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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 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 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及人事档案不在我 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奖优助 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一等奖学 金比例为30%,额度为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0%,额 度为6000元/年。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一等奖学 金比例为10%,额度为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比例为30%,额 度为6000元/年;三等奖学金比例为40%,额度为3000元/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申请人在基本学制内。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校和各培养领域根据研究生入学复试成绩、专业 测评和综合考核情况,分年度确定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考生复试成 绩和各培养领域组织的专业测评进行排序,按名次确定学业奖学 金分配方案。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培养领域从研究生政 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和实践工作等 方面对每一位在校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 结果确定等级。考核时限为上一年9月至本考核年度8月。
第八条破格录取的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度只享受二等学业 奖学金。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复学后按原定标 准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综合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 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1. 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3.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5.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6. 未修满上学年度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 长,研究生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领域首席专家和研 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 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 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各培养领域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领域首席专家任主任委员,领域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 生导师、研究生工作助理、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
其职责是:制定本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 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培养领域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根据各培养领域的在校研究生人数,按 第四条规定的比例下达二年级研究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 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用于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各培养领 域未使用完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研究生获奖人数、等级 和金额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标准。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每年9月在校二年级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 请表,向所在培养领域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研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等)。
第十七条 各培养领域评定委员会根据本领域对研究生进 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 确定本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各培养领域须将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不少 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交研 究生处复核。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 可在领域公示阶段向所在领域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 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 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 审结果。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研究生处将领导小组审定的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依此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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