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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

(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指导教师出国、工作变动或具有其他必须更换指导教师的原因。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原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签字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的指导教师和学院(研究所)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相近专业间进行,专业跨度比较大的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二)研究生转专业后,需学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逾期作延迟毕业处理,所需费用与原专业无关。

(三)属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须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论文阶段。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须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