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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考研要求四六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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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考研要求四六级吗:

学校没有考研四级或六级成绩的要求,请根据考研专业的需求报名,考研英语是考研最重要的一门科目,请各位考生积极备考,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些考研英语的课程。以下是学校的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1)能提供由大学教务部门出具的与报考专业相近的本科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学习证明及成绩单;2)CET-4合格;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4)一般不得跨专业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考统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一般条件
(1)法律硕士(非法学)
a.符合学术型硕士报考的一般条件;
b.之前在高校学习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2)法律硕士(法学)
a.符合学术型硕士报考的一般条件;
b.之前在高校学习专业为法学专业。
 
三、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条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各地区招生简章为准!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 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 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石河子大学 2022 年拟招收 186 名博士研究生,其中少 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干计划”)4 名, 具体招生人数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博士招生专业涵盖 9 个 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和 1 个专业学位博士点,考生可登录“中 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或“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 看石河子大学 2022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招生方式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以下 简称“直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三种方式。专业学 位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两种方式。 (一)“直博”招生 按照《石河子大学 2022 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章程》,在相关专业内选拔具有推免 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 6 (二)硕博连读招生 从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择优遴选,通过考核, 被录取后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 均可接收硕博连读考生,具体以《石河子大学硕博连读生选 拔办法》为准。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与原所学硕士研究生 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申请-考核制”招生 1.普通计划。经考生申请、导师及学院考核、学校审定 后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具体要求以《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 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为准。 2.专项计划。“少干计划”考生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 其程序及要求参照《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 制”实施方案》执行,其中外语要求须达到 CET4 成绩 425 分 以上(百分制 60 分以上),或满足与 CET4 成绩相当水平(经 3 名以上外语专家出具认定材料)。 四、报考条件 各考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各报考专业的具体 要求,方可进行报名,否则报名信息无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身心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3.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 术职称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推荐书。 4.报考“申请-考核制”考生为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 7 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 2022 年 9 月 10 日前获得硕士学位)。 考生以境外硕士学位报考的,其学位获得时间须在学校 报名日期截止前,并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报考“少干计划”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 批。 6.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出 具相关证明。 五、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纳报名费,逾期不 予办理。直博生已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报名并缴费,不再 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及网址 登录“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 shzu.edu.cn/)仔细阅读《石河子大学 2022 年博士研究生招 生报名须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 yz.chsi.com.cn)完成报名,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打印报名 信息简表(网报平台下载打印)。 (二)网上报名时间 1.硕博连读:2021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 2.“申请-考核制”招生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网报时间: 第一次:2021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 第二次: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4 月 15 日 8 六、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考生完成网报以后,根据报考程序及相关要求提交材 料。考生须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 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录取资格或学籍。 报考“少干计划”考生须将《报考 2022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加盖所在省级教育 主管部门公章)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七、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由我校校医院 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八、录取 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 查和评价结果、面试考核,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 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通 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等转入我 9 校;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时签订《定向培养协 议》。 九、学制与学费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基本学制为 5 年,“申请-考核制” 博士生基本学制为 4 年。博士生学费标准均为 7500 元/生·学 年。 十、奖(助)学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校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档案转入石河子大学且无工资收入)可享受或申请奖学 金、助学金。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严肃 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 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 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 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违规或作弊的有关情 况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 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10 十二、招生咨询 (一)招生学院及联系方式 学院代码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材料提交邮箱 006 生命科学学院 程模香 0993-2057216 shzu_sk@126.com 007 化学化工学院 齐 蓉 0993-2055030 43259002@qq.com 009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李西洋 0993-2057550 ielixiyang@163.com 010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李赛琦 0993-2058232 2156598090@qq.com 011 食品学院 邓 莉 0993-2058735 523273666@qq.com 012 农学院 刘 涛 0993-2058383 570511707@qq.com 013 动物科技学院 陈 磊 0993-2057805 chenlei0991@126.com 016 经济与管理学院 张朝晖 0993-2057328 shzujg@126.com (二)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832003 联系电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2 2036010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http://yz.shzu.edu.cn/ 十三、其他事项 1.我校不提供任何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相关的复习资料, 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2.请考生及时关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 最新信息。网址:http://yz.shzu.edu.cn/。 3.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 相关文件为准。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 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技专门人才。

