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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沈阳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正文
一、培养目标
沈阳音乐学院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艺术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招生专业及学制
(一)招生专业: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艺术学理论(130100)、音乐与舞蹈学(13020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音乐(135101)、舞蹈(135106)
(二)各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6年研究方向及导师》。
(三)学制:3年。
四、招生计划
2016年我院拟招收研究生146人,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为准。拟招生计划预分名额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我院不接收推免生。
五、报名
研究生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沈阳音乐学院代码:10177)
1.报考点的选择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要求在沈阳市参加考试。考生在网报时须选择沈阳市内5区(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招考办报考点报名考试,选择其他报考点无效。
2.报名时间
2015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预报名;
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在此期间报名。预报名信息有效,无需重复报名)。
3.报名流程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院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4.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2)我院的外国语语种
学术型201英语一;专业学位204英语二。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并在复试前提交报考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我院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须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我院研究生部联系。
(二)现场确认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到沈阳市内5区招考办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1.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按照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请广大考生及时查看各报考点以及我院的网报公告。
2.确认地点
报考点代码 | 报考点名称 | 报考点地址 |
2101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 | 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21号 |
2103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招考办 |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熊家岗路28号 |
2104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招考办 | 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高台庙后巷28号 |
2105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招考办 | 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2号 |
2107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招考办 | 沈阳市皇姑区雪山路8号 |
3.确认流程及注意事项
(1)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2)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4)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6)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六、考生资格审查
(一)我院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参加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我院将在复试前再次对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三)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须在复试报名时提交报考专业领域内两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四)跨专业考生在复试报名时须提交与报考专业方向一致的获奖证书(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学术论文(在设有音乐、舞蹈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艺术科研院所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七、准考证
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八、考试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初试时间
2015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初试地点
(1)12月26日全国统考科目(政治、外语)的考试由辽宁省招考办统一安排,具体地点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
(2)12月27日业务课的考试在我院本部进行,具体地点及考场安排以我院研究生部网站通知为准。
3.初试科目
12月26日上午101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
12月26日下午201英语一或204英语二(满分100分)
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满分150分)
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满分150分)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业务课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业务课考试要求》。
4.考生的初试成绩按教育部、辽宁省招考办规定的时限内在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
(二)复试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2.我院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
3.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网站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复试各专业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专业科目考试要求》。按照辽招考委字[2012]17号文件规定,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笔试均在复试中进行。
4.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考生以及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前均须进行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考试科目信息。
5.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九、调剂
我院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十、录取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我院根据国家要求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必须与我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毕业时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新生报到后,我院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关于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其它
(一)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年度收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辽价发[2014]49号文件规定,标准如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二)我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及发放的各项政策规定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三)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
(四)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为准确及时地联系,请考生将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姓名等信息详细填报,以确保在招生的各个阶段保持畅通的联系,由考生原因造成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问题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未尽事宜以教育部、辽宁省以及我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七)联系方式
部门:研究生部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编:110818
电话:024-83910311
传真:024-83951899
联系人:李勇
网址:
(实习编辑:魏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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