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保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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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考研时间:报名日期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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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考研真题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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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030104] 学术学位
专业信息
-
所属院校:西南科技大学
-
招生年份:2021年
-
招生类别:全日制研究生
-
所属学院:法学院
-
所属门类代码、名称:[03]法学
-
所属一级学科代码、名称:[01]法学
专业招生详情
研究方向: |
(01)中国刑法(02)犯罪学
|
招生人数: |
7 |
考试科目: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611)法学基础 ④(801)法学专业综合 |
备 注: |
|
刑法学 [030104] 学术学位
专业信息
-
所属院校:西南科技大学
-
招生年份:2020年
-
招生类别:全日制研究生
-
所属学院:法学院
-
所属门类代码、名称:[03]法学
-
所属一级学科代码、名称:[01]法学
专业招生详情
研究方向: |
01中国刑法 02犯罪学 |
招生人数: |
9 |
考试科目: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611法学基础 ④801法学专业综合 |
备 注: |
推免生4人 复试刑法分论 加试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
1、初试专业参考书目:
601法学基础:《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与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与高教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01法学专业综合:《经济法学》廖斌主编,四川科技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教科书》(上)何秉松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复试专业笔试:
刑法分论《刑法教科书》(下)何秉松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本学院所有专业都进行专业综合口试;
3、跨专业或同等学力加试:
《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北京大学与高教出版社2000版;《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与高教出版社2000版。
刑法学
(学科代码:030104 )
一、培养目标
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实事求是,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学术道德。
掌握坚实的刑法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具性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独立从事刑法法学理论研究的能力,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的高层次法学专门人才。
二、研究方向
1. 中国刑法学
中国刑法学方向是以中国刑法的发展演变历史、中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实务、刑法立法、刑法解释等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学科方向。本研究方向以中国刑法为研究对象,重点开展中国刑法基础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的研究。
2. 犯罪学
犯罪学方向是以系统研究犯罪的原因及生成规律、探讨预防犯罪的对策及措施体系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学科方向。本研究方向重点开展犯罪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犯罪防控问题、刑事政策问题的研究。
3.犯罪心理学
本方向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和规律,剖析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阐明犯罪心理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以及预防犯罪、矫治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原理,为司法机关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矫治犯罪提供心理学依据和方法。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经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学业特别优秀的硕士生,经本人申请,全面考核批准后,可适当缩短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取得国家注册学籍后)不得少于2年。
四、学分要求和课程设置(见附表)
每16学时计1学分;完成学业至少修满30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5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
硕士生导师负责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和选课。允许在导师指导下跨学科选择1~2门课程作为本学科的选修课;对于跨学科专业或同等学力录取的硕士生,要求自行补修相应专业本科核心课程至少3门,但不计学分。
硕士生进入论文阶段,需要学习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专业知识,可由导师指定内容自学某些课程。
五、必修环节
硕士生必修环节包含四大部分,要求硕士生分别完成以下内容:
1.入学教育:内容包括学校、学院、专业介绍、素质拓展教育、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等,硕士生全程参加入学教育活动,通过考试。完成后获得1学分。
2.社会实践:研究生运用所学知识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社会调查,或辅助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写出总结报告,同时实习或调查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报学院备案。完成者获得1学分。
3.学术活动:为了提高硕士生学术交流能力,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硕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10次以上校内外学术活动并作1次学术报告(开题报告除外)。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后提交《研究生学术报告总结》等材料交导师考核认定并报学院检查备案,获得1学分。
4.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要求硕士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阅读本学科前沿国内外文献6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3篇以上,写出4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报告;综述报告应提出值得研究和解决的学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应的开题报告,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通过后,将材料报所在学院检查备案,获得1学分。