二、招生专业
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或“石河子大学研究生 招生信息网”查看石河子大学 2021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招生方式
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 “申请-考核制” 、硕博连读三种招生方式。

四、报考条件
(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
( 3)同等学力人员报名要求: 获得学士学位后 6 年或 6 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到博士入学之日, 以 2021 年 9 月 10 日 计算)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有较好学术成就, 已取得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 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以 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2 篇学术论文(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 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为准。考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 刊目录为准。)。
③ 获得所报考相关学科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一等奖 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三) 。
3.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有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 以上专家的书 面推荐意见。
( 二) “申请-考核制”考生报考条件按照《石河子大学博士 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 的要求执行。

五、报名
报名时间: 分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阶段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
网上报名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4 月 1 日。 现场确认时间: 2021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4 月 9 日。
现场确认地点: 石河子大学行政楼 501B(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报名信息简表( 网报平台下载打印) 、身 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请登录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仔细阅读《石河子大学 2021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须知》 。

六、考试
( 一)初试
1. 初试时间: 2021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4 月 25 日。
2. 初试科目: 英语、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详见我校 2021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3. 英语题型为: 听力、词汇、阅读、完型填空、翻译、写作。
4.初试方式: 笔试各科满分 100 分,共三门科目,总分 300 分。
( 二)复试
1.复试包括英语 口语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
凡完整参加我校 2021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初试的考生 均可参加报考学院组织的复试。复试时间为2021年 4 月 26 日-2020 年 4 月 28 日。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招生学院另行通知考生。复 试前,考生应到报考学院进行复试报到。不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 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由我校校医院组 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 3 号) 和《教育 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 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 2 号) 执 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时间、体检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 三)加试
1.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至少 3 门硕士生主干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 ,部分专业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在 职攻读硕士学位考生和跨学科考生要求加试。
2.思想政治理论加试在初试时进行,其他科目加试在复试中 进行。具体加试科目详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

七、录取
我校 2021 年拟招收 152 名博士研究生,具体招生人数以国家 下达计划为准。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 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 以及思想政治素 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 “德智体全 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 单。拟录取名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录取为 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等转入我校; 录取为 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

八、学制与学费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所有新入学博士研究生均须交纳学 费,学费标准为 7500 元/生 ·学年。

九、奖(助) 学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校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档 案转入石河子大学且无工资收入) 可享受或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十、违规处理
( 一)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33 号令)严肃处理。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 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由考生所在单 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 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 三)考生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被记 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违规或作弊的有关情况将通报考 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 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招生咨询
( 一)招生学院
 
学院代码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006 生命科学学院 程模香 0993-2057216 1339476658@qq.com
007 化学化工学院 杨丽莉 0993-2055030 303221690@qq.com
009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郭  梅 0993-2057550 jidianyanban@163.com
010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赵  虹 0993-2058232 582614436@qq.com
011 食品学院 吴  超 0993-2058735 4830903@qq.com
012 农学院 王春娟 0993-2058383 1292096393@qq.com
013 动物科技学院 杨  霞 0993-2057805 1512821301@qq.com
016 经济与管理学院 张朝晖 0993-2057328 shzujg@126.com
( 二)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832003
联系电话: ( 0993)2058582
传    真: ( 0993)2058582 2036010
电子信箱: yjs10759@163.com
地    址: 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 http://yz.shzu.edu.cn/

