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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院2014年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示和《四川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选拔,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提高复试质量。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四)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查基础上,突出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统一领导,研究解决我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复试结果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的质疑做出必要解释和处理遗留问题。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监督组、体检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研究生生源调剂、资格审查、体检和录取等组织协调工作。
       按复试内容板块及复试人数组成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在职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组长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设秘书一名,负责复试情况记录和安排相关事宜,负责收回参加复试考生的个人材料档案,并在复试结束后统一送交研究生工作处。
       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试题命制、分装、评卷、核分、登分、抽题、分组等环节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指导。
       三、招生类别、复试基本分数、招生规模及复试人数的确定
       (一)我院2014年限招报考我院警务硕士的考生和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等院校调剂的警务硕士考生。具体要求详见《四川警察学院2014年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二)我院2014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最低分数线执行《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一类地区分数线。
       (三)严格破格复试。在合格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破格复试。初试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单科或者总分5分以内),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破格复试申请,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报考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的考生。破格复试不得跨学校或跨专业进行。
       四、资格审查
       考生在复试前必须接受资格审查,并交验以下材料:
       1、《2014年攻读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2、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警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复试内容、方式及成绩评定
       (一)复试主要包括专业笔试和专业口试。专业笔试内容为世界警察概论和民族宗教与政策。
       考生须进行英语口试、警务五项技能测试、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不计入复试成绩,仅供录取时参考。警务五项技能测试包括射击、徒手防卫与控制、警械(手铐、警棍、胡椒喷雾器)使用、警务急救、汽车驾驶。
       (二)专业笔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专业口试与英语口试合并进行,时间为20分钟/人,其中专业口试满分为100分,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60分为合格。
       (三)专业笔试、专业口试均合格,方为复试合格。
       (四)进入复试的考生须统一参加体检。体检标准依据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初试、复试成绩计算及排序
       (一)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口试成绩
       总成绩=初试成绩÷4×40%+复试成绩÷2×60%
       (二)复试、体检和政审均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队,作为确定其录取类别的主要依据。
      七、复试日程安排
       (一)一志愿复试。具体时间由研究生处通知。
       (二)调剂复试。复试项目、要求与一志愿复试相同。复试具体时间以我院研究生处通知为准。
       八、复试、录取结果的公示、监督与复议
       (一)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名单、复试结果和录取结果将按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二)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三)考生对复试名单、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复试名单、录取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Tel:0830-3115671)或纪检监察督查办公室(Tel:0830-3107331)投诉。
       (四)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纪检监察督查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考生投诉的问题向考生做出答复。
       (五)考生对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纪检监察督查办公室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Tel:028-86110230)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