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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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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一、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教[2019]19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陕财办教[2020]206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中央和地方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学院、导师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和研究生在教育中的责、 权、利,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 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研工部)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研究 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提交的初评结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受理研究生奖学金申 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
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名额以当年上级下达指标为准。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依据课程学习成绩、论文研究进展和取 得科研成果、创新实践竞赛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1 万元,奖励满足当年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两档,一等学业奖学金 1.5 万元(比例 60);二等学业奖学金 1 万元(比例 40)。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三档,一等学业奖学金 0.5 万元(比例不高于 15);二等学业奖学金 0.3 万元(比例不高于 25);三等学业奖学金 0.2 万元(比例不高于
35)。由学校评定的硕士研究生“创新人才”一年级可提前申请参加学校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按 800 元/月,共 10 个月的标准。
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3 万元/年,并由导师发放 1-2 万元/年的助研劳务费(原校内助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在校学习生活,每年由研究生院统一收取并发放。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0.6 万元/年,硕士研究生
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贡献度发放 200-1000 元/月的助研劳务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应聘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研 究生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单位提供了实习津贴,导师可以不发助 研岗位津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财务处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初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 按学校下达指标进行评定,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研究生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
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 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诉讼。
第六章 发放与终止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放奖助学金,待其调入学校后,从档案到校的次月开始发放奖助学金,之前的不再补发。由于出国、疾病等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日期的次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奖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退学的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在资助期限内,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学术不端 行为等受处分或处理期间,取消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最长资助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硕士研究生奖助标准执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奖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陕科大校研[2020]10 号)《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陕科大校研[2018]8 号) 同时废止,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教[2019]19 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财办教[2020]20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3 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 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5.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 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 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 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 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 资格;
4. 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由于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 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 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 校领导担任,研究生院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研工部、财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 代表、有关行政管理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全面负责本单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 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 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 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 的原则,依法依章开展,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教育厅的总体部署确定学校具体工作安排;各学院的评审指标参照学生人数以及学科专业情况,按一定比例下达,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 织评审,各年级硕士研究生执行统一的计分办法,各年级不再另 行分配指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定额评选”和“差额评选”,其中“定额评选”由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组织评审,“差额评选”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 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确保公平合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学校 国家奖学金申请通知下发当月的上月月底以前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时,课程成绩必须占一定权重;专利成果认定必须已经授权,只进入实审阶段不能积分。对于“专利转让”积分的认定,需要有比较明确的限 定,要求真实可靠,并提供相关证明;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论文 出版日期必须以出版时间为准,且论文必须见刊(见刊文章须标有年、卷、期、页码等信息),收录论文必须有收录证明;中科院自然科学类论文根据 www.fenqubiao.com 在线平台界定,分区就高不就低。研究生同一成果不可同时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贡献激励。
第十二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
1.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 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2. 领导小组在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 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 3 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 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9]19 号),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 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财办教[2020]206 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4]211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
《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共同承担,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1 万元,奖励满足当年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两档,一等学业奖学金 1.5 万元(比例 60);二等学业奖学金 1 万元(比例 40)。
第五条 由学校评定的硕士研究生“创新人才”一年级可提前申请参加学校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按 800 元/月,共 10 个月的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三档,一等学业奖学金 0.5 万元(比例不高于 15);二等学业奖学金 0.3 万元(比例不高于 25);三等学业奖学金 0.2 万元(比例不高于
35)。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门次或中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下;
(四)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疾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未在校学习者;
(五)无正当事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者。
第八条 为支持研究生潜心科研,博士研究生由导师发放1-2 万元/年的助研劳务费(原校内助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在校学习生活,每年由研究生院统一收取并发放;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 科研项目的,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贡献度发放 200-1000 元/月的助研劳务费。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院为单位按一级学科评定,一级学科不足 10 人可并入本学院相近一级学科参评, 具体办法由所在学院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同 一成果不可同时用于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贡献激励。
第十一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 4 月初;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 11 月
初,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 10 月 31 日。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获得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课程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
博士、硕士三年级参评学业奖学金至少应获得细则所列的创造性成果。
第十三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二年级根据学习成绩(60),创造性成果、创新竞赛获奖(30),德、智、体、美、劳和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各方面的表现(10 )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三年级根据创造性成果、创新竞赛获奖(80),德、智、体、美、劳和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各方面的表现(10),导师评价(10)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及获得学校认可的国家级、省、校各类竞赛证书可按规定积分。研究生应当是创造性成果的直接完成者,发表的论文及授权专利必须是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必须为攻读学位期间获得,并且创造性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论文必须见刊、专利必须授权、论文收录必须有收录证明、各种奖 励必须有获奖证书。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和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等各方面的表现,由研工部、各学院负责评定。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积分办法
第十七条 学习积分计算办法:
最终学习积分=研究生课程综合成绩×60/本一级学科最高学习成绩原始积分
研究生课程综合成绩:
课程综合成绩=第一外国语×20 +学位课(除第一外国语) 加权平均分×50 +非学位课加权平均分×30
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创造性成果积分:
创造性成果积分=创造性成果原始积分×A/本一级学科最高 原始积分
二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A 按 30 计算,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A 按 80 计算。
1. 论文
序号 类别 分值 说明
1 北大核心期刊 15  
2 工程索引(不含会议论文 ) 30  
 
