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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2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院(系)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办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需上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表现优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与学校各类团体活动;
6.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合格,课程考试成绩占权重的30%,科研成果占权重的70%。国家奖学金评选按照综合分数排序择优评选。
7.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发表论文或会议交流论文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在校学习期间无故旷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者;在实习期间,无故脱岗2天以上(含2天)者;研究生在读期间,累计请假超过4周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在校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的120%,结合各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至第十一条的标准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评审委员会要从学习成绩、科研能力、整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和综合排序,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院(系)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分配推荐名额少于1人的院(系)进行联评,结果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的获奖学生进行差额评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确定我校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系)公示期间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量化、细化指标,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提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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