六、学位论文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有一定价值;应有必要的理论分析以及新见解;应能体现研究生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在学科研究方向范围内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对涉密硕士生论文应严格按照《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论文工作。
1.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时间: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学科现状和动向,在学科研究方向范围内确定课题方向,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学院从第三学期开始接受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
(2)开题报告方式: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学科导师组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3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考评组,并作出考评意见。
(3)开题报告内容:依据《开题报告表》的要求,做开题报告。在开题报告会后,及时完成《开题报告表》,交学院检查备案。
(4)开题报告未通过者,3个月内申请重新开题。两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列入下次硕士生开题范围。
(5)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论文开题通过1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论文工作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按计划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围绕论文开展科研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周一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硕士生到校外单位做学位论文,要经导师、学院批准,并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按时完成论文工作。
3.中期检查
在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中期(开始论文工作半年以后),学院组织检查小组(3~5 名副教授职称以上教师组成)对硕士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进行全面检查。每个学生应做一次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报告。检查小组对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创新性等进行评议,现场给出评定意见。通过中期检查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未通过者,限期整改,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中期检查,或另行选题,重新开题。
4.学位论文撰写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
5.预答辩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定稿之后、正式答辩之前5个月应进行一次预答辩。预答辩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3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考评组,通过集体会诊的方式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审查,发现问题,查找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决定可否提交正式答辩,从而保证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的质量。通过预答辩者,完善论文后准予进入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环节。未通过者,限期整改,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预答辩。两次预答辩不过者,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6.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非涉密学位论文送审前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涉密论文由导师把关,防止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1)总体文字重合百分比≤25%、章节最高文字重合百分比≤25%的可安排论文送审。
(2)25%<总体文字重合百分比≤50%、25%<章节最高文字重合百分比≤70%的,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并按时间要求进行复检,复检如达到送审要求可安排论文送审;复检后如果仍未达到送审要求,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要求继续修改,6个月以后根据学院安排重新进行预答辩。
(3)总体文字重合百分比>50%或章节最高文字重合百分比>70%的,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7.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学位论文评阅采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论文最迟在答辩前2个月送达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后续环节;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最终评阅结果如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继续完善论文。
评阅意见是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应与导师讨论评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确定修改内容,完成论文修改,并填写《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回复及修改说明》,经导师确认后,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检测通过后可申请答辩,如未通过检测,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8.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进行公告。
答辩委员会意见是修改后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委员会所提意见与导师讨论,按要求进行修改,经导师确认后,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检测通过后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核,如检测未通过,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答辩委员会审核通过,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审核未通过,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答辩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修改后进行论文相似性检测,检测通过后再次答辩;检测未通过或再次答辩不过者,应报学校批准终止其硕士学业。
