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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对英语四六级有要求吗:
学校没有考研四级或六级成绩的要求,请根据考研专业的需求报名,考研英语是考研最重要的一门科目,请各位考生积极备考,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些考研英语的课程。以下是学校的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1)能提供由大学教务部门出具的与报考专业相近的本科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学习证明及成绩单;2)CET-4合格;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4)一般不得跨专业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一、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1)能提供由大学教务部门出具的与报考专业相近的本科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学习证明及成绩单;2)CET-4合格;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4)一般不得跨专业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考统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一般条件
(1)法律硕士(非法学)
a.符合学术型硕士报考的一般条件;
b.之前在高校学习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2)法律硕士(法学)
a.符合学术型硕士报考的一般条件;
b.之前在高校学习专业为法学专业。
三、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条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各地区招生简章为准!
锦州医科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除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22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994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其中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若取得复试资格,需加试三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时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及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另需加试三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存在违约情况的定向考生不得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因存在违约情况导致的后续问题后果自负。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收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收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收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收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收预防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收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收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收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收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收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收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收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证书、专升本考生专科专业须与本科专业一致);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应届生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眼视光医学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5116)。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收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收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往届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我校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8.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考生应当在2021年12月18日至12月27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内容范围说明如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七)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八)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九)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一)马克思主义哲学(708)题型为客观加主观试题
(十二)食品化学(709)
(十三)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四)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五)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题型为客观加主观试题
(十六)伦理学原理(801)题型为客观加主观试题
(十七)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题型为客观加主观试题
(十八)思想道德与法治(803)题型为客观加主观试题
(十九)兽医学(804)包括兽医传染病学和兽医内科学
(二十)生理学(805)
(二十一)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二)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三)畜牧学概论(809)包括养猪生产、养禽生产、养牛生产、养羊生产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2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我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它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三十二条联系电话:0416-46733004673811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锦州医科大学2021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条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21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0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受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七)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八)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九)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十)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一)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二)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十四)食品化学(709)
(十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六)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七)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十八)伦理学原理(801)
(十九)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二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二十一)兽医学(804)包括兽医传染病学和兽医内科学
(二十二)生理学(805)
(二十三)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四)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五)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六)畜牧学概论(809)包括猪生产学、禽生产学、牛生产学、羊生产学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300 4673811
传真:0416-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1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锦州医科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19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831人。2020年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三)校级:
1.为了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经评选获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受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法医学除接受上述专业外,还接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00)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08)。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00)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00)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动物遗传学、动物营养学与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三)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四)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五)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六)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七)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八)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九)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十)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十一)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十二)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十四)食品化学(709)
(十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六)动物生物化学(711)
(十七)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十八)伦理学原理(801)
(十九)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二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二十一)兽医学(804)
(二十二)生理学(805)
(二十三)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四)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五)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六)畜牧学概论(809)
第十四条 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联系电话:0416-4673939 4673811
传真:0416-467393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19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9]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锦州医科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 2018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813人。2019年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三)校级:
1.发表SCI论文奖励:在我校规定的被SCI索引收录的期刊所刊登的论文,按影响因子给予奖励。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通过评选获得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 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微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05)和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7)还可接受动物医学类专业和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体育学类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生物工程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其它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00)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 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医学类专业或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19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08)。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00)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00)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二)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三)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四)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五)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六)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七)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八)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九)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动物遗传学、动物营养学与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十)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十一)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二)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十三)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
(十四)伦理学原理(801)
(十五)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十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十七)兽医学(804)
(十八)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九)动物生物化学(711)
(二十)生理学(805)
(二十一)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二)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三)食品化学(709)
(二十四)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五)畜牧学概论(809)
(二十六)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第十四条 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 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 调剂
第二十条 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 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 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939 4673679
传真:0416-467367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8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下载:
锦州医科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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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 2017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793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273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为520人。2018年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8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在40%左右,可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校级:
1.校长基金:资助科研创新和贫困在校生。
2.发表SCI论文奖励:在我校规定的被SCI索引收录的期刊所刊登的论文,按影响因子给予奖励。
3.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通过评选获得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奖励。
4.三助工勤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工勤岗位,并发放津贴。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还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一)临床医学(学术学位,专业代码1002- -)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年制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
不接受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1- -)各专业仅接受普通全日制医学学士临床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1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不接受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学习形式毕业生无论是否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基础医学各专业、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人类)、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接受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理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各专业仅接受医学类或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六)药学各专业接受药学类相关专业毕业生报考。
