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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正文
一、培养目标:
沈阳音乐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巧,具有独立从事音乐、舞蹈创作、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㈠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㈡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 生;
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⒊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⒋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报考;
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㈢符合我院提出的专业要求者。
㈣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三、招生专业及学制:
㈠招生专业:
音乐学 代码:050402
舞蹈学 代码:050408
各研究方向、导师及课题详见我院 2008年导师遴选结果。
㈡学制:两年半。
四、报名、考试:
㈠全国统考科目和业务课考试的报名、考试时间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㈡跨专业(非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毕业的)考生和同等学力(含专科学历者、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须提前进行专业水平测试,报名、考试日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日期 | 内容 | 注意事项 |
9月4- 6日 | 报名 | 1、报考前考生须登录我院网站确认报考的研究方向是否招收跨专业或同等学力考生。 2、须提交的材料: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及教务处开具的“应届本科学生”证明;以上材料在考试报到时须验原件。 3、本地考生可到我院研究生部提交所有报名材料。 4、外地考生可以特快专递邮寄所有报名材料(邮寄截止日期为9月4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若在规定时间内没交齐报名材料,按初审不合格处理)。 |
9月10日 | 材料审查 | 网上公布审查结果。 |
9月14日 | 报到 | 1、到研究生部报到并交验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 2、需加试考生交专业水平测试费100 元。 |
9月15日 | 专业水平测试 | 由相关系组织进行专业水平测试。 |
9月18日 | 1、网上公布专业水平测试合格名单。 2、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准许报考我院并参加其他科目的考试。 |
㈢我院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主科考试分两部分进行:
⒈表演和指挥研究方向的考生须提前进行专业主科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予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网上报名。考试日程及注意事项:
日期 | 内容 | 注意事项 |
10月9-11日 | 报名 | 1、本地考生可到我院研究生部提交所有报名材料。 2、外地考生可以特快专递邮寄所有报名材料(其中证件寄复印件,领准考证时验原件;邮寄截止日期为10月9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若在规定时间内没交齐报名材料,按初审不合格处理)。 3、须提交的报名材料: ⑴《沈阳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务必贴上免冠一寸近照并在签字处签字,否则无效); ⑵所报方向应提交的各项材料(详见我院专业考试范围与要求); ⑶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应届成人高校毕业生)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均验原件、交复印件)及教务处开具的“应届本科学生”证明; ⑷其他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均验原件); ⑸同一底版二寸照片二张; 以上材料一经提交,不得更改,概不退还。 |
10月15日 | 资格审查 | 网上公布审查结果。 |
10月19日 | 领准考证 | 1、初审合格的考生到研究生部领取专业考试准考证。 2、领证时需验证(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
10月20、21日 | 专业主科考试 | 1、抽签(考试按抽签号顺序进行)。伴奏协奏由考生自理。 2、专业主科考试。 |
10月24日 | 公布合格考生名单 | 1、成绩查询请登陆沈阳音乐学院网站。 2、合格考生请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确认网报数据、现场照相及缴费。 |
见准考证 | 统考科目、业务课及其他科目考试 | 考试地点在沈阳音乐学院本部。 |
⒉其它研究方向的专业主科在国家统一考试期间进行。
考试日程及注意事项:
日期 | 内容 | 注意事项 |
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 | 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 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 |
到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确认网报数据、现场照相及缴费。 | ||
11月15、 16日 | 提交材料 | 报考音乐、舞蹈理论研究方向的考生须提交与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不少于5千字); 报考作曲研究方向的考生须根据不同方向的要求提交本人创作的作品;舞蹈编导研究方向须提交本人创编的作品一部。 上述材料一式10份(须装订);文字材料一律要求用A4号纸打印。接收材料地点在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11月16日下午17:00时为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逾期者按自动放弃考试处理,所有报名资料概不退还。 |
见准考证 | 统考科目、专业主科、业务课及其他科目考试 | 考试地点在沈阳音乐学院本部。 |
㈣注意事项:
⒈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报考时必须向我院提交达到本科毕业的书面证明和在进修单位进修过本科主干课程 6门以上的有效书面证明。
⒉在报名时弄虚作假,或所交材料与要求不符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⒊考生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㈤考试科目:
⒈政治理论、英语须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⒉业务课两门,由我院组织命题与考试。
⒊专业主科考试的内容、范围及要求详见我院网站公布的研究生招生考试范围与要求。
⒋外语听力、口语考试在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进行。
⒌考试科目及代码
⒍所有的笔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⒎各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地点及顺序以届时公布的日程表为准。
⒏推荐免试入学的考生专业主科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
五、录取:
㈠录取原则
⒈坚持以“高标准”对考生的艺术实践和艺术创作能力、专业知识与理论、创新素质进行综合考查,保证录取生源的“高质量”。
⒉坚持根据社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按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日益迫切的需要制订招生计划,统筹兼顾不同专业研究方向、教育教学、艺术创作与实践、艺术理论研究创新的具体目标,通过对研究方向调控优化专业布局,积极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健康协调地发展。
⒊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㈡录取计划
我院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各系招生计划于2008年5月公布。
㈢录取办法
⒈考生的报考类别分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生,其中定向、非定向为国家计划招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为国家计划外招生。
⒉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在录取前须与我院及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未签协议者,将不予录取。
⒊按系分计划录取,原则上不突破学院分配给各系的招生计划,。
⒋在同等情况下按复试成绩排序。
⒌录取的成绩要求:
⑴全国统考科目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要求;
⑵业务课成绩必须达到90分(150分满分);
⑶专业主科成绩必须达到80分(100分满分);
六、学习费用
㈠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㈡ 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生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㈢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参照委托培养生或自筹经费生的标准缴纳。
七、毕业生就业:
㈠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按协议就业。
㈡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体检:
考生按报名点的通知,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
九、其它
㈠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㈡为准确及时地与考生联系,请一定将本人详细的通讯方式(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姓名用正楷字在报名登记表上填写清楚。
㈢单位代码:10177
十、联系方式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 编:110004
联系部门: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电 话:024-83910311
传 真:024-83951899
电子信箱:wanglining@163.net
联 系 人: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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