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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学校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学科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序。申请人学习成绩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排名达到前30%,对于科研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在学期间还须取得下列至少一项重要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在与本学科相关且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期刊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前五名者);
4.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五成员者);
5.在全国性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前三名者)。
6.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第八条 以上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署名单位须为西安财经大学,申请人署名(科技奖励除外)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参与涉密科研项目发生泄密事故的;
3.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经导师推荐,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并统一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厅批示公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西财研学发〔201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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