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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21年新聘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的通知正文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落实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杭师大研〔2021〕18号)文件,现开展我校2021年新聘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的校内外教师均可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应重视选聘企(行)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践导师。
二、认定条件
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认定资格的具体条件,但是相关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杭师大研〔2021〕18号)中的要求。
三、认定程序
1.各学院成立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即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担任。
2.学院组织初审,并将认定结果在学院网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学院须及时处理;申请人对学院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四、工作要求
学院应确保初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认定和报送。如审查不严,学校将在年度综合考核中酌情扣分。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将视情况予以处分。如同时申请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资格,需在申请表中分别注明。
五、其他事宜
1.各学院于12月27日前将《杭州师范大学新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备案汇总表》(纸质稿,签字并盖章)送至仓前校区行政楼803室研究生院,同时发送《杭州师范大学新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备案汇总表》(电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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