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8-1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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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 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 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 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 育管理权。
 
1.理论依据
1)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
其实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学习心理学依据。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
2)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依据。
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若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3)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
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在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

2.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意义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第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 分实现的可靠保障。
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学生能够正常学习,顺利实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前提。要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必须依靠一定 的社会控制手段,对有意或无意破坏秩序的行为 进行防范、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教育惩戒的由来 或本义。没有必要和适度的惩戒,就会造成学校 的无组织、无纪律,从而对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 利造成损害。特别是在今日学校和班级规模日益 扩大、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不断增长的 趋势下,惩戒既是以儆效尤教育学生的必要手 段,也是一种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育良好 学风教风和校风的重要管理措施。中小学生处于 “三观”的不断形成时期,可塑性强,对他们要 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赏识教育、说服教 育为主,以理服人,但是有时说服教育无法“包 治百病”,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对违反纪 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惩戒。惩戒作为教育的一 种辅助手段,虽不能直接起到教化学生的作用, 但它可以防微杜渐,增强教育的效果。
因此, “有纪律”才成为我国“四有人才”的标准之 一。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对学生的自主 学习习惯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不利。
 
3.遵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依法施教的当然要求。教师要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在多部法律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因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应止步于学生的正当权利。除了要符合实体法之外,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应讲究正当程序。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地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要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
 
2)合教育性原则
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不是为了给学生造成痛苦,而是为制止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因此,要做到合教育性就要求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遵循必要性原则(谦抑性)。所谓必要性,即能够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教育方式达到教育目的,就尽量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方式;能够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目的的,就尽量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教育要讲究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此,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遵循规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
 
3)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从斯金纳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知道,教育惩戒有其自身优缺点,它能够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但是它不能促进良好行为的养成。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暂时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还要努力促成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因此,教育惩戒要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当我们运用教育惩戒权制止了学生的暴力行为的时候,我们还要通过说理改变学生的认知,让学生认识到暴力行为的危害,通过赏识等正面强化的方式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人际交往模式。总之,我们不能只满足于不让学生做什么,我们还要让学生明白可以做什么,并且让学生努力做成。
 
4)无冷静不教育原则
当今社会,各界对教育与教师的关注越来越多,期待越来越大,学校内部对教师的各种考评更是多如牛毛,家长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这一切导致教师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教师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欲,面对巨大压力亦会有情绪失控的时候。人在不冷静的时候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大多数的惩戒不当的教育事故都是在教师情绪失控的时候发生的。因此,在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当觉察到自己的情绪不正常时,教师可以先远离学生,等自己冷静下来在处理,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4.困境分析
1)有关教育惩戒法律法规的缺失。
结合已发生的“教育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法规有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 
第一,现有的涉及教育惩戒和教育批评的法律 法规都不是专门的《教育惩戒法》,而且法律对于合 理惩戒的规定十分粗糙,规定合理惩戒与变相体罚 的边界模糊不清,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第二,在涉 及惩戒的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中,教育部门和学校 并非依法治教,也不是严格的依法办事,而往往是 易受不理智的网络舆论、媒体的引导,对履行教育 惩戒权的当事教师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现有的有 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法规中,未具体明确家长行使 教育惩戒权的权力和义务,也为明确家长积极配合 学校教育管理的具体细则,导致当今家长群体不参与或是参与不力的情况出现,由此出现教师群体履 职困难的尴尬处境。
 
