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7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中国药科大学
2016年中国药科大学接收推免研究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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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药科大学接收推免研究生章程正文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药科大学2016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以下简称“接收推免生章程”)。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我校2016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接收工作。
组  长:陆  涛  姚文兵
副组长:邵  蓉  冯  锋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爱霞   王儒年    余伯阳    张尊建   张永泽
郝海平   钟文英    高向东    顾月清   储敏作
秘  书:路  亮  彭嘉莹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招生计划的制定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院部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包括制定本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审核报名信息、确定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组织考核、发放待录取通知、公示拟录取名单等。
各院部严格按照本院部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考核,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原则上在公布的拟接收推免生人数范围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接收学科及名额
第四条  接收学术学位推免生
2016年我校学术学位各学科均可接收推免生,且接收推免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80%。各学科接收推免生人数详见《中国药科大学2016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推免生专业目录”)。
每位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接收学术学位推免生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总招生指标数。
第五条  接收专业学位推免生
2016年我校专业学位中除公共管理硕士外,其它各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接收推免生人数详见“推免生专业目录”。
第六条  实施“优秀推免生名额补偿计划”,导师接收来自“985工程”高校推免生或来自“211工程”高校、推荐环节综合成绩排名前1%的推免生,学校给予1个统考生指标补偿,每位导师最多补偿1个指标。
三、接收对象
第七条  我校2016年接收推免生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潜质和基础。
3、获得所在本科院校2016年推荐免试资格,并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注册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4、符合相关院部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院部具体情况所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接收:
1、“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或“国家基地班”专业高校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已参加我校2015年暑期夏令营的营员。
四、接收工作安排
第九条  公布接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
9月15日左右,研究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公布我校2016年接收推免生章程、推免生专业目录。
9月18日前,各学院明确本学院推免生复试方案,并及时公布。
第十条  报名
申请人可以于2015年9月22日前登陆我校推免生预报名系统(网址:http://202.119.189.248:8090/tmdefault.aspx)进行注册预报名,我校将优先安排复试、优先接收。
所有取得推免资格的申请人须在2015年9月28日至10月22日期间通过教育部 “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完成报名等相关操作。
第十一条  复试
各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及时向通过审核的报名考生发送复试通知,推免生须在12小时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回复,不同意或未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复试工作由各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复试考察内容与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考核过程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科根据招生计划数及推免生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多批次复试录取工作。
体检要求:本校推免生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外校推免生在参加复试时,须携带2015年9月1日以来医院出具的升学体检报告,交至报考院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拟录取
根据复试考核结果(考核成绩应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对确定拟接收的推免生,各院部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及时填报考核成绩,并向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可查看待录取通知及复试成绩,并须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通知,一旦确认不可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视为放弃该专业的拟录取资格。
考生只可同意接受一个招生单位一个专业的待录取通知。考生一旦确认待录取,则不允许填报其他志愿及接受各类通知。
复试考核录取工作须于10月22日前结束。
第十三条  公示
10月24日前,各院部拟接收的推免生且已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的考生,须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学费、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所有纳入2016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均需按规定缴纳学费,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学术学位8000元/生/学年,专业学位10000元/生/学年。
第十五条  2016年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一般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特别优秀的推免生(来自“985工程”高校推免生或来自“211工程”高校、推荐环节综合成绩排名前1%的推免生)可直接获得硕士特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第二、三学年可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2016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政策,2016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还可根据相关奖助金实施细则申请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专项科研创新基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等。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各院部在接收推免生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考核工作,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院部拟接收录取的推免生,经教育部审核后,最终录取推免生名单依据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录取名单为准。已备案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以统考生身份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推免生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接收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电话:025-86185281,邮箱:cpuy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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