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9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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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及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资金来源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专项经费、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和指导教师教科研项目中人力资源成本费等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根据“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定,研究生处审核,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财务处发放的程序组织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奖励、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奖助金的审核与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评定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的类别及奖励标准
1.研究生奖学金由优秀生源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组成,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校按年度提供研究生奖学金。
2.优秀生源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我校录取,分专业初试成绩排名前50%的考生,入学后享受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
3.国家奖学金。按照《天水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设置标准为:一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为5%,奖励标准为8000元;二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为10%,奖励标准为5000元;三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3000元。
5.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获得全国、全省教学技能大赛等名次的研究生。设置标准为: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3000、2000元/人·次;获全省一、二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1000元/人·次。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1.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的人数确定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和等级,名额分配到学院。
2.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的评定。统考研究生按照入学初试成绩分专业排序评定。保留学籍资格研究生的奖学金入学时按录取时评定的结果发放(占用录取当年学院指标)。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生源奖学金的评定。
3.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研究生根据第一学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实践教学等综合评定。二年级研究生根据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后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实践教学、中期考核、教科研成果等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并根据细则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考核、评定,考核及评定结果公示后报研究生处审核。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4.中途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按休学前的标准执行。下一次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始后,跟从相应年级重新评定。
5.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本次奖学金评定:受到学校各种处分者;学术行为不端者;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本学年学位课程没有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6.评定工作在每年3月份完成。
第九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优秀生源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户。
1.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从查实之日起追缴其已发奖学金,并取消其次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2.获准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学金不变。
3.各学院不得平均发放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须是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和助理辅导员岗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酬金标准、管理等参见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拟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励基金,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各类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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