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31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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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引导研究生在政治思想、专业学习和科研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评对象
凡是我校普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艺术硕士均可参加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良好;
2、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外语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其他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身体健康。
第三条 评定等级及比例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30%进行评定。其中:一等奖按5%评定,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按10%评定,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按15%评定,奖学金1000元。原则上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艺术硕士类别的人数比例分配指标。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安排专项预算支出。
第四条 评分标准
1、思想品德:基准分16分,满分20分;
2、学位课程:基准分80分,以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为最终得分(例如: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为85分,则学位课程的得分即为85分,外语课程成绩除外);
3、附加分:
(1)创作、表演:参加省级专业展、演的每项加1分,国家级每项加2分;在省级专业展、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3、2分,国家级的分别加5、4、3分;不累计加分;
(2)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在省级期刊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全国中文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的每篇加3分;获得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的加5分;
(3)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的加1分;参加学校研究生会工作并做出相应贡献的加2分;
(4)获得省级荣誉表彰的加2分。
附加分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负责提供。
第五条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当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1、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者;
2、延期毕业者;
3、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按照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评议推荐、研究生部(处)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评定。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评定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5-7人组成。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本学年度开学后第五周对上一学年度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排名,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评议,按规定的比例名额报研究生部(处)。
第九条 研究生部(处)在十一月上旬完成审核工作,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由研究生部(处)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校庆日前后发放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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