3
 
中科院 JCR 期刊
 
权重×40
权重:1+IF
以中科院 JCR 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
当年的 IF 为准
4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60  
5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40  

 
6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60  
 
7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
学文摘》全文转摘/摘登1/2 以上
 
100/60
 
8 人大复印资料转摘 40  
 
9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学
术文章
 
20
 
2. 科研获奖
项目 名次 分值
国家级科技奖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70
 
省部级科技奖
一等奖 20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0
 
厅局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5
二等奖 4
三等奖 3
3. 授权专利
专利类型 分值
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100
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40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10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3
4. 创新竞赛
项目 加分
国家级竞赛或比赛 特等 100 分,一等 75 分,二等 50 分,三等 25 分
省级竞赛或比赛 特等 25 分,一等 20 分,二等 10 分,三等 5 分
学校竞赛或比赛 特等 5 分,一等 3 分,二等 2 分,三等 1 分
说明:若为团队集体奖,按获奖人员平均分配总分,但积分之和不得大于总分值。获奖为金奖、银奖、铜奖,对应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九条 学术论文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
第二十条 授权专利应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专利授权人为陕西科技大学。
第二十一条 科研获奖按获奖实际排名顺序分配积分。若为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同获奖,其中我校为第一获奖人时,则总分值按 80计算;我校为第二获奖人时,则总分值按 50计算。科研获奖人积分分配办法:除导师外研究生排名为第一的科研获奖 人,积总分值的 40;第二名积总分值的 30;第三名积总分值的 20;第四名积总分值的 10;从第五名开始不计积分。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研究成果只能积分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硕士研究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博士研究生自 2021 级开始实施,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陕西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巩固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效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自强成才,在德、智、体、美、 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入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学制内硕博研究生。在校、院两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主要干部,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参评。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属于校设奖学金,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授予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 称号。奖励标准为 500 元/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研究生总数的 3,具体名额由当年学校分配决定。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在同年度被校、院两级重复推荐参评。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参加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术道 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学科、专业;学习刻苦勤奋,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良 好,全学年所学课程均无挂科。研究生二年级参评,要求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一次性通过,研究生三年级参评,要求学位论文中期 检查一次性通过,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以及社会基础服务贡献 成果者优先考虑。
4.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满一年。热心为研究生服务,工作积 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
(二)凡评奖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者。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3.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者。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组织实施。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监督各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工 作,审批各学院申报的奖学金名单,印发学校表彰决定。
第七条 各学院须设立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由学院副书记、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评定流程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 11 月由研究生本人结合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业和工作表现,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比工作, 经过统一评定,统筹考虑,初评名单在上报研究生院(研工部)之前,在学院内公示至少 5 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三)研究生如果对奖学金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起申诉。
第九条 奖励表彰
(一)对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奖金和证书,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已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 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学院评定细则,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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