2)教育行政部门缺少必要的担当和履职能力。
 对以往教育事件的梳理,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存在以 下突出问题 :
第一,缺少必要担当意识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 :“只要学生一出事,家长一闹,不管什 么原因,不管在哪里出事,都能找出‘老师教育不 当,学校管理不善’的地方,教师、学校都得承担责 任”。而作为教育管理者却很少担责或是免于责罚, 这或许是法律存在的漏洞,但更多的是教育主管部 门缺少必要的担当和缺少必要的为教育办实事的初心。
第二,缺少必要的依法行政能力。当学校、教 师出了“突发事件”,受到来自舆论、家长等外部条 件的压力,其为了急于“救火”,以主观意志代替法 律,依靠行政命令管理教育。教育主管部门不客观、 不理性、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突发事件”的行为, 偏袒家长或是歪曲事件真相的做法,让教师群体如 履薄冰,心生寒意。他们要么不言不语,要么学生 一出事,雷厉风行,惩罚加开除的大棒一挥,这样 的行政能力值得反思。针对最近山东省发生的教育事件,当地教育行 政领导的胡乱处罚,以及将杨老师纳入“信用信息评 价系统黑名单”,这些过度的处罚是否有法理依据, 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能否追究校长处理不当的责 任!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和涉事领导是否 该被问责? 
 
3)社会大众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失偏颇。
古代, 人们对教师的称谓有如师长、夫子、山长、师傅、师父、 西席、师保、宗师、先生等 ;而近代以来对教师的 称谓则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人类灵魂工程师、园丁、 慈母、春蚕、蜡烛、孺子牛、春雨、人梯等等。近代以来这些“高大上”的称谓,容易使社会大 众、媒体对教师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言论 :一种 是绝对把教师神圣化,即对教师大加褒扬之声。把 教师神化为园丁、春蚕、蜡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太阳底下最光辉、最高尚的职业。这一类言论,其 实暗含着教师只能讲付出,只能给予,这已经严重 歪曲了教师作为一种平凡职业的本质。另一种则是 对老师变相妖魔化,即大加贬损之言,因为在他们 看来,教师是园丁,教师是春蚕,教师是蜡烛,教 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教师是高尚的人群。既然教 师是高尚的职业,老师是高尚的称谓,理所当然就不能谈回报,不能索取。这诸多有失偏颇的定位和 不合理的要求,当下的教师群体,他们已经承受不起, 作为实施教育惩戒权主体之一的教师,他们“管也不 是,不管也不是”的尴尬处境着实让人心疼。
 
4)家长履行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缺失。
家长履行 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缺失,是导致教育事件发生的根 本原因之一,也是教育惩戒权走向实施尴尬困境的 重要因素。作为参与孩子教育管理和履行教育惩戒 权的家长,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明确家长行 使教育惩戒权的要求,其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职责和 义务没有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造成诸 如“子女没学好,是教师没教好 ;子女出现不良言行, 是受教师的影响 ;子女出了事,是学校、老师的事” 等畸形观念的产生。甚至还闹出有如“有的父母不知 道自己孩子读几年级,几班?有的家长叫不出孩子 的班主任、科任教师的名字 ;有些家长抑或是不知 道科任老师姓啥名谁 ;更有甚者,出现孩子读书几 年,家长还未与孩子的老师谋面”等笑话。在这类家 长眼里,教育孩子是学校、老师的事,更别说参与 孩子的教育惩戒。可见,赋予家长履行教育惩戒权 是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必然选择。
 
5.解决对策
1)制定专门的法规,规范教育惩戒行为。
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尽快制定专门的教育惩戒权的法律 法规,赋予各方教育主体职责,规范履职行为。一方面,制定专门的《教育惩戒法》。建立《教育惩戒法》 能从国家层面要求和规范教育惩戒权的实施范围、 场景,让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家长能以其基本准 绳实施教育惩戒权。另一方面,在《教育惩戒法》建立的基础上拟定具体的科学的惩戒制度和实施细则。拟定科学的细化的实施细则,有利于具体明确各教 育主体(家长、教师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系统化的教育惩戒制度和细则,开展实施教育 惩戒权。由于未有法定、大众认可的标准,教育管理者、 学校和教师,以及家长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很难把 握一个合适的“度”,造成不能评判是非对错的合理 标准,从而使得施行惩戒存在阻力重重。因此,制 定专门的《教育惩戒法》和落实具体的教育惩戒实施 制度和细则,对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 建立问责制,提高教育行政意识和行为能力。
针对教育管理部门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必须追究 教育管理者的责任。追究责任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 因此,建立教育行政问责制,提高教育管理职责能 力是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必然选择。
 首先,建立教育行政问责制。
建立有效的教育 行政问责制,有利于严肃管理职责和提高管理效率。当学校、教师出了事,教育主管部门如存在有法不依、 玩忽职守等情况,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实施 教育行政问责制,对国家执政能力,社会公信力, 教育的建康发展和教师履职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更有利于教育惩戒权的顺利、合乎规范的实施。 
其次,提高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意识和 教育管理的行为能力。
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教育的 角度,强化职责意识和行为能力,在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惩戒权规定的前提下,拟定符合地方的、 细化的、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性制度和细则,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严格、客观、理性的管理教育教学活动, 使教育管理有法可依。 
 
