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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湖北文理学院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湖北文理学院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湖北文理学院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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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助的是学校界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减免、缓交学费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经济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第五条界定对象、时间和比例
1、界定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注册在读学生;
2、界定时间为每年的10月;
3、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比例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5%左右。
第六条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界定。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2、父母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造成经济困难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在治疗,造成经济困难的;
5、因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经济困难的;
6、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造成经济困难的;
7、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
3、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者;
5、恶意拖欠学费者;
6、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不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
7、其他不符合相关政策的。
第八条界定程序
1、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市)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班级民主评议。召开班委会,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情况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提出初步名单。
3、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通过调查、座谈等形式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报资助中心。
4、学校审定。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情况,资助中心进行公示,并依公示情况进行界定。
第三章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申请手续,参照当年各省、直辖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第四章奖、助学金
第十条学生奖学金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先进集体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根据国家和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难困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资助金额: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湖北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章缓交学费
第十四条缓交学费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五条缓交学费时间及要求
1、学费缓交时间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学年,其中毕业生学费缓交不超过一学期;
2、申请缓交学费不能按承诺交费者,不能再次申请学费缓交;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不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不能申请学费缓交。
第十六条学费缓交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经济资助申请书》,并由家长签字;
2、各二级学院审批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减免学费
第十七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毕业生,其中本科生需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专科生需取得毕业资格。
2、毕业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毕业时缴费总额应达到应缴学费总额的50%。
第十八条减免学费时间
学生毕业前夕,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十九条学费减免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经济资助申请书》,并附家庭困难证明;
2、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并报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汇总、审查、公示;
4、报学校审批。
第八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学生,且急需经济补助者;
2、学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突然重大变故,造成暂时经济困难者;
3、其它情况需要给予经济补助者。
第二十一条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发放补助金额一般为1000—5000元不等。
第二十二条发放程序
1、本人或各二级学院申请,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审核,并报资助中心审批。

湖北文理学院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湖北文理学院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湖北文理学院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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