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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学生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我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我校只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生源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二)考生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区、市)有固定投档规则,按照其固定投档规则录取;如生源省(区、市)无明确规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加分(各省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学校当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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