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1 编辑:保研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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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推免研究生招生简章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走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人才培养的新路,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导向,坚持以德为先、全面发展的评价标准,引导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注重考查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和一贯的学业综合表现,要求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当开路先锋,争当事业闯将。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标准和严格严谨的程序,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推免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人民武装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其中,专家教授代表由各成员单位协商产生。
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校推免工作相关制度、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六条 学校推免分为一般类型以及学工系统骨干计划、退役学生、支教团等专项类型。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并监督推荐单位做好学校各类型的推免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是学工系统骨干计划专项类型推荐单位;党委人民武装部是退役学生专项类型推荐单位;校团委是支教团专项类型推荐单位。专项类型推荐单位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选拔工作,提出初选名单。
第八条 学院(系)是一般类型推免工作的推荐单位,负责成立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本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等。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一般类型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具体组织与实施选拔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各专项类型的推免工作。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九条 学籍状态为在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推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让党放心,不负人民”的精神品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守科学精神,学风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全面拓展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学术研究潜质和能力。
第十条 综合评价排序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推免资格的重要依据。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是推免生遴选的前提条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学业综合成绩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计算课程范围一般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计算方法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年度推免工作开始前,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出调整本单位计算课程范围的申请。申请推免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
(一)一般类型:除理工类、艺术类专业以外,学分绩点不低于3.4;理工类、艺术类专业学分绩点不低于3.2。属于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扶持专业、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班、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改革实验班学生或在某一方面做出重大或标志性贡献者,由本专业3名教授推荐,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分绩点要求,但不得低于3.0。
(二)学工系统骨干计划:按照其所在学院(系)推免工作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排名方式(按专业或班级),排名前50%或不低于3.0。
(三)退役学生:不低于2.8;服役期间立功、获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特别贡献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2.5。
(四)支教团:按照其所在学院(系)推免工作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排名方式(按专业或班级),须排名前50%或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将学生积极参加德智体美劳学习和活动,养成健康人格与体格、勇做时代新人的整体表现、获奖和贡献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投身志愿和公益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和学术表现、重要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对于在体育、美育方面有突出专业表现和贡献的骨干学生,学校设立相应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推荐单位应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做出重大、特殊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见义勇为、特殊学术专长、国际顶级赛事成绩等),且受到广泛认可的学生,如符合推免条件但综合评价未入围初选名单,由学院(系)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认定并公示,可不受综合评价排名限制。
第四章 推免名额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下达到学校的推免名额,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年度推免名额分配及使用方案,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一般类型推免名额的分配主要以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测算依据,综合考虑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创新情况,向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国家和学校规划重点发展的专业或“双一流”学科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支教团推免名额由团中央、教育部直接下达,由学校单独划拨。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七条 推免资格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确定,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当年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指导推荐单位制定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二)所有推荐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推荐单位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确定初选名单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初选名单后形成拟推免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拟推免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教务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并会同研究生院向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相应推免类型的标准和规程,向推荐单位提出推免申请。未列入专项类型初选名单的学生,仍可以一般类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推免申请。
第二十条 已列入初选名单的学生,不得任意更改推免类型。如确需改,须在拟推免名单确定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已列入拟推免名单的学生,不得擅自放弃推免资格,否则参照学校就业违约相关规定处理,户口档案派遣回原籍,不予办理就业推荐。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拟推免名单的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自动丧失推免资格:
(一)因违纪被学校处分。
(二)未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而结业或退学。
(三)不符合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的体检标准或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标准。
(四)被学校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在推免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透明。教务处要在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学校推免名额、推免办法,并按要求对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学生对推免程序、标准的意见和对结果的异议纳入信访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保证问题反映及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推免工作有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诉。推荐单位应及时回应和处理;如仍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杜绝工作浮于表面。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和初选名单经推荐单位党政联席会、部(处)长或书记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为4年,由专人负责。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综合评价材料、初选名单、拟推免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时应主动向所在学院(系)报备声明。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学生推免资格,已入学开始攻读研究生的,取消学籍,并由北京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学校纪委机关通过派员列席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调取材料等方式加强对推免工作的全程监督。各推荐单位所在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须列席本单位推免工作相关会议,对推免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修订)》(2021—2022学年校政字2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按照上级的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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