药理学可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均不接受非药学类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七)护理学专业接受护理学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食品科学与工程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兽医专业接受动物医学类或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仅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一)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遗传学(动物)、微生物学专业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第九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同等学力考生尚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校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复试时核验成绩单,总分425分及以上)。
(二)初试合格参加复试者,须加试两门复试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
第十条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及综合科目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如下:
(一)护理综合: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兽医基础:兽医药理学及动物病理学。
(三)药学综合(一):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天然药物化学。
(四)卫生综合: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及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五)医学综合: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及外科学(总论部分)。
(六)口腔综合一: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及口腔修复学。
(七)生物综合一:生理学、生物化学及细胞生物学。
(八)生物综合二:动物生理学及动物生物化学。
(九)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及中医内科学。
(十)兽医学:畜禽传染病的防治、畜禽常见内科病的防治。
(十一)食品化学
(十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十三)生理学
(十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十五)细胞生物学
(十六)兽医免疫学
(十七)伦理学原理
(十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十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十)食品微生物学
命题科目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无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五章 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六条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七条 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加试两门复试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备选科目复试时通知。不论何种情况,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 调剂
第二十条 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八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报名时无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 学制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兽医专业学位学制两年外,其余专业学制三年。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 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电话:0416-4673939 0416-4673679
传真:0416-467367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下载:
锦州医科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xls
2019年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18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813人。2019年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从在校研究生中评选。
2、国家助学金:除定向培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大约为40%。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三)校级:
1.发表SCI论文奖励:在我校规定的被SCI索引收录的期刊所刊登的论文,按影响因子给予奖励。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通过评选获得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第三章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具备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学士学位。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另外,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微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05)和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7)还可接受动物医学类专业和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受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体育学类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生物工程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02)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仅接受预防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各专业接受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此外,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还可接受其它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00)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九条在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专业背景的要求:
(一)兽医(专业代码0952)和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受动物医学类专业或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二)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具备医学学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19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08)。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四)护理(专业代码105400)专业仅接受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药学(专业代码105500)专业仅接受药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考试科目(代码)题型及综合科目内容范围说明如下:全部试题为客观题型。
(一)生物综合(701)包括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二)基础医学综合(702)包括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学
(三)临床医学综合(703)包括病理学、内科学和外科学
(四)口腔综合一(704)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牙周病学、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及口腔修复学
(五)护理综合(308)包括护理学导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六)药学综合(349或706)包括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和天然药物化学
(七)卫生综合(353)包括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环境卫生学
(八)中医综合(705)包括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药学和中医诊断学
(九)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包括动物遗传学、动物营养学与饲料学、动物繁殖学
(十)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学、食品标准与法规、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十一)卫生管理综合(707)包括卫生经济学和社会医学
(十二)兽医基础(343)包括兽医药理学及兽医病理学
(十三)医学人文综合(712)包括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
(十四)伦理学原理(801)
(十五)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802)
(十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03)
(十七)兽医学(804)
(十八)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710)
(十九)动物生物化学(711)
(二十)生理学(805)
(二十一)细胞生物学(806)
(二十二)动物生理学(807)
(二十三)食品化学(709)
(二十四)食品微生物学(808)
(二十五)畜牧学概论(809)
(二十六)马克思主义哲学(708)
第十四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中护理综合(308)、农业知识综合二(340)、农业知识综合三(341)和药学综合(349或706)参照相关教育机构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命题,其余综合科目中各课程占比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组织命题。
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我校指定各课程的参考书目(见附表)。
第五章复试
第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七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八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第七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八章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学制、学习形式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农业(专业代码0951)和兽医(专业代码0952)专业学位学制2年外,其余专业学制3年。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联系电话:0416-46739394673679
传真:0416-467367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18年9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锦州医科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据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8年锦州医科大学考研招生简章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五条2017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793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273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为520人。2018年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800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第六条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省级:学业奖学金,评奖比例在40%左右,可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校级:
1.校长基金:资助科研创新和贫困在校生。
2.发表SCI论文奖励:在我校规定的被SCI索引收录的期刊所刊登的论文,按影响因子给予奖励。
3.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通过评选获得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奖励。
4.三助工勤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工勤岗位,并发放津贴。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八条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还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一)临床医学(学术学位,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年制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
不接受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受普通全日制医学学士临床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报考(应届生应在201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培养。招生对象应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不接受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学习形式毕业生无论是否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基础医学各专业、生理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人类)、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接受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理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仅接受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各专业仅接受医学类或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六)药学各专业接受药学类相关专业毕业生报考。
药理学可接受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均不接受非药学类专业毕业生跨专业报考。
(七)护理学专业接受护理学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食品科学与工程各专业接受食品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兽医专业接受动物医学类或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仅接受中医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一)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遗传学(动物)、微生物学专业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第九条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同等学力考生尚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校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复试时核验成绩单,总分425分及以上)。
(二)初试合格参加复试者,须加试两门复试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
第十条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以及初试时间流程安排参看《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注意事项须遵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科目及综合科目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如下:
(一)护理综合: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兽医基础:兽医药理学及动物病理学。
(三)药学综合(一):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天然药物化学。
(四)卫生综合: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及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五)医学综合: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及外科学(总论部分)。
(六)口腔综合一: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及口腔修复学。
(七)生物综合一:生理学、生物化学及细胞生物学。
(八)生物综合二:动物生理学及动物生物化学。
(九)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及中医内科学。
(十)兽医学:畜禽传染病的防治、畜禽常见内科病的防治。
(十一)食品化学
(十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十三)生理学
(十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十五)细胞生物学
(十六)兽医免疫学
(十七)伦理学原理
(十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十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十)食品微生物学
命题科目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无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五章 复试
第十四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六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七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加试两门复试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备选科目复试时通知。不论何种情况,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 调剂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第七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八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报名时无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或网络教育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 学制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兽医专业学位学制两年外,其余专业学制三年。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章 联系与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联系电话:0416-46739390416-4673679
传真:0416-467367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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