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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东华理工大学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东华理工大学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东华理工大学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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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2]190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成立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参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
1.经导师、学院审定,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含)以上;
2.参评学年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同意在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学位办)举办的省级(含)以上研究生层次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
3. 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参评学年研究生主持省级研究生创新项目。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参评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2.参评学年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或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未能一次通过者;
3.参评学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参评学年有损研究生良好形象,违反校规校纪者;
5.参评学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评选办法(仅供参考,各学院可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方法):
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申请者,按照以下加分办法累计加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具体记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各项业绩材料的有效日期为评奖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1日至第二学期的8月31日)为:
一、科研论文及科研成果类(最高总分45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
1、参评学年实行论文代表作加分制,每生每年不超过3篇,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5分;核心期刊和CSSCI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0分,被SCI、EI、CSSCI、A&HCI检索的论文每篇记35分,被ISTP(ISSHP)检索的论文每篇记30分,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库收录的论文每篇记35分,审核时需提供出版物原件和检索收录证明,一篇论文只能记一次分,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网络期刊、论文增刊、会议论文集没有被检索不记分。所有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明确为东华理工大学,否则不予加分。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者分数的1/3,篇数不超过2篇。学生发表的每篇学术论文,均需要导师、学院签字审定。
2、参评学年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记35、20、10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记10分。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记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分数的1/3。
二、研究生创新项目及学术报告类(最高总分35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
3、获国家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20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15分;获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10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5分;获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6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3分,同时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一个项目记最高分。
4、参加国家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记20分,参加省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记10分,均需参会前在研究生院备案,审核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研究生院举办学术交流会上获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6分、三等奖记4分,在学院举办学术报告会上获一等奖记6分、二等奖记4分、三等奖记2分,本项可选择最好一次的成绩记分,但不重复记分。
三、竞赛活动类(最高总分20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
5、参加全国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记20分;参加省级竞赛活动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5分、三等奖记10分;参加学校竞赛活动一等奖记3分、二等奖记2分、三等奖记1分;若为团体参赛获奖,每人获得总记分的平均分;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项,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所有活动均需为研究生院组织,校级竞赛活动计分最高计5分。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五月份,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学年分配名额。
第八条  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与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初审,然后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起施行。
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制定本实 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 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单项奖学金等。现就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等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按参评研究生人数(不 含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及定向就业生) 的 10%、 35%和 55%的比例评选。第一学年, 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含推免生) 享受一等奖学金; 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二等奖学金。第二学年和 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思想道德素质等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
(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关 系及档案转到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在学籍异动期 间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 参评学年内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参评学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当年度不参评学业奖学金;
(三) 未缴纳学费者;
(四) 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 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条  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别一次性奖励 11000 元、 8000 元和 6000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分年级按比例将指标分配至各专业(领域)所在学院, 满足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研究生党支部负责审核, 报研究 生院党委审批,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在完成培养方案和计划中规定的本学年各个环节的基础上,按下列 各项记分方法的得分相加, 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等次。各类 各级成果要求以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否则不记分。
记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各项业绩材料的有效日期为评奖学年第一学期的 9 月 1 日至第二学期的 8 月 31 日)为:
(一)评奖学年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学课程(不包括指导教师自定课程) 考试成绩(按加权平均分计算, 即各科考试成绩乘以学分, 相加的总和除以课程 总学分数),其中英语两个学期的成绩分别记入;
(二)在第一学年内, 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按照 426-500 分、 501-600 分、 601-710 分分别记 4、6、8 分,其他学年不记分;
(三) 研究生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其学术论文实行代表作加分制, 每生 每年不超过 3 篇记分(论文应与专业相关) ,记分的学术论文均需要导师、学院 签字审定。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 5 分; 核心期刊和 CCSCI 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 20 分;被 EI (扩展版)收录的摘要和专刊、会 议、增刊的论文每篇记 20 分; 被 SCI、EI(核心版)、 SSCI、H&ASCI 源刊收录的 论文每篇记 35 分; 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库转载的论文每篇记 35 分。审核 时需提供出版刊物原件和检索收录证明。网络期刊、论文增刊、会议论文集没有 被检索不记分。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 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 者分数的 1/3;
(四) 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分别记 35 分、 10 分、10 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记 10 分。指导教师为 第一发明人, 学生为第二发明人的专利或著作权等记第一发明人分数的 1/3;
(五)获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30 分,完成并通过验 收记 15 分; 获省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 项目负责人记 10 分, 完成并通过验收 记 5 分; 获校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 项目负责人记 6 分, 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3 分。同时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一个项目记最高分;
(六) 参加国家、省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分别记 10 分、 5 分, 参会前须向研究生院备案, 审核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研究生院和科研与技 术开发处举办学术交流会上获一等奖记 8 分、二等奖记 6 分、三等奖记 4 分;
(七) 由研究生院组织参加全国学科竞赛活动, 每人次记 5 分, 获一等奖再 记 60 分、二等奖再记 40 分、三等奖再记 20 分;参加省级学科竞赛活动,每人 次记 3 分,获一等奖再记 30 分、二等奖再记 20 分、三等奖再记 10 分;参加学 校组织的竞赛活动每人每项次记 1 分。 若为团体参赛获奖, 每人获得总记分的平 均分;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项, 计最高分, 不累加, 若为不同项目, 可累 加;
(八) 受学校、专业(领域) 所在学院通报表扬者, 每人次分别记 4 和 2 分; 受学校、专业(领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次分别扣 4 和 2 分;
(九) 担任研究生会、 团委、党支部、班干部任职满一年且经考核合格者, 研究生会主席记 8 分, 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团委副书记记 6 分, 研究生会部 长及研究生团委委员记 4 分,研究生会干事记 3 分;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记 5 分, 委员记 3 分; 班长记 4 分, 班委记 3 分; 任职半年且经考核合格者, 按照以上标 准减半记分;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不累计记分;
(十)研究生院党委所制定的其它加(减)分项目(每项记分不超过±5 分)。
第七条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加 20 分;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加 15 分; 获得集体荣誉,集体荣誉归属的每一位成员加 1 分。

第二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在校体育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者,按照运动赛事年度积分情况一 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 获得较好成绩者, 一次性给 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优秀校友、社会企业资助等。 目前 设有徐地华奖助学金、左飙奖学金、天霖助学金、中海达奖学金等。
第十五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是学校争取的社会资助资源, 主要用于奖优助 学, 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营造优良学风, 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关系 及档案转到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 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良好,申请当年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含)以上;
(四) 凡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再重复享受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五)原则上,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在研究生三年学习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施行


东华理工大学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东华理工大学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东华理工大学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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