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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拿出5%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申请学期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锻炼身体,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六)各学院根据2-5款的条件对学生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综合量化考评办法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资助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人每学期8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
奖学金评定人数以学院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第五条  评定时间
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按上学期的学生考试、考查成绩和对学生的量化考核排名评定,于每学期第六周前评定完毕。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学院完成。在每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学生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发表文章、科研状况,申请奖学金等级等方面情况。
(二)各学院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处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控制数提出初评意见,并在本学院内对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各学院必须在每学期第四周前把初评名单及学院公示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本人申请及各种相关评审材料由各学院存档保存备查。
(五)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发放奖学金证书及奖金。
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申诉。学生资助中心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
(一)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二)评定期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期学生综合量化考评名次未达中等以上的(全班排名在半数以上为中等以上);
(四)留降级、专升本、复学学生未满一年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在休学期间的;
(七)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八条  发放办法
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学生工作部(处)颁发奖学金证书,并会同计财处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获奖要求
(一)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追回的资金转入学校关爱工作站用于资助其他困难学生,并根据情节按《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1.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2.滥用奖学金,吃喝玩乐,造成不良影响。
(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文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四川文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四川文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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