3)规范教师履职行为,实施退出机制。
教师履 职要求,在以往的教师管理法律规章制度中,还缺 少必要的详实的教师履职要求,追究教师责任,以 及相应的教师退出机制。首先,规范教师履职职责。规范教师履职,须 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拟定切实可行的教师违 规追究细则,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追究其相关 教师责任。只有使教师履行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 有据可管,才能使履职合乎法律规范。其次,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教师 处罚“退出机制”,防止教师过度惩戒,滥用惩戒权, 有效规范教育惩戒权的正常实施。赋予教师教育惩 戒权使为了教师规范履职,使得有法可依 ;建立教 师处罚“退出机制”,对教师履职起到震慑作用。

(4) 提高家长教育的责任意识,建立“诚信黑名 单”。
首先,提高家长参与教育管理的意识。根据以 往的教育事件的梳理发现,家长的无礼取闹是造成 负面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事件产生后,家长 竟未受到法律严惩。究其原因,是国家缺少相关法 律依据规范家长参与教育管理,致使家长缺少教育 管理意识,造成的教师单方面管理的不协调。同时, 也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提高家长的教育管理和受处罚 的意识,不能因为法律的疏漏而免于处罚。否则, 只会给其他家长带来效仿,也会给学校的教育管理 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更会对社会造成极其不良影 响。其次,明确家长教育责任。梳理相关文献发现, 许多研究都从法律角度来规范教师的履职职责和义 务,却很少从家长作为教育主体责任的角度,要求 或赋予家长参与教育惩戒职责和义务。因为赋予家 长教育惩戒权,家长参与教育管理,是有效落实教 育惩戒权的基本途径,也是教育惩戒权得以施的途 径之一。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门的《教育惩戒法》 中,必须明确家长群体积极参与惩戒的全过程。第三,建立教育“诚信黑名单”。保护教育惩戒 权施行的另一个途径是建立教育“诚信黑名单”, 赋 予家长教育惩戒权是为了开展教育惩戒,而建立教 育“诚信黑名单”是为了更好的有效落实教育惩戒权, 也是维护其他教育主体实施教育惩戒权利的方法, 更是防止家长滥用惩戒权或是不履行教育惩戒权的 情况发生。一方面,作为教育主体的家长,要担当 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当子女存在言行等方面的不良 表现时,要进行及时进行管理、纠偏和教育 ;当子 女在学校出现影响其他学生学习或是对教师课堂教 学造成干扰时,要客观、理性配合教师做好教育工作, 不能因私心而包庇孩子,避免对孩子身心造成不良 影响。另一方面,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如家 长不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或是因学校、教师正常、 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而产生矛盾时,在家长不管事 实真相如何,为己私欲,一味无理取闹,以谋求“事态” 扩大化的情况下,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惩家长行 为,并将其列入教育“诚信黑名单”,使其在以后的 教育权利、教育福利等方面受到限制,造成严重后 果的追究其相责任。只有提高家长的违法成本,才 能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 
总之,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是必然的,也是当前 较为迫切的 ;教育惩戒权的施行有其内在的观念因 素,也有其外在的制度因素 ;既有固定的价值因素, 又有可变的法理因素 ;有家长的因素,也有教师和 教育管理者的因素。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影响着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和教育目的实现。当教育惩戒法 律法规和具体实施制度的出台之日,也是解决教育 惩戒权的困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