十二、其他事项
1.我校不提供任何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相关的复习资料,也不举
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2.请考生及时关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最新
信息。 网址: http://yz.shzu.edu.cn/。
3.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相关
文件为准。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0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0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
    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
    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
    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
    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
    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
    〔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
    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
    (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2.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四)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四、初试
    (一)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
    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三)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应用心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工商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
    200分。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
    (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六)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
    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
    平的规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
    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
    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调剂
    (一)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
    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
    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三)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四)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
    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二)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三)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按领域或方向)。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四)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
    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五)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
    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
    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六)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
    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
    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0〕8号。
    十二、报考咨询
    (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832003
    电话:(0993)2058582
    传真:(0993)20585822036010
    地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501B室
    网址:http://yz.shzu.edu.cn(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
    (二)招生学院
学院
代码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001 师范学院 粟 倩 0993-2058962 suqian@shzu.edu.cn
002 政法学院 李 丽 0993-2057531 zfxy2057531@163.com
003 体育学院 周 勤 0993-2057918 370756799@qq.com
004 文学艺术学院 杨盛瑞 0993-2055092 100596318@qq.com
005 外国语学院 杨 雪 0993-2058337 1367029323@qq.com
006 生命科学学院 程模香 0993-2057216 1339476658@qq.com
007 化学化工学院 杨丽莉 0993-2055030 303221690@qq.com
008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石 剑 0993-2057997 406358668@qq.com
009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郭 梅 0993-2057550 jidianyanban@163.com
010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赵 虹 0993-2058232 2156598090@qq.com
011 食品学院 吴 超 0993-2058735 4830903@qq.com
012 农学院 王春娟 0993-2058383 1292096393@qq.com
013 动物科技学院 杨 霞 0993-2057805 1512821301@qq.com
014 医学院 陈洁婷 0993-2057015 76640204@qq.com
015 药学院 王国庆 0993-2055002 shzdxyxy@126.com
 
016
 
经济与管理学院
王 磊(学硕谭伟荣(专硕 ) 0993-2057328
) 0993-2057519
shzujg@126.com 794289980@qq.com
018 理学院 毛 军 0993-2055653 75445614@qq.com
020 马克思主义学院 胡 艳 0993-2055635 582913863@qq.com

    (三)学习就业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学习就业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非全日制相关专业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
    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2.学制
    学术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法律(非法学)、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工商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艺术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其余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基本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
    3.学费标准
学术学位(元/生学年) 专业学位(元/生学年)
学科门类 学费标准 专业类别 全日制 非全日制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
管理学
 
5800
金融、审计、法律、 工商管理、会计、艺术  
7000
 
9000
 
 
文学
 
 
5500
教育、应用心理、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  
 
6000
 
 
8000
农学 5000 农业、兽医 5000 8000
医学  
7000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公共卫生、护理、药学
 
