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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 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 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肇庆学院招生工 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 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 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第六条 | 办学层次:本科 |
第七条 |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 | 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 |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
第十条 | 毕 (结) 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 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 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 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 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 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 申诉、 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 本科批次。广东省以外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 (区、市) 的招 生专业目录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 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生源质 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预 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 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 (未满 18 周岁) 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 (含幼儿园) 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 (市、区) 定向服 务单位任教不少于 6 年。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 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公 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 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 低分数线上,广东省按照普通类 (历史类、物理类) 、艺体 类 (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 分类录
取。广东省以外录取科类详见生源省 (区、市)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 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 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 (区、市),本校可 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 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 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 则择优录取。
1.普通类 (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 专业录
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 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 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 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模块) 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无排位或排 位分的省 (区、市) 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 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 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2.本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 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 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 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 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 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 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3.体育类及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 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1) 面向广东省的体育类及艺术类 (含美术类、音乐 类、舞蹈类、书法类) 专业的录取,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 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 分排位相同时,按照考生术科排位择优录取。
(2) 面向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 (区、市) 体育类及艺术 类 (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 专业的录取,按 “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优先录取投档术科成绩高的考生, 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 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广东、湖南、湖北、福建、重庆、 海南、山东、浙江、河北等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 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 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 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 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 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 (区、
市) 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 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 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 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 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 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 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 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 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 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 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 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 号) 等文件精神执行。
1.学费:文科类专业学费 5050 元/生 · 学年;理科类专 业学费 5710 元/生 · 学年;软件工程 (广东省首批示范性软 件学院) 专业学费 8000 元/生 · 学年; 园林专业 4560 元/ 生 · 学年;外语类、体育类专业学费 5710 元/生 · 学年;艺 术类专业学费 10000 元/生 · 学年。学费按学年制收缴,按学分制结算。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 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 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 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额度最高为 12000 元/生 · 学年。
3.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对每学年度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4.学校单项奖学金
学校每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组织 的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得 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 出者,给予单项奖励。
5.学校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近千个,学生可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
6.陈熹奖学金
由香港慈善实业家陈熹先生捐资 100 万元人民币设立 “陈熹奖学基金” ,每年奖励各二级学院二、三、四年级一名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无违纪违法行为,体能测试达到 良好以上的在册学生。
由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捐资设立福慧系列奖助学金。 8.仲明助学金
由企业家杨国强先生捐资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困难 学生。
另外,各二级学院还分别设立了多个专项奖助学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2716043
传 真:0758-2716010
电子邮箱:zqxyzsb@zq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q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qu.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 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李老师;监督申诉电话:0758-2716246,2716326; 传 真:0758-2716586。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肇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 通过,适用于肇庆学院 2022 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授权肇庆学院招生办公 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 (区、市) 的规定不一致, 则以国家和各省 (区、市)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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