办法;
(二)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三)二级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二级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八)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各类处分期限内没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参加本学年各类奖学金评定。
第四十五条  凡因学业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不参加转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四十六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工作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学院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百色学院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百色学院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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