8000
 
---
 
    4.奖助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登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shzu.edu.cn/查询)。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 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 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 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 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 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 条件: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 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 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 9 月 10 日 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 到录取当年 9 月 10 日,下同)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 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 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 下列规定执行。
 1. 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 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 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 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 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 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 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 5 年以上工 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 2 年以上工作 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6意见》(教研〔2016〕2 号)有关规定执行。
 4. 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 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 试的人员,须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 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 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 加复试。
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 免资格。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 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 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 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 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
凡 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 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所有参加硕士研 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 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 考生(含工商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7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 业指导中心负责。
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 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31 日,每天 9:00—22:00。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 每天 9:00—22:00。
 2.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 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 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 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 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 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 修改报名信息。
 3. 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待考试结 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 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 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 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 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 8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 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 受处罚情况。
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 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
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 名 期 间 自 行 登 录 “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 网 址 : 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 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 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 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 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 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 生和入学新生,下同〕。
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 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 退役等相关信息。
 10.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 求选择填报志愿。
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 9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 实材料。
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 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 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现 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 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 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 人员进行核对。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 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 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 认。
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 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 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 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 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 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2. 考生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14 日至 12 月 23 日期间,凭网 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 10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或书写。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 初试和复试。
 3.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 约定及要求。
 (四)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
报考 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四、初试 (一)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至 22 日 ( 每 天 上 午 8:30—11:30 , 下 午 14:00—17:00)。
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2 月 23 日进行(起 始时间 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 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 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 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150 分、150 分。
 (三)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 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 100 分、 100 分、300 分。
 应用心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 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 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300 分。
 会计、工商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 11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 100 分、200 分。
 金融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 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 150 分。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 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 基础综合、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化学 (农)、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 联考综合(法学)。
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化学(农) 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 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 级学科自主命题。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 月 21 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 月 21 日下午外国语 12 月 22 日上午业务课一 12 月 22 日下午业务课二 12 月 23 日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 3 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 间最长不超过 6 小时。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 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六)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 12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 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 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 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 关招生单位确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 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 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
 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
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 当年 4 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 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 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 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 13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 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 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 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 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 有违公平的规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 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 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 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 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 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 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 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 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 行。
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 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 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
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 14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 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 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 得更改。
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 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 同。
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 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 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 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 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 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 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 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 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 年内参 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 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 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 以上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 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 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 高项加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 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招生单 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 行。
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 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 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 要求。
六、调剂 (一)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 16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 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 成绩基本要求。
 3.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 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 目原则上应相同。
 5. 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 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 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 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一志愿报考 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 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 要求。
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 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 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 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 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 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 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178.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 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 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 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 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 的初试成绩要求。
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 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 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
教育部划定 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 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 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 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 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10. 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1. 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 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三)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 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 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18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 12 个小时。
 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 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 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 36 小时。
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 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 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 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 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四)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 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 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 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 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 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 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 19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 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 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 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 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 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 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
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 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 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 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 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 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 本单位招生计划。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 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全日制招生 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 20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 处理。
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 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 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 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 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学学习。
录取为保留 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 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 资格无效。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 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 招生信息公开。
 (二)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 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 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三)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 21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 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 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
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 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备案。
 (四)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 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 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 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 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 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五)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 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 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 示 10 个工作日。
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 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 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 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信息公开平台”。
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 息为准。
 22(六)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 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 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 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 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 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 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 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 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 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 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 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 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 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 人实行问责。
 23(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 理的通知》(教学〔2008〕1 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 管和依法整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 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 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 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
在校生不 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
违反 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 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 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 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 举报。
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 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 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 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
对 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 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 年全国硕士 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 号。
 2425 十二、报考咨询(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832003 电 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2 2036010 地 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http://yz.shzu.edu.cn(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三)学习就业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 学习就业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非全日 制相关专业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 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 型。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 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2. 学制 学术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法律(非法学)、电子 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工商管理、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艺术等专业学 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其余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 制为两年4.奖助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登 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yz.shzu.edu.cn/查询)。
石河子大学 2020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说明 1. 我校 2020 年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680 人,其中全 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641 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836 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03 人,此招生人数为上年度我校 实际招生人数。
 2. 2020 年各专业、领域及总招生规模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 指标及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工作由校招生领导小组统 一安排。
一级学科内指标可以互调,各专业、领域接受推免生 人数以最后确认录取人数为准。
 3. 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尚未取得本 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取得复试资格后,复试 时须加试所报考学科、专业本科专业两门基础课。
 4. 跨学科考生在取得复试资格后,复试时须加试所报学科、 专业本科主干课程两门。
 5. 报考基础医学(100100)和临床医学学术学位所学专业 必须为医学相关专业。
 6.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及以上学制 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要求报考专业和本科毕业专业 一致;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只接收全日制本科为五年制口腔医学 专业的考生报考;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 毕业生。
对于已经获得临床(口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 证书人员或者正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的原则上不得 28报考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7. 护理学学术学位只接受全日制本科为四年及以上学制护 理专业的考生报考,护理专业学位要求考生录取时具备国家执 业护士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参加国家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资质。
 8. 初试考试科目中 101 思想政治理论、199 管理类联考综合 能力、201 英语一、204 英语二、301 数学一、302 数学二、303 数学三、306 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311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 合、315 化学(农)、397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8 法硕 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7 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8 法 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其它考试科目由我校 自 主 命 题 , 自 命 题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查 询 网 址 : http://yz.shzu.edu.cn/zskszmtksdg/list.htm。
 9. 对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通知其 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 理。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4.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2.考生应当在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四、初试
(一)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三)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2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2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3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3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4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六)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五)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六)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七)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八)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九)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一)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三)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调剂
(一)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9.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0.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11.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三)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四)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二)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四)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五)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
十二、报考咨询
(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832003
电话:(0993)2058582
传真:(0993)2058582 2036010
地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501B室
网址:http://yz.shzu.edu.cn(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下载)
(二)招生学院
学院
代码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001 师范学院 粟倩 0993-2058962 suqian@shzu.edu.cn
002 政法学院 朱丽娜 0993-2057531 1360046304@qq.com
003 体育学院 唐武松 0993-2057918 55312276@qq.com
004 文学艺术学院 杨盛瑞 0993-2055092 100596318@qq.com
005 外国语学院 杨雪 0993-2058337 1367029323@qq.com
006 生命科学学院 肖守德 0993-2057216 1217501747@qq.com
007 化学化工学院 文俊方 0993-2055030 50692804@qq.com
008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石剑 0993-2057997 406358668@qq.com
009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张二红 0993-2057550 2808300305@qq.com
010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赵虹 0993-2058082 582614436@qq.com
011 食品学院 朱新荣 0993-2057399 1678481898@qq.com
012 农学院 罗宏海 0993-2057359 16317906@qq.com
013 动物科技学院 杨霞 0993-2057805 1512821301@qq.com
014 医学院 陈洁婷 0993-2057015 76640204@qq.com
015 药学院 王国庆 0993-2055002 shzdxyxy@126.com
016 经济与管理学院 王磊(学硕)
谭伟荣(专硕)
0993-2057328
0993-2057519
shzujg@126.com
794289980@qq.com
018 理学院 毛军 0993-2055653 75445614@qq.com
020 马克思主义学院 胡艳 0993-2055631 582913863@qq.com
 
