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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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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按规定均可发放普通奖学金,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优秀奖学金根据条件评定。
  第二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四条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第五条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1.新生入学后,各院(系)组织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处审定。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应附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没有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或工资关系转移信、工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普通奖学金。
  2.奖学金发放时间从研究生注册的当月算起,在全部审批结束后按月发放。
  3.自筹经费研究生从缴费月起按月发放。
  4.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全年按10个月计算。
  5.研究生毕业,从学院规定派遣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7.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累计时间最多为三年。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与管理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和条件参见《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七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停发处理
  1.研究生因退学、转学、非因伤病休学、因个人主观原因致伤休学或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院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伤病休学(因个人主观原因致伤休学者除外),其普通奖学金照发。
  2.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保留期内奖学金停发。
  3.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视其情节停止发放1—4个月普通奖学金。
  4.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普通奖学金资格。
  5.公派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者除外。
  6.停发期结束后,研究生本人在一个月内向研究生处提出恢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和《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对《办法》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院(系)。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评审,引导我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我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为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江  超
成员:黄燕霞、刘红日、张少武、丁  逊
各级学生代表
秘书:郭小珊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步骤
第六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生本人与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按照学院制定的评审细则进行认真公正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方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以择优为基本原则,不与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困难挂钩。
第十条 凡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
2.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守学术道德,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工作取得新颖性或创新性成果;
4.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5.当学年度没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者;
6.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评审量化标准
第十一条 课程要求:参评学生每门课程分不得低于75分,课程总平均分在中等以上。
第十二条 满足课程要求的基础上,国家奖学金按研究生综合得分排序确定推荐对象,综合得分主要由科研分、社会工作及其他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总分 = 学术科研分(80%)+社会实践及其他附加分(20%)
第十三条 学术科研计分规则
1、研究生个人独立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项目计分规则:校级:10分,省部级40分,国家级100分。
2、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刊物计分规则

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湖北师范大学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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