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7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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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三条 学费标准如下: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其中学科教学(英语)、学科教学(语文)专业硕士研究生10000元/生·学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学年;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
第五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研究生学费。
第六条 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在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适时调整学费标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其他研究生缴纳方式如下:
(一)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第一学年缴纳学费的60%,第二学年缴纳学费的40%;
(二)在职教育硕士、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
特岗教师等,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学费;
(三)农村师资计划教育硕士从2014年录取的开始缴纳学费,按两年计,在职学习期间缴纳学费的50%,脱产学习期间缴纳剩余的50%。
第九条 缴费方式按计财处有关规定执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由学校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凭据。
第十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保留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学制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学年标准执行。
(二)因公出境
因公出境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
(三)休学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的,自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入学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一)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学费退费:
1.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在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已缴纳的当学年学费的一半;
2.新入学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二)在职教育硕士、职教硕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特岗教师、农村师资计划教育硕士等学费退费:
1.入学后未参加集中授课学习的,一次性缴纳学费者,退还全部学费;按比例缴纳学费者,退回当年实际缴纳学费;
2.参加一次集中授课学习的,一次性缴纳学费者,退还一半学费;按比例缴纳学费者,退回实际缴纳的一半学费;
3.参加二次集中授课学习的,不退还学费。
(三)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费退费:
入学后未参加任何课程学习的,退还该学年缴纳的学费;否则不予退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费的退还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退还申请书》,经研究生学院、研工部审核认定后至计财处办理。
第十三条 对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申请“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流程:
(一)开学一周之内,研究生递交“浙江师范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二)学院(研究机构)对研究生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研工部审核;
(三)由研究生学院、研工部会同计财处处理研究生学费的缓交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能参加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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