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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第三军医大学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第三军医大学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第三军医大学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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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二、获奖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2.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
3.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4.取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其他科研成果。
(六)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北京农学院,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七)所有申报的科研成果应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
(八)凡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在评奖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不及格、需要重修、重考、缓考的课程者;
2.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未通过者;
3.评奖学年的“研究生素质课堂”有“未通过”者;
4.评奖学年有不诚信行为记录者。
三、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部)、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依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的情况等下达名额进行分配。
(二)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程序
(一)初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初选名单。
(二)材料报送。报送材料包括学院评审工作汇报、公示材料、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名单、《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基本情况一览表》(附支撑材料复印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打包)。
(三)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结果提交北京市教委相关管理部门。
(四)申诉与仲裁。
1.各学院公示初评名单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2.如学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五、工作要求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二)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和奖助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切实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优秀人才成长。
 研究生助学金 
一、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学业助学金和生活助学金两类。其中学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生活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教育部计划全日制地方研究生。
二、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包括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学位论文制作及评阅、答辩等费用,由研究生导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支出。
三、生活助学金用于资助教育部计划地方研究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生2000元/人·月,硕士生1200元/人·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四、资助方式、经费来源与构成
(一)校直各单位教育部计划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
(二)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教育部计划地方科学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各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教育部计划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纳入科室绩效体系资助。
(三)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列入各自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五、生活助学金资助年限为三学年。如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须延长学习的,经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资助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助学金只发放一半,由导师资助。研究生毕业即停止发放生活助学金。
六、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的发放由训练部研究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助学金的发放由医教(务)部(处)牵头组织实施。
(一)每个新学年开学后,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审定新生入学报到情况,于9月25日前将核准的教育部计划地方研究生名册分别抄送校务部财务军需处、三所附属医院和各联合培养单位。在学期间,教育部计划地方研究生如发生学籍异动,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名册抄送相关单位,以便及时调整发放助学金名单。
(二)生活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7、8月不发),新生第一学年9月份的助学金在10月份补发。
1、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为地方研究生设立个人专用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生活助学金拨入帐户;
2、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以科室为单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领发放;
3、培养科室绩效体系资助的教育部计划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培养科室按有关程序统一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发生活助学金或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资格。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进行学期注册的,停发生活助学金直到缴纳学费或完成学期注册,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者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生活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3、申请休学的,自批准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自复学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4、中途退学或停止培养的,自退学或停止培养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
5、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停发生活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6、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7、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8、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生活助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优秀新生。
、奖励标准
(一)对录取为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基础医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高原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军事预防医学、劳动卫生学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毒理学、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军事作业医学、热带医学)、外科学(烧伤、野战外)、药学等基础、军事医学学科专业的教育部计划地方博士、硕士生新生,免交学费作为新生奖学金。
(二)对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本科生,如本科阶段综合成绩排名在本校本专业前10%且通过大学英语6级考试的,不论录取为我校何种专业硕士生,均免交学费作为新生奖学金。
(三)对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等15所院校的本科生,凡以推荐免试生资格录取为我校硕士生新生的,除免交学费外再奖励奖学金2万元。
三、评定办法与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应在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同训练部研究生处审核提出新生奖学金奖励建议名单,在校内外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学校批准实施。
四、获得新生奖学金者,凡中途退学或停止培养或坚持要求调整录取专业的,一律追回新生奖学金。

第三军医大学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第三军医大学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第三军医大学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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