(三)学习就业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学习就业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2.学制
学术学位研究生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艺术硕士基本学制为三年,其余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两年。
3.学费标准
学科门类 全日制学术学位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经济学 5800 7000 ---
法学 5800 7000 ---
教育学 5800 6000 ---
文学 5500 --- ---
理学 5800 --- ---
工学 5800 6000 8000
农学 5000 5000 8000
医学 7000 8000 ---
管理学 5800 7000 9000
艺术学 --- 7000 ---
 
4.奖助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登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shzu.edu.cn/查询)。
  
石河子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说明
  
1. 2019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530人(参考2018年我校招生计划1530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593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737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人)。
2.2019年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及总招生规模依据国家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多于2019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530人以上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布局、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需要等统筹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增补的招生人数。
3.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取得复试资格后,复试时须加试所报考学科、专业本科专业两门基础课。
4.跨学科考生在取得复试资格后,复试时须加试所报学科、专业本科主干课程两门。
5.报考学术学位临床医学各个专业及护理学的考生,所学专业必须为相应专业。
6.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求考生为全日制统招临床医学类或符合临床职业医师报考资格条件规定的应(往)届五年一贯制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不接收专升本,成人本科的学生,招生对象报到时必须获得医学学位,并具有临床职业医师报考资格,不接收中医、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考生,不接收四年制影像技术和医学检验技术,并授予理学学位的学生。对于正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7.护理硕士要求考生录取时具备国家执业护士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参加国家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资质。
8.初试考试科目中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201英语一、204英语二、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06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查询网址:http://yz.shzu.edu.cn/zskszmtksdg/list.htm
9.对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网址:http://yz.chsi.com.cn/tm)。截止规定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网上预报名时间: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现场确认时间: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报考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三)报考资格审查
1.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2.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3.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4.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四、初试
(一)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5日,考生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2月26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四)初试科目
12月23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5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
(五)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生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和中医 (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五)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六)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七)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八)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九)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一)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三)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调剂
(一)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9.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0.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11.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三)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四)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二)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四)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五)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
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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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
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
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
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
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
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
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
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
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
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
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
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
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
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
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
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
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
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
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
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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