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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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正文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 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校2020届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4、对于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我校研究生的同学,应届研究生毕业时就业条件符合学费代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只能申请研究生阶段的学费代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因为本科毕业后此类学生的就业去向为“升学”,而非去往中西部基层一线就业服务。

5、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是否符合当年度的审批条件,最终由全国资助中心确定,审核通过后将反馈给学校,学校会通知学生本人。

6、若在工作期间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动,请及时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三、关于申请国家代偿的常见问题:

 (一)就业单位详细地址按**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的格式填写。新疆建设兵团的地址应落实到团、连(队)。

 (二)基层单位的界定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第一款所涉企业指县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

 第五条第二款“艰苦行业”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对就业单位不属于前述艰苦行业类别的申请人,学校将不予通过审查。

 例1:就业单位不符合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县大江镇。由于不满足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要求,不予批准。

2、**申请人签约至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分行工作。虽然工作地点位于新疆喀什市巴楚县盖米里克镇,但既不满足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也不满足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要求,不予批准。

3、**申请人签约至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银川市西夏区)工作。地质勘察属于艰苦行业,但不能明确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生产第一线,需要该省补充二次分配证明后再做审查。

单位证明(即二次分配证明需由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

 例2:就业单位不符合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湖北恩施建始县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属于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不满足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不予批准。

 例3:服务期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人民政府工作,签约2年。由于其首次签约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的要求,不予批准。

四、办理流程和申请时间、材料

   1、办理流程: 学生向学院提交材料——学院审核盖章——校财务处审核盖章——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上报全国资助中心——全国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并拨付资金——校资助中心、财务处办理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手续

2、申请时间

请关注研究生院主页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网页(启明网),了解相关时间信息。

3、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两份(原件)。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二者选其一即可。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

  (3)《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一份(附件4)。

  (4)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无协议书的,须出具有效证明。

  以上表格填写过程中的重点部分说明事项可参看《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填表说明》(附件5)。

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原则及连续资助

  由于代偿审批周期较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代偿资金到账后学校将把学生本人已偿还本金和利息退还给学生本人,以免造成违约,对本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有贷款的学生代偿资金拨付我校后,我校按照以下原则来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退费手续。所有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拨付至本人的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贷款还款的银行卡中;所有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拨付本人由个人偿还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个人垫付利息由国家回补。代偿金的发放分二年三次发放的办法,第一次、第二次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次偿还34%,二年代偿完毕。获得代偿的同学每年在5月25日以前及12月25日之前必须向校资助中心(研究生院)寄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附件4),不按时寄送将无法办理下一年的代偿手续。《当年在职在岗证明》可拍照后发至邮箱aoys@nju.edu.cn ,方可获得连续资助。《当年在职在岗证明》上请同学务必注明本人的最新联系方式。

六、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我校学生资助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研究生025-89687189

注:请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的工商银行卡在离校后三年内不要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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