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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一、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津贴、国际交流奖学金、捐赠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共八部分构成。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已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号)执行。
2、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号)执行。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执行。研究生应合理有效地使用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科研实践和国际交流,提高学业水平。
4、研究生“三助”津贴包括:助研津贴、助管津贴、助教津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5、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到国外、境外知名高校学习、交流,实现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6、捐赠奖(助)学金由学校和捐赠单位(或个人)共同设立,并按相关捐赠协议实施。
7、研究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8、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的研究生解决暂时的特殊困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二、实施办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评定发放: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每年评定一次,实行一次性发放。《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经费来源:由省教育厅按年度下达指标和经费。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发放标准:博士生12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评定发放:新生入学后评定一次,每年按10 个月发放。发生学籍异动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进行个别调整。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全额拨款。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标准及比例:
奖励等级 | 硕士生 | 博士生 | ||
比例 | 金额(元) | 比例 | 金额(元) | |
特等奖 | 5% | 12000 | 5% | 18000 |
一等奖 | 15% | 8000 | 15% | 14000 |
二等奖 | 30% | 5000 | 30% | 11000 |
三等奖 | 50% | 3000 | 50% | 7000 |
评定发放: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奖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每年评定一次,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评的研究生除外。《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拨款和学校预算安排。
4、“三助”津贴
(1)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基本标准:(按每年10 个月发放)
学生类别 | 人文社科类 | 理工农医类 |
全日制博士生 | 250元/人月 | 500元/人月 |
全日制硕士生 | 100元/人月 | 200元/人月 |
(2)助管津贴:研究生参加学校机关部门及学院管理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由研究生院发放勤工助学补贴。发放标准:400元/生月。
(3)助教津贴:研究生协助参加本科生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提供助教津贴。发放标准:博士生500元/生月,硕士生350元/生月。
经费来源: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承担;助管津贴根据当年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按每生每年72元的标准由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助教津贴根据《苏州大学学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苏大教[2013]121号),由学校预算安排经费。
5、国际交流奖学金
奖励标准:(1)赴欧美大学(或科研机构)学习3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学校按5000元/生月给予资助;(2)赴国(境)外其他大学学习3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学校按4000元/生月给予资助。导师或所在学院(部)应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按《苏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苏大研[2014]11号)执行。
申请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接到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接收通知或邀请函后,确认要赴国(境)外进行国际交流的研究生,可凭相关材料向研究生院申请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学金。
申请办法: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由研究生本人自愿申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评定,学校审批。一名研究生在一年内最多只能享受一次3个月及以上的资助。
评定发放:按苏州大学资助研究生国际交流的相关文件执行。
经费来源:按每年资助博士生不超过200人、硕士生不超过100人的规模,每年由学校预算安排600万经费。
6、捐赠奖(助)学金
研究生捐赠奖(助)学金包括:朱敬文奖学金、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朱敬文助学金、三星奖学金、周氏奖学金、杜子威医学奖学金、正雄企业奖学金、苏州中化王致权奖学金、苏州工业园区奖学金、东吴证券奖学金、英飞凌奖学金等种类,具体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评审发放:按照捐赠奖(助)学金的相关捐赠协议和评定条例执行。
7、助学贷款
研究生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8、困难补助
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申请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申请办法: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新生可在入学前的每年8月办理好)。研究生将办理好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所在学院(部),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统一报研究生院。个别因突发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补助。
评定发放:研究生院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按不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并一次性发放给困难研究生。
经费来源:按照《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经费管理办法》(苏大财[2012]8号),根据当年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按每生每年60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预算安排。
三、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关系
1、在同一学年中,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兼得学业奖学金,但可兼得一种捐赠类奖学金,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可相互兼得。捐赠奖(助)学金中如有特别说明的,以捐赠奖(助)学金的捐赠协议和评定条例为准。
2、研究生捐赠奖(助)学金中,各种捐赠奖(助)学金在同一学年中不能相互兼得。
四、不能参评或停发奖助学金的特殊情况
1、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除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外,不参评下一学年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或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2、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的次数(按学年计算)最多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年数。
3、个人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除可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国际交流奖学金外,其余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均不参评。
4、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属于在籍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5、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6、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复学时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7、出国(境)留学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的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短期出国(境)访学交流或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等不需要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可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8、未达到研究生培养要求(如:学位课程考试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9、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后停发相应奖(助)学金。
10、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并在退学后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组织实施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成立“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的相关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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