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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培养,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所有规定学制内的在籍在册全日制非定向博、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及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档案不在学校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参加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按照研究生申请、各学院(部)评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根据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分学年评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审质量。通过评审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政策、规则;制定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管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审定各学院(部)制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要职责是执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学科带头人代表、学院(部)相应学术组织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并受理有关咨询、查询和申诉事项。
第三章 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各类社会专项奖学金等组成。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每年度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补助博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每年度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额度进行评定。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共同承担,用于支持博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总人数100%的比例和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总人数75%的比例分别设立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1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80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0元/年、三等奖学金3000元/年,分别占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为20%、25%和30%。学校每年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4. 学校设立的各类社会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联合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比例及评选办法按照捐资情况及各社会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度奖助学金:
1.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2.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 课程成绩需重修者;
4. 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5.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6. 受到处分者;
7.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8.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9.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0.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院(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研究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其“思想品德”、“业务能力”、“课程学习”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须在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之前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院(部)提交。各学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年限为: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奖助学金,但在申请时,有关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后,不再参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九条 学籍变动或有违纪情况下,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与发放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出国(境)留学或参加国内交流者(公派出国留学和国内交流者除外),离校期间不得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
2. 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
3. 因违法,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处分或处理期间,不得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研究生不断创新,学校将不断构建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未纳入本办法中的奖助学金类别,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科办发〔2012〕8号)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西科办发〔2012〕3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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