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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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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规定要求将财政拨款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强调学习成绩、学术导向、各类竞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努力发表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鼓励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活动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纪委办监察处、财经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资料的整理保存、评审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符合评选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和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应发表论文期刊、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题书、学术会议论文录用证书、体育比赛及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推荐人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八条 校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初评结果须在研究生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校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超过公示期则申诉无效。
       第四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研究生资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博士70%、硕士4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类别  等 级     比 例   奖学金标准
 博士 一等奖学金    20%       11000
    二等奖学金    30%       10000
    三等奖学金    20%       9000
 硕士 一等奖学金    10%       9000
    二等奖学金    20%       8000
    三等奖学金    10%       7000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6.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2)违犯国家法律者;
(3)违犯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者;
  (4)规定学年内课程不及格、学分未修满、未按要求开题者;
  (5)有抄袭、剽窃论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第十三条 评审具体标准
  (一)评定标准
  1.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后进行。主要按初试英语和业务课1成绩排名。
  (2)第二学年
  博士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60%+科研×40%
  (3)第三学年
  博士总成绩=科研总评分
  2.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后进行。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具体评定办法和程序是:
  参加统考学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60%+复试成绩×40%)排名:学科类按专业,术科类按研究方向排名;推免生获二等学业奖学金。最终排名结合各专业、方向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报学校核准。
  (2)第二学年
  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5%+竞赛分×15%)+(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0%+竞赛分×2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20%+竞赛分×2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40%)+(科研×15%+竞赛分×25%)+(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3)第三学年
  学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50%+竞赛分×3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学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40%+竞赛分×4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学术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40%+竞赛分×4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术科-专业型研究生总成绩=(科研×30%+竞赛分×50%)+(校园文化活动分×10%)+(思想品德5%)+(社会实践×5%)
  (二)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三)科研分计算标准(所有参评材料作者署名单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1)SCI、SSCI/CSS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50分;EI(期刊全文)收录:每篇40分。EI扩展版(非核心版)收录:每篇20分;ISTP或CP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10分。
  (2)核心期刊:每篇30分(体育类权威核心期刊:《体育科学》、《中国运动医学杂志》,每篇40分)。
  (3)省级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10分,最多累计2篇。要求全文字数3000字以上, 除有特别规定外,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不予计分。
  (4)论文发表后同年被收录,按最高计分标准进行记分;被收录时间跨度在1年以上的,按最高计分和原计分差额计分。
  2.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口头报告含主题报告、大会报告等;书面交流含特别交流。
     类别                  计分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40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30
  奥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书面交流        2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3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20
  亚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书面交流        10
  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 墙报交流       10
  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0
  全运会和全国大运会科学大会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10
  全国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10
  全国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墙报交流       5
  省一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5
  省二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
  校级学术会议录取论文:口头报告         2
  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一般指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指全国体育科学学会下设的18个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另加10分。
  3.专利成果
  发明专利第一、二、三、四设计人分别加75分、50分、30分、15分,排名第五及其后的不加分;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第一、二设计人分别加30分、10分,排名第三及其后的不加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须以武汉体育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
