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法学、自然资源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学科,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1997年,湖南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依托法理学开始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并在研究生中正式普遍开设相关课程。2003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10年,该学科的中国环境法课程获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2011年,该专业的自然资源法学课程获研究生校级精品课程。2010年7月,湖南省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我院正式挂牌成立,该研究会的会长由本学科带头人李爱年教授担任。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本学科专业已形成了一支高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现有教授2人,副教授3人,讲师2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5人。同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与环境法律责任等研究领域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同时将理论研究服务于社会也是本学科的一大特色。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环境法基本理论,全面了解先进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了解国际环境法学,具备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能力的高层次法学人才。鉴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称环境法学)既与环境科学、自然资源科学有密切联系,又与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有密切联系,研究生应当同时掌握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本专业分三个研究方向:
A.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主要研究中国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探讨其发展现状与未来取向,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体系。方向学术带头人:李爱年。
B.国际环境法学。主要研究和评价国际环境法各主要公约和宣言的基本内容、当前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取向。方向学术带头人:文同爱。
C.外国环境法学。掌握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外国环境法的概念;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法的执行及法律责任、救济措施;外国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空气污染、水污染控制法;固体废物控制法、海洋倾废管制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方向学术带头人:王彬辉。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
课程学分 |
学术
活动
学分 |
实践
环节
学分 |
总学分 |
公共必修课学分 |
学科必修课学分 |
方向限选课学分 |
任意选修课学分 |
35.0 |
31.0 |
6.0 |
12.0 |
7.0 |
6.0 |
2.0 |
2.0 |
|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考核形式 |
备注 |
公共必修课程 |
00001000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36 |
2.0 |
2 |
笔试 |
必修 |
000010002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8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300010001 |
硕士学位英语课程 |
48 |
3.0 |
2 |
笔试 |
必修 |
学科必修课程 |
301020001 |
法学研究方法 |
18 |
1.0 |
1 |
笔试 |
至少选12.0学分 |
301020002 |
法学论文写作 |
18 |
1.0 |
1 |
笔试 |
301020801 |
中国环境法学 |
54 |
3.0 |
1 |
笔试 |
301020802 |
自然资源法学 |
54 |
3.0 |
2 |
笔试 |
301020803 |
环境伦理学专题 |
36 |
2.0 |
3 |
笔试 |
301020804 |
环境社会学专题 |
36 |
2.0 |
3 |
笔试 |
方向限选课 |
301030801 |
国际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1 |
考查 |
至少选7.0学分 |
301030802 |
环境经济学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30803 |
美国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30804 |
环境法前沿问题 |
18 |
1.0 |
3 |
考查 |
任意选修课程 |
301040801 |
欧盟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6.0学分 |
301040802 |
比较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3 |
考查 |
301040803 |
日本环境法专题 |
36 |
2.0 |
3 |
考查 |
必修环节 |
sj0000001 |
实践环节 |
36 |
2.0 |
2 |
考查 |
必修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48 |
2.0 |
2 |
考查 |
必修 |
补修课程 |
301070303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68 |
4.0 |
2 |
考查 |
至少选11.0学分,跨学科及同等学力考生必选 |
301070401 |
刑法学 |
51 |
3.0 |
2 |
考查 |
301070501 |
民法学 |
68 |
4.0 |
2 |
考查 |
必修
环节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
2.0 |
|
考查 |
必修 |
sj0000001 |
实践环节 |
|
2.0 |
|
考查 |
必修 |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硕士研究生若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及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在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学位点组织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应公开主讲不少于1次有关文献阅读、学术研究等内容的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占2学分,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和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3.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等类别。实践环节占2学分,其中科研实践占1学分,教学实践或者社会实践占1学分。
4.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前(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八、学术论文发表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29号)文件精神,本专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在学术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