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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授予学习、科研、临床实践工作成绩优秀、综合表现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根据国家政策和培养方式不同,学业奖学金分别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发放,并向基础(类)专业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参照《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和标准》(见附件)执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本硕连读培养的学生在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后,按照《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和标准(试行)》确定发放金额。
第八条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的;
(二)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的;
(四)在临床医疗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出现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五)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六)其他有损学校荣誉、危害安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行为的。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年度内退学、休学和出国、出境等,涉及学费退还事宜者,不应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应向学校退还。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包含学院、系、医院、部、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并依据本委员会学科、专业设置特点等,制定本委员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委研工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基层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评审工作情况报送党委研工部。
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按1:1等额分配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博士、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定次数不得超过其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基层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和标准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和发放标准
(一)符合《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学术学位研究生。
(二)发放标准
1.基础(类)专业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基础(类)专业包括:
博士:基础医学、生物学、医学细胞生物学、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医学生理学、药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生物医学工程、医学技术(临床营养)。
硕士: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基础医学、医学细胞生物学、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医学生理学、医学遗传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中西医结合基础、口腔基础医学、医学技术(临床营养)。
学校可依据学科门类变化及学科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临床专业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和发放标准
1.符合《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2.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4000元;本硕连读学生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后,每生每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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