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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助学金、研究生奖实施办法正文
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特别指定者除外)。
第二章奖学金
第三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业务课程学习成绩优秀;
4、在科研工作中,刻苦钻研,遵守学术规范,取得创新成果;
5、在临床实践中,踏实肯干,医德医风端正,无重大医疗差错;
6、一学年内因事假或病假离开学校或培养岗位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
7、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未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四条奖学金的设定及适用标准
奖学金分为“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学习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三种,分别颁发“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证书”、“优秀研究生学习奖学金证书”和“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证书”。
1、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大连医科大学且被大连医科大学录取的优秀研究生(协议规定的定向培养或委培培养研究生除外)。基本标准如下:
(1)参加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初试各科成绩及总成绩优异者,入学当年依入学初试总成绩,可以申请一等、二等或三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2)以推荐免试资格被录取者,入学当年可以申请二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3)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的额度和比例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获奖比例为3%;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获奖比例为5%(不含以推荐免试资格被录取者);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比例为15%。
2、优秀研究生学习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学位课成绩优异的研究生。根据大连医科大学设定的公共学位课成绩与位次,评定该项奖学金。基本标准如下:
(1)申请一等奖学金,公共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90分以上。
(2)申请二等奖学金,公共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85分以上。
(3)申请三等奖学金,公共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
(4)优秀研究生学习奖学金的额度和比例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获奖比例为3%;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获奖比例为5%;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比例为15%。
3、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阶段,圆满完成培养和研究计划,取得创新结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基本标准如下:
(1)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以第一作者及大连医科大学为单位署名,发表刊出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可以申请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论文的,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按照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条件申请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此外,在学期间,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刊出综述性文章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日本语一级)考试并取得证书者,可以申请三等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
(3)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的额度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定
(1)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是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系)初审、研究生院终审确定。
各有关院(系)应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院系领导、研究生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奖学金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和实施细则(另行文)初选并确定候选人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最终审核确定奖学金获得人员名单,报学校批准。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2)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学习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创新奖学金的评定分别在第一、第三和第六学期进行。
第三章助学金
第六条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业务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科研工作中,刻苦钻研,遵守学术规范,取得创新成果;
5.一学年内因事假或病假离开学校或培养岗位,累计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助学金的设定及适用标准
助学金的设定旨在加强大连医科大学基础学科的学科建设与发展,鼓励和帮助在基础学科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原则上,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在基础学科的研究生,可享受助学金每人每月500元。
第八条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助学金经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系)初审,研究生院终审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1、因休学,或因事假或病假离校或离开培养岗位时间连续超过1个月者,休学或离校或离开培养岗位期间,停发助学金;
2、延期毕业者,延长期限内,停发助学金;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助学金;
4、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视不同情况停发全部或部分助学金;
5、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须停发助学金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级硕士研究生起试行(2010级以推荐免试资格被录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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