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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结业后的补考、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请补考、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