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4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湖北医药学院口腔医学专业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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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口腔医学专业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实施办法正文

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学历学位,结合我校实际,依据国家、省厅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攻读类型
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照学制类型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就业类型分为定向(委培)研究生和非定向研究生。
    二、培养原则
1.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需要,规范教职工报考和攻读研究生。原则上报考专业须与本人所在岗位(学科、专业)相一致。各学院(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报考的专业是否是岗位所需,是否有利于本专业(学科)建设或有助于提高本岗位工作成效等进行综合研究评判,提出明确的培养意见。对于提出保留岗位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必须给出明确的保岗意见供学校研究决定。辅导员、其它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须与本人所在岗位一致,不一致的必须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毕业回校后原则上聘用至相应学院教学科研岗位。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研究生培养要保证重点学科,扶持新设学科(专业),同时兼顾一般学科和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3.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申请研究生培养的教职工一般应在校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能全面履行教师职责,业务能力较强,年龄不超过45周岁。攻读研究生不在岗期间,不计入我校人才引进或教师培养协议等规定的服务期,回校后其原未满服务期顺延,与新约定服务年限累计计算。新职工试用期已满,但未满2年提出报考者,原则上只能报考定向(委培)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接受非定向、全日制或辞职申请。毕业回校工作后未满服务年限自动顺延,并且另行延长2年。同时,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在与学校签订的培养期内,未取得学历学位之前,学校不接受培养人提前回岗。
三、资助类别
学校资助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且人事档案不得转(调)出。主要分为定向(委培)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定向(委培)全日制研究生两种类型。对于辞职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学校不予资助。
四、报考及培养程序
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湖北医药学院博(硕)士研究生报考审批表》;
2.教研室(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3.院系、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4.分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5.报人事处,办理报考手续;
6.录取后,个人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
7.毕业回校,学校审验学历、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签订工作协议并兑现相应待遇。
五、相关待遇
1.定向(委培)非全日制研究生
(1)原则上应该利用公休日、寒暑假等业余时间参加研究生教育,自觉遵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可全额享受工资、福利等薪酬待遇。对于确因培养高校要求需要脱产部分时间完成研究生课程的,可以申请脱产读书,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脱产期内停发一切待遇,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入工作年限和服务年限。
(2)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由个人负担,学校不再另行核销。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学费由个人先行垫付,毕业后凭学费发票据实核销。其中:双证博士凭学费发票据实核销;单证博士凭学费发票核销50%。
(3)硕士研究生不再享受科研启动金及其他政策待遇。博士研究生享受科研启动金、博士津贴,不再享受博士安家费及其他政策待遇。科研启动金从项目申报方式获批,金额与当年引进博士保持政策一致。
2.定向(委培)全日制研究生
(1)定向(委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期限协议约定为3年,定向(委培)全日制博士培养期限协议约定为4年。培养期内保留工作岗位,停发一切待遇。
(2)学费由个人负担,学校不再另行核销。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可同等享受学校当年人才引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金待遇。
(3)在上级政策容许情况下,可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予以经费配套;可享受科研奖励;可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因省厅政策调整而调整),毕业回岗后予以聘任。
(4)专任教师培养期内,若所在学院同意,培养人参与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由学院考核发放绩效待遇,从院系包干经费中列支。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含辅导员)不接受提前回岗工作,不发放任何补贴、津贴等待遇。
3、辞职攻读全日制研究生
(1)档案转走,即与学校办理辞职手续,解除聘用合同。经学院和本人同意,可签订毕业回校工作意向性约定,在其研究生毕业后,学校根据当年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优先录用。
(2)辞职攻读全日制研究生的专任教师,若因教学工作需要,经个人申请,所在教研室、院系同意,培养人参与院系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可按照外聘教师由院系考核发放劳务费,从院系包干绩效经费中列支。
六、管理与考核
1.严格考前报批制度。所有准备报考研究生(含硕士)招考人员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对于未按规定报批被录取人员,学校不接受辞职申请、不出具政审意见、不签订培养协议、不允许调档。
2.严格协议培养制度。对于学校资助培养的研究生,攻读学历学位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约定责权利。对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的,学校不认可其学历学位教育、不办理相应人事手续、不进行相应备案、不兑现薪酬待遇。
3.学习期间,不得更换培养学校和专业,不得提出调动事宜。因本人原因导致中途退学者,必须退回学校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时,须有学校在职在册职工作为其经济担保人,担保人按照培养协议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出现攻读学历学位、调离学校或退休等情况,应事先转移担保责任,攻读研究生教职工须及时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
5.定向(委培)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脱产培养期内(一年),如遇学校的全员岗位聘任工作,培养人须参加岗位聘任工作,岗位等级不予调整。
6.定向(委培)全日制研究生不能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在协议到期1个月前完成延期手续(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硕士期限满4年、博士期限满5年未取得学历学位双证者,学校不再保留岗位。
7.研究生毕业后,应本着诚信原则按期返回学校工作,逾期三个月仍不报到者,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政策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8.研究生毕业后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调离、辞职的,按照学校政策返还学校为其学习期间支付的费用和学校为引进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9.人事处负责签订培养协议、执行协议管理、兑现相关待遇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培养计划拟订、培养对象选派、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等工作,接受培养的研究生须接受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双重管理。
   七、其他规定
1.自觉防止涉嫌“吃空饷”嫌疑。培养人要高度重视国家有关治理“吃空饷”的政策,主动向学校报告在读学校给予的奖励、补贴发放情况,避免“双重获利”。如未按规定真实报备,出现违反相关政策的,培养人将负全部责任,按政策依法依规处理。
2.辅导员岗位、其它专技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于岗位职责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如若脱产攻读,需要完成校内转岗,必须由专业相符的二级学院同意接收并保留教师岗位。培养人毕业回校后必须聘用至相应学院约定的保留岗位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3.处、科级干部参加研究生培养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报组织部审批同意;辅导员须经所在部门和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
4.现人事代理人员经过规范的报考和培养审批完成学历学位教育回校后,原则上应该参加学校专项公开招聘,取得上级部门备案、认可的入职入编手续。
5.所有拟辞职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必须于每年7月初向人事处提出辞职申请,暑假前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因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辞职而造成的档案无法按期转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6.不脱产申请攻读国(境)外研究生参照定向(委培)非全日制研究生政策执行,脱产申请攻读国(境)外研究生参照定向(委培)全日制研究生政策执行。
7、报考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必须保证所报考类型、培养约定类型与毕业时授予学历学籍注册类型一致。最终以学历学籍注册备案和毕业证书注明的类型为准。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学校将收回培养期内支付的所有待遇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学校有关师资培养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已与学校签定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如遇国家省厅对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等进行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调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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