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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876《法学专业综合》考试大纲正文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专业综合》(含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考试大纲一、试卷结构
(一)内容比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各占 50 分。
(二)题型分值概念题:30 分简答题:40 分论述题:60 分
案例分析题:20 分
二、其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考试内容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目的和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体系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资源、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与立法趋势。
2.理解并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主体、客体及内容;环境法体系的概念与类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考试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 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预基本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基本原则间的关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演化、损害担责原则的溯源。
2.理解并掌握:保护优先原则的含义、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实施和发展;预防原则的含 义、必要性和可可行性及其实施;公众参与原则含义、必要性及实施;损害担责原则的含义 及实施。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考试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具体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经济调控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恢复制度;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限制度。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分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特点。
2.理解并掌握:环境规划制度的概念与主要内容(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与城乡规划制度);环境监测的概念及其制度内容(环境监测的目的、对象与分类;环境监测管理);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其制度内容(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及其制度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具体内容及程序);“三同时”的概念及其制度内容(适用范围与内容);许可证的概念及其制度内容(环境许可证的分类、排污许可证制度及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经济调控制度(环境资源税);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与主要内容(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概念及其制度主要内容(狭义层面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自然资源恢复制度的概念、性质、分类及自然资源恢复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限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海事禁限、林事禁限、草原利用禁限、矿事禁限、地事禁限与水事禁限)。
四、环境法律责任考试内容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与环境法中的法律制裁的关系;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构成 要件与种类;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2.理解:环境法律责任判断和分析所依据的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 分配、因果关系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考试内容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环境守法、执法、司法;环境法律监督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环境守法的概念及促进、环境执法主体方式与 效力、环境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与构成。
2.理解:环境守法的因素、环境执法原则、环境司法原则、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 讼、环境刑事诉讼、国家环境法律监督与社会环境法律监督。
六、 环境污染防治法
考试内容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类型与特征;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概况;我国环境污染 防治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噪声污 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考试要求
1.了解: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类型与特征,以及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2.掌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其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七、自然资源保护法考试内容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体系;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概况及其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土地 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 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
考试要求
1.了解: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 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的立法概括。
2.理解:自然资源的概念、特征,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与体系。
3.掌握:土地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草原资源保护、 渔业资源保护、海洋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八、生态保护法考试内容
生态保护概况及其立法概述;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具体制度;野生植物保护立法及其基本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立法;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与防沙治沙法。
考试要求
1.了解:生态保护概况及其立法概括,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野生植物保护立法、自然保 护区立法、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与防沙治沙法的立法概括。
2.理解: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古 迹、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基本概念。
3.掌握: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等基本法律制度。
九、国际环境法考试内容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主要立法,包 括气候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外层空间国际 环境法立法概况、危险废物管理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
考试要求
1.了解: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
3.理解:国际环境法的主要立法,包括气候保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生物多样性保 护的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外层空间国际环境法立法概况、危险废物管理国际环境法立法概 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参考书:
(1)曹明德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七版),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
民法学(总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的体系 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渊源 制定法 习惯 判例 法理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学理上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利的主客观标准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考试要求
1.掌握民法的概念;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2.掌握民法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3.理解民法的沿革;了解 20 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了解我国民事立法。
4.理解现行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学的体系。
5.掌握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6.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7.了解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及其意义。
8.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9.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10.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1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包括掌握自愿原则的含义内容。
1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13.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14.掌握《民法总则》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含义、意义。
15.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掌握从学理上概括的权利滥用具备的三个条件:当事人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掌握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利的主客观考察
二、民事法律关系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 民事行为 民事义务的概念、分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分类。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2.了解民事法律关的要素构成及其意义。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4.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及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
考试内容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特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变更的类型 民事权利的救济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
2.掌握民事权利的特征。
3.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4.掌握民事权利的取得。掌握原始取得的概念;掌握继受取得的概念。
5.掌握民事权利救济的类型。掌握公力救济的概念;掌握自力救济的概念。
四、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考试内容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
2.了解民事义务的分类。
3.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
4.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 与连带责任的概念;了解不同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
五、民事主体
考试内容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捐助法人的含义与成立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合伙的概念、特征 合伙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 合伙的解散 其他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考试要求
1.了解自然人与公民。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失踪的效力。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死亡的效力。
4.理解监护的概念和设立监护的目的。了解监护人的设立;掌握监护人的职责;了解监护的终止。
5.理解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掌握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6.掌握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掌握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7.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8.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掌握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9.掌握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法人的终止。了解法人的登记。
10.掌握《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的法人类型以及该类型法人的含义、成立条件等,如捐助法人的含义与成立条件。
