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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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活动;
(四)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一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科阶段至少获得过一次奖学金;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高于国家线40分以上;复试成绩排名前10%。
(七)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满足:申请学年无重修;GET成绩70分以上或CET6≥425分;获得过学业奖学金;学术型研三学生需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SCI/EI/SSCI检索类型为“JA”的外文期刊视为核心期刊)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考核成绩90分以上。
第五条  研究生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四)有课程学习不合格者;
(五)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六)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七)故意拖久学校费用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招生(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一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科点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科点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为体现委员的代表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应包含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点学院的导师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将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一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重点考察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基础上,结合考生入学前的思想道德表现和学业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的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或实习实践成果)、社会活动表现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科点学院评审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科点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科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四川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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