  4.承担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计80分,省部级项目计50分,厅局级项目计20分。项目立项按20%计分,结题按80%计分;项目参与者:国家级项目前7人、省部级项目前5人、厅局级项目前3人。具体计分参照本文件《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5.编写教材或专著
  (1)学术专著
  ①编辑出版外文学术专著:每万字2分;
  ②编辑出版中文版学术专著:每万字1分;
  ③编辑出版编(译)著:每万字0.5分。
  (2)教材
  ①规划教材
  主编:30分;副主编15分;成员:5分。
  ②统编教材
  主编:20分;副主编10分;成员:3分。
  ③校内自编教材
  校内自编教材(出版)
  主编:10分;副主编3分;成员:1分。
  校内自编教材(未出版)
  主编:5分。
  6.科技学术类竞赛(获奖署名单位须为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
  (1)全国科创类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等:一等奖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
  (2)湖北省科创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湖北省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机械设计大赛等: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3)校级科创类竞赛: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第三名(三等奖)2分,优秀奖 1分。
  注:国家级课外作品竞赛不分排名次序,全额计分;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具体计分参照本文件《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其他类似活动”加分规则为:由教育部经管类学科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比照“挑战杯”竞赛降一级别计分(即国家级奖降为省部级奖计分,省级奖降为校级奖计分,所获奖励的等级不变)。其余各类科技课外活动获奖均列入社会实践项目计分。
  同一件作品先后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按照较高级别进行计分(详细见附件2合作性成果计分权重系数表)。
  7.体育竞赛
  (1)比赛名次计分标准
  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赛):第一名50分,第二名、第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
  ②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体育大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第一名30分,第二名、第三名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③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城运会:第一名20分,第二名、第三名15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
  ④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第一名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5分。
  ⑤省市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5分;一至三名非主力3分;其他名次主力 2分。
  ⑥校级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3分;一至三名非主力1分。
  ⑦研究生院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2分;第二名(二等奖)1.5分;
  第三名(三等奖)1分;一至三名非主力0.5分;
  优秀奖 0.5分。
  (2)裁判分计算标准
  晋升国际级裁判:50分,国家级裁判:30分,国家一级裁判10分(最多累计2个计20分)。
  注: 省市级比赛以上竞赛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按30%计分;竞赛成绩同项只计2次最高得分。
  8.校园文化活动
  (1)国际级:第一名50分,第二、三名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30分,其他10分。
  (2)国家级:第一名3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0分,其他5分。
  (3)省、市级:
  第一名(一等奖)5分;第二名(二等奖)4分;
  第三名(三等奖)3分;优秀奖1.5分。
  (4)校级:
  第一名(一等奖)4分;第二名(二等奖)3分;
  第三名(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5)院级:
  第一名(一等奖)2分;第二名(二等奖)1.5分;
  第三名(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
  9.社会实践
  国际类:50分;国家类:20分;省市级类:10分;学校类:10分;学院类:10分。
  注: 社会实践计分,必须在不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下进行,即按时上课,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完成研究生课程,课程合格。社会实践须有实习单位聘请或实习协议,经研究生院审批后进行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完成后须有单位的实习鉴定,本人实习报告。社会实践计分占学业奖学金的5%,且由校评审委员会通过。
  10.思想品德
  根据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由年级辅导员根据相关文件分等级负责评定。思想品德占学业奖学金总成绩的5%,且由校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参评时原有加分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经、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之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评审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新生奖学金
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可以享受“武汉体育学院新生奖学金”,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翻译专业硕士。
有关新生奖学金的说明:
(1)评定原则:根据奖学金名额和初试、复试成绩排名,确定新入学非定向就业考生是否享受新生奖学金。
(2)获奖比例:武汉体育学院各专业录取人数的 70%左右。
(3)奖学金金额: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部分学院奖学金金额由学院另行规定,详情可查询武汉体育学院官网。)
2、二年级、三年级奖学金将根据前一年的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
3、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的“定向就业”硕士生,不享受奖学金。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可参评奖学金。
5、MBA、MPA 和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
6、武汉体育学院设置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获得生活补贴。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武汉体育学院学校承担。
7、奖助学金的详细信息,请查询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院官网“奖助学金工作”栏目。

学业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脱产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或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3.参评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未按要求开题者,未能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参评学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奖励名额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70%、硕士研究生为40%,奖励等级、奖励标准、获奖比例如下: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博士 一等奖学金 20% 11000
二等奖学金 30% 10000
三等奖学金 20% 9000
硕士 一等奖学金 10% 9000
二等奖学金 20% 8000
三等奖学金 10% 7000
四、评选流程
1.10月学生本人自主网上申报,并告知导师及时审核;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材料上报省资助中心。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武汉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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