11.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了解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2.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掌握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掌握合 伙事务的执行;掌握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以及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13.了解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与意义; 14.了解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与意义。15.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6.了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7.了解筹建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六、民事法律行为考试内容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 相
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意思表示的分类。理解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的解释。
3.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4.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5.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7.掌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8.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了解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七、代理
考试内容
代理的概念 代理与相关概念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与意义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制定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 诉讼上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权的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考试要求
1.掌握代理的概念。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掌握代理的特征及代理的适用范围。了解代理的意义。
2.掌握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掌握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上的代理。理解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掌握本代理与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了 解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掌握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3.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了解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和代理权的消灭。
4.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
5.掌握表见代理的含义、成立条件。
八、诉讼时效
考试内容
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考试要求
1.理解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理解时效的种类。
2.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效力。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掌握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3.理解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4.理解除此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民法学(总论)参考书: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高等教育出 版社 2019 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六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刑法学(总论)
一、刑法概说
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渊源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指导思想、根据与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 刑法的指导思想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解释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的概念,刑法渊源的类型,刑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刑法的体系。
2.理解刑法的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刑法的任务,以及刑法解释的类别。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考试内容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保障人权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的含义 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六)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
2.理解保障人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
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管辖冲突问题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以及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
2.理解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以及刑法溯 及力的概念及其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考试内容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模式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的意义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模式。
2.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以及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其意义。
五、犯罪客体
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特征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特征,以及犯罪的一般客体和同类客体。
2.理解犯罪直接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立法形式,以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六、犯罪客观方面
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的分类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的分类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五)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行为的时间 行为的地点 行为的方法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危害行为的概念,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2.理解危害行为的分类,以及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特点、性质、认定及其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七、犯罪主体
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意义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三)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主体的概念、意义,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及
其类型。
2.理解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程度及其影响因素, 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原则。
八、犯罪主观方面
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的分类 认定犯罪过失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无期待可能性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要求
1.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特征,犯罪过失的概念、分类,以及无罪过事件。
2.理解犯罪故意的概念、构成要素、分类,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以及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九、正当行为
考试内容
(一)正当行为概述
正当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正当行为的种类 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特征 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
任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特征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
防卫的异同
(四)其他正当行为
自救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法令行为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考试要求
1.了解正当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 与特征,以及其他正当行为的具体类型。
2.理解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 当及其刑事责任,以及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考试内容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四)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五)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故意犯罪各种特殊形态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理解故意犯罪各种特殊形态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预备。
十一、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2.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认定,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同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十二、罪数
考试内容
(一)罪数概述
罪数形态研究的意义 罪数的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三)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考试要求
1.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2.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方法,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 一罪,以及数罪的类型。
十三、刑事责任
考试内容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 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刑事责任的地位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四)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
考试要求
1.了解刑事责任与法律后果的关系。
2.理解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以及刑事责 任的解决方式。
十四、刑罚及其种类考试内容
(一)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刑罚权的根据与内容
(二)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功能
(三)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种类考试要求
1.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以及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2.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刑罚对犯罪人和社会的功能, 以及刑罚各类型的适用条件。
十五、刑罚制度
考试内容
(一)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概述 累犯 自首 坦白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二)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概述 减刑 假释 社区矫正
(三)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概述 追诉时效 赦免
考试要求
1.了解量刑的意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刑罚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
2.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以及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 累犯、自首、坦白与立功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数罪并罚的方法;减刑和假释的概念与条件,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追诉时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
刑法学(总论)参考书: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编写组:《刑法学》(上册·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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