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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2019招生简章-违规正文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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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
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
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
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
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
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
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
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
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
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
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
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
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
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
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
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
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
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
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
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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