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1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沈阳药科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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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办法正文

为确保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和《关于做好辽宁省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19]22号)文件精神,制定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为人民选拔出创新能力强、专业素养好和综合素质优良的人才。
 
第二条 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科学、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由专业课笔试和分科考核两部分组成。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分科考核由各分科委员会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招生计划的分配、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审核拟录取名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学科制定的学科考核方案、调剂方案、考生复试资格、专业课笔试科目、复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调剂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统筹指导各学科复试工作,审核各学科上报的复试成绩等事宜。
 
第五条 各分科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科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学科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分科委员以及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组成。招生复试小组组长由相关学科教授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导师组成,秘书1人。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复试小组。
 
第六条 各分科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分科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辽宁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分科考核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分科考核方案要符合本学科特点,明确衡量标准、测试程序以及调剂方案细则。
 
2.组织成立本分科招生复试小组,指导并培训招生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确定考生分科考核科目、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各招生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5.负责确定调剂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负责对参加调剂而未予复试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招生复试小组在所在分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考生复试的分科考核相关工作。
 
招生复试小组成员在考核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招生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责权。
 
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初试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生证原件和从教育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在境外获得学历证书的考生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
 
5.政治资格审查表;
 
6.同等学力(高职高专毕业生满2年、本科结业生)考生还须提交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外语四级成绩单(≥425 分)原件及复印件;
 
7.日语考生提交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425 分)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需要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
 
第九条 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复试资格;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复试、录取资格。
 
第四章 复试时间、比例及内容
 
第十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 月28日至4 月30 日。研究生院统一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调剂通知;各分科做好调剂生的确认工作,确保调剂工作通知到考生,并做好电话联系记录。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考生已按规定完成复试,不再进行复试。
 
第十一条 各招生学科(研究方向)的复试分数线以国家教育部划定的A类地区各学科门类分数线为准;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45分。各招生学科(研究方向)复试名单的确定原则如下:
 
1.第一志愿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第一志愿复试名单,采取初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和优先考虑第一志愿的原则,按各学科(研究方向)招收统考生规模数与复试人数的比例约为1:1.2确定复试名单。
 
2.调剂考生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调剂复试名单,按照调剂原则,根据各学科(研究方向)调剂指标数与调剂报名人数约1:1.5比例确定复试名单。
 
3.沈阳药科大学暑期夏令营优秀营员
 
按照《沈阳药科大学关于举办2018年第四届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的通知》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是对考生对所报考学科(研究方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考试科目以学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公布的复试科目为依据。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200分。
 
2.分科考核
 
分科考核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尤其注意考察考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考核满分100 分,60 分以上(含60 分)为及格。
 
(1)具体要求
 
①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
 
②同一学科(研究方向)各复试小组的考核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③复试小组在考核前要召开会议,统一命题并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计算平均分,最终成绩四舍五入成整数。
 
④考核过程中要求测试考场与等待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和等待场所。考核前,复试小组成员要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不得随意出入考核现场。
 
⑤分科考核要进行现场录像、录音和记录,考场录像和录音由复试工作人员负责。复试小组填写每位考生的评语并给出评定的成绩。复试完毕后复试登记表请上交研究生院,录音、录像文件要在分科保存至少一年。
 
(2)考核内容及分数比例
 
①外语听说能力(30分)
 
②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70分)
 
具体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详见各分科考核办法。
 
第五章 总成绩与录取
 
第十三条 复试总分为300分,包括专业课笔试和分科考核,其中,专业课笔试200分,分科考核100分;分科考核由外语听力口语(30分)和综合素质考核(70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总 成 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分科考核成绩
 
分科考核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
 
1.按专业(研究方向)排名录取,按照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录满为止。出现总成绩相同者,初试成绩高者优先;初试成绩再相同者,按初试科目中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外语成绩再相同者,按初试科目中业务课一成绩高者优先。
 
2.有调剂考生的专业,在复试合格的考生中,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
 
3.按专业(研究方向)录取排名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六条 不予录取原则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复试成绩低于180分者,视为不合格;分科考核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课程成绩中任何一门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视为不合格。
 
3.体检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4.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复试违纪者视为不合格。
 
5.分科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分科须在复试后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不合格的通知,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复试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分科考核结束后,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公布分科考核成绩,并同时将考生成绩交到研究生院。
 
第六章  调剂工作
 
第十九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实施参见《沈阳药科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调剂方案》
 
  第七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学校纪委(监察处)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研究生院将组织复试督导小组对各分科的复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对复试过程中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分科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电话:024-43520096。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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