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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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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特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5号),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读一年以上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课程(学位课和必修课,下同)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学位英语成绩80分以上或国家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
  (2)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学术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者,或研究生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研究生社会实践与科技服务团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英语成绩75分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是第一作者,或位于第二名的共同第一)在SCI、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论文者,课程平均成绩应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英语成绩70分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是第一作者,或位于第二名的共同第一)发表高水平(IF≥2.0)论文者,课程成绩须达到培养基本要求;
  (5)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是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发表高水平(IF≥3.0)论文,或获得同等级科研成果(参照《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办法认定,下同)者,课程成绩须达到培养基本要求;
  5.在读一年以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一年以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学位英语成绩80分以上或国家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同等条件下发表论文者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者优先;
  (2)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学术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者,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研究生社会实践与科技服务团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位英语成绩75分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读一年以上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和必修课的课程成绩合格,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以四川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重要核心期刊,或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2篇;
  (2)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是第一作者,或位于第二名的共同第一)、四川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影响因子3.0及以上SCI收录刊物、或在影响因子2.0及以上SSCI收录刊物发表论文1篇;
  (3)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四川农业大学为署名单位,在影响因子5.0及以上SCI收录刊物、或在影响因子3.0及以上SSCI收录刊物发表论文1篇;
  (4)四川农业大学为获奖单位,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或社科成果奖励三等奖及以上证书;
  (5)作为主持人获省级新品种、新产品、新兽药证书或新型实用专利证书;
  (6)作为位于前三位的主研获国家级新品种或国家发明专利;
  (7)其他科研成果参照《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进行认定。
二、推荐名额分配原则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评选的有关文件精神与具体办法,依据省下达的年度评选指标,结合我校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适当考虑学科的性质,确定各单位推荐名额。
  三、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终评工作。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郑有良
  副组长:陈代文秦自强
  组员:潘光堂周永红杨锦秀蒋俊肖洪安
  吴秀敏谯天敏
  学校评审委员会:
  组长:陈代文
  副组长:荣廷昭潘光堂周永红吴秀敏
  组员:由研究生处、财务处、组织部等职能部门及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博士导师代表、硕士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学院(所)成立评审委员会,有关成员由各院(所)按照国家文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精神组成,公开发布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本硕连读生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院(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名额,取消名额原推荐单位不予替换更改。经研究生处资格审查合格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评审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研究生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附则
  (一)本次奖学金获得者申报成果不可在下次申报本奖学金中使用。
  (二)自2013年起,本奖学金获得者不得申报当年其他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本奖学金在一个学位攻读阶段只能获得一次。
  (三)各院(所)要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四)各院(所)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五)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
  (六)本评审办法由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川农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按时注册、缴纳学费;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报者以毕业年级学生为主(原则上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特别优秀且有显著科研成绩的学生可放宽申请年级限制;
2.申请与评定的主要依据为申报者的综合评价成绩。申请者的综合评价成绩包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个人荣誉等方面,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分数之和。具体评分标准参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分标准》(附件);
3.评选国家奖学金所涉及各种成果及奖励,均应为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果,且只能使用一次。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报者以毕业年级学生为主(原则上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特别优秀且有显著科研成绩的学生可放宽申请年级限制;
2.以第一作者身份,四川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责任作者,发表本学科公认的SCI、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CD、CSSCI、E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
3.评选国家奖学金所涉及各种成果及奖励,均应为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果,且只能使用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法违纪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3.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5.因私出国留学或休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6.外国来华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他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指标分配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所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与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项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具体事宜。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各院所负责人、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国家奖学金,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条  院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院所主管或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代表与研究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委员会名单须向全院所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负责制定本院所各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和评审或推荐工作,处理本院所有关申述事宜等。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无私、保密”原则,认真审阅材料,秉公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和意见保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依据各院所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按当年国家下达至我校名额的150%(博士)和120%(硕士)统筹分配各院所推荐名额。硕士研究生推荐名额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核定,依据其占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1.分类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博士研究生主要按照学术水平进行评选,重点考察其学术论文水平、获奖成果及其他反映其学术水平的成果等;硕士研究生主要依据综合评价成绩进行评审。
3.评奖方式。院所初评国家奖学金为“差额评审”,即推荐名额为国家当年实际下达指标的150%(博士)和120%(硕士);学校终审国家奖学金为“等额评审”,即严格按照国家当年实际下达指标确定获奖人数。
4.会议评审。院所初评及学校终审均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参会人员必须达到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2/3。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的票数超过参会人员一半及以上,视为通过,按照同意得票高低确定获奖人员。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2.院所推荐。院所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报者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须在本院所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学校评审。院所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学校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终审,在学习成绩和学术成就相近条件下适度考虑学科和院所的平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本院所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所应及时做出答复,如对院所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者,可直接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一个学位攻读阶段只能获得一次。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  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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