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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文化课总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现象。
(六)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划拨我校总名额,以各学院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参照专业等因素,分配各学院名额。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统一汇总审核后,将具备评选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决定,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11月30日前由财务处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励志奖学金:
(一)有吸烟、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或将励志奖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励志奖学金者;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四)其它应当取消享受励志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其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2012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各学院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结合我校实际划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下发评审通知,组织各学院进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八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建议名单并报所在学院。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学生工作部(处)评审通知分配的等次名额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确定受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评定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生工作处将学校会议研究确定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打入获助学生的银行卡,全年发放金额与资助标准一致。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在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变相克扣、搞平均分配、抽取班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在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的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助学金评选办法》(2012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及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资金来源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专项经费、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和指导教师教科研项目中人力资源成本费等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根据“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定,研究生处审核,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财务处发放的程序组织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奖励、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奖助金的审核与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评定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的类别及奖励标准
1.研究生奖学金由优秀生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组成,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校按年度提供研究生奖学金。
2.优秀生源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我校录取,分专业初试成绩排名前50%的考生,入学后享受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
3.国家奖学金。按照《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设置标准为:一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为5%,奖励标准为8000元;二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为10%,奖励标准为5000元;三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3000元。
5.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获得全国、全省教学技能大赛等名次的研究生。设置标准为: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3000、2000元/人·次;获全省一、二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1000元/人·次。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1.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的人数确定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和等级,名额分配到学院。
2.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的评定。统考研究生按照入学初试成绩分专业排序评定。保留学籍资格研究生的奖学金入学时按录取时评定的结果发放(占用录取当年学院指标)。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生源奖学金的评定。
3.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研究生根据第一学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实践教学等综合评定。二年级研究生根据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后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实践教学、中期考核、教科研成果等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并根据细则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考核、评定,考核及评定结果公示后报研究生处审核。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4.中途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按休学前的标准执行。下一次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后,跟从相应年级重新评定。
5.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本次奖学金评定:受到学校各种处分者;学术行为不端者;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本学年学位课程没有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6.评定工作在每年3月份完成。
第九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优秀生源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户。
1.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从查实之日起追缴其已发奖学金,并取消其次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2.获准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学金不变。
3.各学院不得平均发放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须是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和助理辅导员岗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酬金标准、管理等参见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拟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励基金,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各类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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