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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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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培养方案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培养方案(2019年)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4日 15:54 点击:59 
 
 
一、学科简介
 
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学学科2004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民商法方向有教授6人,副教授6人,讲师1人,其中博士5人,2人分别在美国和德国做过高级访问学者。对家庭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是本学科方向的特色和优势。在家庭法领域,蒋新苗教授对收养法的研究,具有创新性,在国际学术界有很大的影响。他的《国际收养法比较研究》等著作和论文,在学术界受到广泛的关注,具有众大的影响;在商法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特色与优势。郑远民教授的《现代商人法研究》、《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等著作和《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现代商人法与国际仲裁法的完善与发展》等论文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邓建志副教授、姚鹤徽副教授的论著受到了学术界的好评。
 
重视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注重解决商事法律运行中的难点问题是本学科方向的另一特色。一些研究成果如《根本违约构成要件探析》、《论合同规则的趋同化》、《德国证券发行与上市制度研究》、《论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和《我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等,直接服务于社会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近5年来,主持国家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15项,获省部级奖3项,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140多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等转载,出版专著12部。合同法的比较研究和商法的研究走在我省前列,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每年为社会培养民商法学专业人才20名左右。
 
二、培养目标
 
培养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他们做到: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学科上掌握比较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民商法律的立法与司法体系;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掌握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具有独立分析和处理民商案件及相关案件的能力;能独立熟练地运用现代信息和研究手段,承担民商法理论研究、教学、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工作。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本学科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3个:
 
(一)民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传统民法学的研究,其中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故本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商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部门法内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理论发展与民法学理论发展密不可分。
 
(三)知识产权法学
 
本方向是民商法领域的新兴学科,该方向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其内容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等。在加入WTO指日可待的形势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包括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促进我国目前还相对落后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课程学分
 学术
 
活动
 
学分
 实践
 
环节
 
学分
 
总学分
 公共必修课学分
 学科必修课学分
 方向限选课学分
 任意选修课学分
 
31.0
 27.0
 6.0
 9.0
 6.0
 6.0
 2.0
 2.0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开课
 
学期
 考核形式
 备注
 
公共必修课程
 00001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0
 2
 笔试
 必修
 
00001000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0
 2
 笔试
 必修
 
300010001
 硕士学位英语课程
 48
 3.0
 2
 笔试
 必修
 
学科必修课程
 301020001
 法学研究方法
 18
 1.0
 1
 笔试
 至少选9.0学分
 
301020002
 法学论文写作
 18
 1.0
 1
 笔试
 
301020501
 民商法前沿问题研究
 18
 1.0
 1
 笔试
 
301020502
 民法专题研究
 54
 3.0
 1
 笔试
 
301020503
 商法专题研究
 54
 3.0
 1
 笔试
 
方向限选课
 301030501
 合同法专题研究
 36
 2.0
 2
 考查
 至少选6.0学分
 
301030502
 亲属、继承法专题研究
 36
 2.0
 3
 考查
 
301030503
 公司法专题研究
 36
 2.0
 4
 考查
 
301030504
 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36
 2.0
 4
 考查
 
301030505
 侵权法专题研究
 36
 2.0
 3
 考查
 
任意选修课程
 301040501
 物权法专题研究
 36
 2.0
 2
 考查
 至少选6.0学分
 
301040502
 证券法专题研究
 36
 2.0
 3
 考查
 
301040503
 保险法专题研究
 36
 2.0
 3
 考查
 
301040504
 社会保障法专题研究
 36
 2.0
 3
 考查
 
301040505
 破产法专题研究
 36
 2.0
 3
 考查
 
必修环节
 sj0000001
 实践环节
 36
 2.0
 2
 考查
 必修
 
xs0000001
 学术活动
 48
 2.0
 2
 考查
 必修
 
补修课程
 301070601
 民事诉讼法
 51
 3.0
 2
 考查
 至少选6.0学分,跨学科及同等学力考生必选
 
301070602
 刑事诉讼法学
 51
 3.0
 2
 考查
 
必修
 
环节
 xs0000001
 学术活动
 
 2.0
 
 考查
 必修
 
sj0000001
 实践环节
 
 2.0
 
 考查
 必修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硕士研究生若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及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在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学位点组织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应公开主讲不少于1次有关文献阅读、学术研究等内容的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占2学分,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和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3.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等类别。实践环节占2学分,其中科研实践占1学分,教学实践或者社会实践占1学分。
 
4.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前(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八、学术论文发表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8】29号)文件精神,本专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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