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5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湖北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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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正文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的规定,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被推荐人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学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推免生对象仅限于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独立学院学生)。
第三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勿滥。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察,既注重历年学习成绩,又注重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纪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纪委负责全程监督;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班子及有关专业硕士点负责人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推免生的具体工作。各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的组成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推免生的报考招生单位按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六条 全校各硕士点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七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不及格记录(无补考记录)。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 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分数不低于75分(百分制,下同)。
2.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0分;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四级考试不低于70分。
第八条 在符合第二条和第七条(一)规定的前提下,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在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的学生,由本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3名教授联名推荐,经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报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同意,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应严格控制总数,全校不超过本年度推免生名额的10%,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九条 推免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生计划,确定本年度各院系推免生名额,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或《湖北中医药大学特殊人才推免生申请表》(表格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院系对申请推免的学生按平时成绩与奖励分之和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并按推免生名额的1:2比例确定初选名单(尾数不足1的按1人计算)。
平时成绩为第一至八学期(四年制的为第一至六学期)的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成绩。
奖励分为学生获得各级表彰、学科竞赛奖项、体育竞赛奖项以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各类发明等,学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的奖励积分。
(四)列入推免生初选名单的学生参加院系组织的综合测试和面试。测试科目由各院系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应涵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内容,重点是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由各院系组成的硕士生导师组负责,面试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综合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应当公开,允许其他教师和同学旁听。
各院系事先将测试和面试安排(时间、地点)报送教务处备案。
(五)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照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考核成绩=平时成绩×70%+测试成绩×15%+面试×10%+奖励分×5%。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照最后成绩对学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院系按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确定推免生的最终人选。
(六)各院系汇总并确定最终结果,经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同时,按排名顺序将所有参加综合测试和面试学生的推免生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
(七)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名单后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一周, 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公示结束后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
(八)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相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办理报名手续,但不允许参加全国统考,否则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十条 奖励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 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每次分别奖励7分、5分。
2. 国家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7分、6分、5分,团体一、二、三等奖前三名成员分别奖励5分、4分、3分。
3. 省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团体一、二、三等奖前三名成员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4.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集体申报获一、二、三等奖的前三名成员,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5. 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10分,合著的每篇第一作者奖励7分;在省级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5分,合著的每篇第一作者奖励3分。
以上刊物等级以本校科研处认定的刊物等级为准。
6. 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者,奖励15分;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者,奖励10分。
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奖励分所列同一种奖励计分不得超过两次(篇)。
第十一条 申请各类奖励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竞赛类奖励分由组织单位负责审核;论著类奖励分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表彰类奖励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集体确定最终分值。
第十二条 在第四学年或第五学年(五年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纪律处分;
(二)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习,包括违反实习纪律)、课程考核(含实习考核)不及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80分;
(四)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
(五)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医校字(2012)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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