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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正文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江苏省招生政策和规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情况,特制定本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一、复试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根据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各自特色,着力做好两种学位类型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的公平公正,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复试组织管理
1、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2、各相关院(部)应成立院(部)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并于规定时间前报研究生院备案。院(部)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院(部)内的复试、录取工作,协调各相关学科复试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
3、各相关学科应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并报所在院(部)复试领导小组备案。复试工作小组在院(部)复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综合测试的考核。
三、我校各学科所属学科门类
我校学术学位各学科所在的学科门类为:学科代码为1006**,1007**,1008**的学科属于医学门类;“思想政治教育(030505)”属于法学门类;“化学(070300)”、“生物学(071000)”、“生物医学工程(077700)”属于理学门类;“生物化工(081703)”属于工学门类;“企业管理(120202)”属于管理学门类。
我校专业学位分别为“应用统计(025200)”、“制药工程(085235)”、“药学(105500)”、“中药学(105600)”、“公共管理(125200)”。
四、复试名单确定
(一)各学科专业招收统考生规模数
详见附件1。
(二)学术学位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按各学科复试人数与本学科招收统考生规模数的比例约为1.5:1确定,达到《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详见附件2)人数不足1.5:1比例的学科,上“国家线”考生全部参加复试。
(三)专业学位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专业学位复试名单由两部分组成: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且初试成绩达到相应“国家线”(详见附件3)的考生。
2、调剂考生。
药学(工业药学方向)专业学位调剂要求:报考我校2016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自命题科目为药学基础综合(一),且达到“国家线”的考生。
非药学专业学位调剂要求:参照本文件第十二条执行。
最终调剂复试名单需根据各学院各专业(方向)调剂报名人数与该专业(方向)调剂指标数按1.5:1比例,按照初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四)其他事项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参加我校2015年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被评为优秀营员且报考我校的考生,若初试成绩达到报考专业的国家线要求,但未达到报考专业复试分数线要求的,各专业根据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选拔数名考生参加本专业复试,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招收统考生指标的10%。
3、各复试名单最后一名有相同分数时,相同分数者均进入复试名单。
五、复试、录取工作时间安排
3月23日-4月2日,进行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安排详见附件4。
鉴于我校多个学院均招收药学(工业药学方向)专业学位统考生,考试科目不同,具体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5。
六、复试内容与方式
复试总分400分,分为两大部分。
(一)专业课笔试,满分为200分,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专业课笔试时间:3月24日(周四)上午9:00-12:00。各学科复试的专业课笔试考试科目见《中国药科大学二○一六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目录》。
(二)综合测试(含技能考核、专业英语测试、面试),满分为200分。
1、学术学位综合测试原则:技能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50%,着力考查考生动手能力、实验操作能力,人文社科类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安排相关技能考核,不得以笔试考查代替实践操作;专业英语测试+面试分值占比不超过50%(两部分比重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着力考查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
2、专业学位综合测试原则: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分别考查考生理论知识及实际应用能力。
3、综合测试时间:
综合测试具体时间由各院(部)自行确定,请各院(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附件6格式上报综合测试安排。
考生届时请登录各院(部)网站查询。
4、综合测试具体要求:
(1)综合测试既要重视考生现场表现,也要重视考生本科期间学业表现以及潜在的能力素质。该部分测试由各院(部)组织安排,各学科的复试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测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考核形式,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
(2)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需在综合测试环节进行,具体分值及测试方式由各院(部)自行拟定。
(3)测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学术学位综合测试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导师或参与本科教学的骨干教师组成;专业学位综合测试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导师、校级示范基地导师或行业专家组成。
(4)每位考生综合测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5)严格过程监管,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视频录音资料由各院(部)保存。
(6)各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考核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如实填写《硕士复试情况记录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研究生院。
(7)复试小组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评分标准与细则。
(8)综合测试成绩计算方法:取复试小组全体成员对考生评价成绩的平均分,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9)复试小组须将最后的平均分填在《综合测试成绩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中,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研究生院。
七、填报导师
综合测试结束后,由各学科组织考生填报导师志愿表,每位考生需填报2个不同导师志愿。
各学科面试小组秘书将考生填报的导师志愿表进行汇总报院(部)留存,保证各学科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阅卷与登分
专业课笔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对试卷统一密封装订,并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阅卷、核分、登分、成绩复核以及初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汇总、加和等工作。
九、确定复试成绩最低分数线
参照各学科门类初试“国家线”标准分别划定“专业课笔试”与“综合测试”的最低分数线。达到该分数线的考生,方具有本学科录取资格。
综合测试过程中被确定为“一票否决”的考生,不得在本学科录取。
十、录取成绩计算方法
最终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其中药学(工业药学方向)专业学位第二轮调剂后最终录取成绩=初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按标准分折算)+第二轮综合测试成绩。
十一、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奖学金评定
研究生院按照考生最终录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各学科实际招生人数确定1:1拟录取名单。院(部)组织各学科开展录取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导师签字后的拟录取名单送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后的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对外公布。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各学科专业的考生,达到复试最低分数线者优先录取。
如果1:1拟录取名单最后一名有相同分数时,则初试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如果考生出现在1:1名单上则必须在本学科录取。
按照《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试行)》(药大研〔2013〕173号)文件规定,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考试成绩确定。所有调剂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考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参加我校2015年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被评为优秀营员、初试成绩达到专业复试线且被报考专业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十二、调剂原则
(一)校内调剂原则
1、符合国家相关调剂政策。
2、仅限于复试人数未满招生计划数的学科。
3、调入学科与调出学科的初试考试科目须相同或相近。
4、学术学位各学科接收调剂的考生须是已参加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复试但未被报考学科录取的考生;专业学位各专业接收调剂的考生须是进入我校复试名单上的考生。
5、优先在本院(部)内各学科间调剂,然后在学校内各院(部)间调剂。本院(部)内学科间调剂要在院(部)复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各院(部)间调剂要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进行。
(二)校外考生调入原则
1、我校非医学门类且达到国家线考生数未满足招生数的学科均可接收校外调剂考生,初试科目须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2、优先接收来自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或所在学科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考生。
3、考生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参加专业复试。
十三、同等学力加试与“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复试
1、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由各学科自行组织,加试科目为2门本科主干课程,且不能与初试科目和复试科目重复。每门科目满分100分。同时还应加强实践技能的考核。加试须在3月24日前完成。
2、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复试与其他考生同时进行,录取标准另行确定。
十四、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各院(部)的复试领导小组要对本院(部)内复试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质疑解释。
2、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纪委、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2016复试监察小组”,对我校2016年复试、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渠道的畅通。研究生院接受考生的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院(部)招生复试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投诉电话:025-86185281邮箱:cpuyzb@163.com
十五、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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