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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新疆艺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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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鼓励上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审依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名额与资金分配
根据每年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奖学金分配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分配方案。
四、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资金到位后,按国家标准和学院奖学金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金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我院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所有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格遵守“两不得、六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4.综合素质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
6.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在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系前10%;各科平均成绩在本系排名为前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7.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系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我院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所有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格遵守“两不得、六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纳入学院困难学生信息库;
7.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当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我院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所有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格遵守“两不得、六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嗜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7.吃苦耐劳,深入基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8.综合表现良好,同时在道德风尚建设、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体育竞赛以及文艺比赛等某方面有突出成绩;
9.积极工作,为学院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的。
(四)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
1.我院计划内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所有在籍学生,各系(部)学院奖学金评选人数控制在缴纳学费总人数的10%,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人数2%,二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人数3%,三等奖学金占年级学生人数5%;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严格遵守“两不得、六严禁”规定;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嗜好;
6.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预科学生MHK水平达到当年预科学生结业标准。学院一等奖学金当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当年各科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院二等奖学金当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当年各科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学院三等奖学金当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当年各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1)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处分的;
(2)本年度留级或降级的;有补考、旷考行为的;
(3)不讲诚信,恶意欠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
(4)本年度获得其他奖学金、资助类奖学金的;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60分以下的;
(6)其他不能参评的情况的。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可相互重复申请。申请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六、评审与发放
(一)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各系主要领导组成。
(二)各系成立本系奖学金评定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三)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申请办理工作,各系要积极开展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全体学生熟悉并了解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选择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各系严格按照评定比例初评。
(四)初评以班为单位,依据评选条件,组织本班学生民主推选,在同等条件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担任社会工作者优先评选。经各系奖学金评定组审议后,向本系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要逐一落实师生反映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报院评审领导小组。
(五)各系要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认真做好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核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院评审领导小组及时收取各系奖学金评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评选程序和推荐学生资格,审核无异议后,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请学院领导审批,经院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监督与管理
评审小组和各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接收对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投诉,在学院纪检委和各系设立监督信箱,经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发放奖学金时,实行实名制打卡,如发现虚报、假报、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现象,一经核实,当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其相应的处分,记录备档。如发现工作人员有贪污、挪用、节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法律责任。
各系应充分利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担当、自立自强,学会感恩,回报国家和社会,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精神,切实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条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委托培养及本院在职教职工就读研究生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学年。
(三)发放、管理与监督
1.自研究生入校之日起,我院将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时间发放。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资格:
(1)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助”岗位
助教津贴包括基本津贴和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酬金;助研津贴由研究生导师项目经费发放;助管津贴按每月300元发放。
(一)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
1.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必须以保证本专科教学质量为前提,主要内容是:给本专科生讲授一门专业课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协助教师指导本专科生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协助教师指导本专科生的教学实习、野外实习和社会调查;指导本专科学生的实验;协助教师批改学生作业,(、)评改试卷等。
2.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时间安排: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正常进行,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安排在第二学年,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工作量为我校助教工作量的1/3至1/2。
3.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采取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专业系聘任的办法。各院系根据需要,于每学期结束前向研究生公布拟聘任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项目(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和要求、酬金标准等),研究生根据个人情况提出兼职申请,经导师推荐,教研室同意后,由各系领导研究决定是否聘任。聘任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4.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酬金,由各系根据学院关于助教的教学酬金标准从本系教学经费中支付。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工作量,参照学院关于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5.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规定所进行的教学实践,不属兼任助教工作范围,不支付酬金。研究生兼任其他工作,不属于本办法涉及范围。
(二)研究生兼任助管、助研工作
1.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的内容为:在学院协助进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研究生兼任助研工作的内容为:根据学院科研人员的需要,承担辅助性的研究工作。
2.研究生兼任助管、助研的岗位,要求和报酬标准由各系、学院各职能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布。
3.研究生兼任助管、助研工作采取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考核、聘任的办法。
4.研究生兼任助管、助研工作的报酬按月发放。岗位的报酬标准由学院确定。
5.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有关教研室、指导教师和用人部门应经常检查研究生的工作质量,指导研究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兼任 “三助”工作而影响其自身学习的研究生,应妥善地调整或停止其所兼任的工作。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
按学院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新疆艺术学院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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