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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河套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河套学院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河套学院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河套学院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河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5〕98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五)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名;
(六)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名,但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七)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八)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获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系部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各系部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团委学生处。
第九条 系部提交的名单由团委学生处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计财科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套学院
2016年3月7日
河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院根据各系部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四)在参评学年内,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住高层公寓者;
(三)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四)配备高档手机者(3000元以上);
(五)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六)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证明者;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25日前,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套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从资助中心网页下载)。
第八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第十条 系部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系部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将由资助中心直接从贫困生数据库或孤残学生数据库中提取增补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套学院
2016年3月7日
河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院根据各系部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五)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六)在参评学年内,经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A档)、困难(B档)的学生;
(七)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5名,无补考、重修科目;
(八)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九)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系部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评比办法。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院资助中心。
第九条 系部提交的名单由学院资助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团委学生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套学院
2016年3月7日
河套学院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河套学院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河套学院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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