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6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西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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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和《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和省属高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省级财政分担所需经费的60%,高校分担所需经费的40%.学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落实分担资金,列入年度学校预算。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一次。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为准,名额原则上按照校内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参评研究生人数比例的40%进行分配。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次的奖励标准、学生比例和资金分担详见下表:
奖学金等次
资助比例
等级占比
标准(元/人.年)
资助标准
省补助
高校
比例
标准
比例
标准
硕士
40%
 
 
60%
 
40%
 
一等
 
20%
10000
 
6000
 
4000
二等
 
30%
8000
 
4800
 
3200
三等
 
50%
6000
 
3600
 
2400
 
 
 
 
 
 
 
 
 上述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参评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二、三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考试、考查课均无不及格。同时应按照《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分表》(附件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如实填写《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得分明细表》(附件5),并按个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推荐人选。
5.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1)、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根据其推免成绩绩点和专业排名参评;(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入学考试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为依据参评;(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设置如下:
组    长: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学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部部长、监察处、审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分管资助工作领导、研究生部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领导、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2名。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十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人员构成应为单数。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下达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各二级培养单位面向所有研究生对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全体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支撑材料(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加盖研究生部成绩专用公章的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研究生科技学术成果审核表、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得分明细表等)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按照申报者得分高低确定初选名单(如有候选人得分相同并需要差额推荐时,则通过评审委员会现场投票并按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各二级培养单位公示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人选上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科,上报材料包括:
(1)、《西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电子);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份纸质/人);
(3)、《研究生科技学术成果审核表》(附件4,一份纸质/人)
(4)、《西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得分明细表》(附件5,一份纸质/人)
(5)、推荐人选支撑材料交学校评审后返回各二级培养单位留存(至少三年);
(6)、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审细则、评审意见、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电子各一份);
(7)、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二级培养单位行政公章,推荐意见由研究生导师签名,评审委员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二级培养单位意见由二级培养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签名;
5.学生工作部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各二级培养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最终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全校师生对学校公示名单若有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6.校内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学校将本校评审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7.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附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评定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评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各类奖励参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有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不再评审。研究生助管工作继续评定但不再发放酬金,评定所得分数纳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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