七、毕业要求与学位授予
1. 毕业要求
硕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2. 学位授予
申请学位者须获得毕业资格,在校期间无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位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满足学位标准规定的外语及科研成果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获得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因未满足学位标准规定的外语或科研成果要求而未获得硕士学位申请资格者,若在其毕业后两年内达到要求,可再申请硕士学位。
刑法学专业考研学校排名 |
学校名称 |
1 |
中国政法大学 |
2 |
北京大学 |
3 |
中国人民大学 |
4 |
北京师范大学 |
5 |
吉林大学 |
6 |
西南政法大学 |
7 |
华东政法大学 |
8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 |
武汉大学 |
10 |
清华大学 |
11 |
南京师范大学 |
12 |
厦门大学 |
13 |
黑龙江大学 |
14 |
山东大学 |
15 |
南京大学 |
16 |
湘潭大学 |
17 |
安徽大学 |
18 |
四川大学 |
19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20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专业名称:刑法学 专业代码:030104 门类/类别:法学 学科/类别:法学
开设专业院校: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商业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山西大学 辽宁大学 延边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扬州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厦门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烟台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工业大学 中南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深圳大学 广西大学 海南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民族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兰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青海民族大学
专业解析: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01)中国刑法学
(02)外国刑法学
(03)犯罪学
(04)监狱法学
(05)司法精神病学
(注:各大院校的研究方向略有不同,以北京大学为例)
2、培养目标
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3、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 (643)刑法学 (886)法学综合卷
(注:以上以北京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中也有所不同)
此专业大学排名:
0301 法学
本一级学科中,全国具有“博士授权”的高校共 40 所,本次参评38 所;部分具有“硕士授权”的高校 也参加了评估;参评高校共计 144 所(注:评估结果相同的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序号 |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评选结果 |
1 |
10002 |
中国人民大学 |
A+ |
2 |
10053 |
中国政法大学 |
A+ |
3 |
10001 |
北京大学 |
A |
4 |
10003 |
清华大学 |
A |
5 |
10276 |
华东政法大学 |
A |
6 |
10486 |
武汉大学 |
A |
7 |
10652 |
西南政法大学 |
A |
8 |
10036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A- |
9 |
10183 |
吉林大学 |
A- |
10 |
10248 |
上海交通大学 |
A- |
11 |
10284 |
南京大学 |
A- |
12 |
10335 |
浙江大学 |
A- |
13 |
10384 |
厦门大学 |
A- |
14 |
10520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A- |
15 |
10611 |
重庆大学 |
B+ |
16 |
10726 |
西北政法大学 |
B+ |
17 |
10006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B+ |
18 |
10027 |
北京师范大学 |
B+ |
19 |
10055 |
南开大学 |
B+ |
20 |
10140 |
辽宁大学 |
B+ |
21 |
10246 |
复旦大学 |
B+ |
22 |
10285 |
苏州大学 |
B+ |
23 |
10319 |
南京师范大学 |
B+ |
24 |
10422 |
山东大学 |
B+ |
25 |
10530 |
湘潭大学 |
B+ |
26 |
10533 |
中南大学 |
B+ |
27 |
10558 |
中山大学 |
B+ |
28 |
10610 |
四川大学 |
B+ |
29 |
10034 |
中央财经大学 |
B |
30 |
10041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B |
31 |
10151 |
大连海事大学 |
B |
32 |
10212 |
黑龙江大学 |
B |
33 |
10247 |
同济大学 |
B |
34 |
10272 |
上海财经大学 |
B |
35 |
10357 |
安徽大学 |
B |
36 |
10421 |
江西财经大学 |
B |
37 |
10423 |
中国海洋大学 |
B |
38 |
10459 |
郑州大学 |
B |
39 |
10532 |
湖南大学 |
B |
40 |
10542 |
湖南师范大学 |
B |
41 |
10589 |
海南大学 |
B |
42 |
10651 |
西南财经大学 |
B |
43 |
11066 |
烟台大学 |
B |
44 |
10052 |
中央民族大学 |
B- |
45 |
10353 |
浙江工商大学 |
B- |
46 |
10386 |
福州大学 |
B- |
47 |
10475 |
河南大学 |
B- |
48 |
10487 |
华中科技大学 |
B- |
49 |
10559 |
暨南大学 |
B- |
50 |
10561 |
华南理工大学 |
B- |
51 |
10590 |
深圳大学 |
B- |
52 |
10592 |
广东财经大学 |
B- |
53 |
10673 |
云南大学 |
B- |
54 |
10698 |
西安交通大学 |
B- |
55 |
10730 |
兰州大学 |
B- |
56 |
11406 |
甘肃政法学院 |
B- |
57 |
11835 |
上海政法学院 |
B- |
58 |
10007 |
北京理工大学 |
C+ |
59 |
10030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C+ |
60 |
10075 |
河北大学 |
C+ |
61 |
10108 |
山西大学 |
C+ |
62 |
10126 |
内蒙古大学 |
C+ |
63 |
10254 |
上海海事大学 |
C+ |
64 |
10273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C+ |
65 |
10280 |
上海大学 |
C+ |
66 |
10385 |
华侨大学 |
C+ |
67 |
10511 |
华中师范大学 |
C+ |
68 |
10657 |
贵州大学 |
C+ |
69 |
10755 |
新疆大学 |
C+ |
70 |
11078 |
广州大学 |
C+ |
71 |
11646 |
宁波大学 |
C+ |
72 |
11846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C+ |
73 |
10004 |
北京交通大学 |
C |
74 |
10028 |
首都师范大学 |
C |
75 |
10065 |
天津师范大学 |
C |
76 |
10125 |
山西财经大学 |
C |
77 |
10166 |
沈阳师范大学 |
C |
78 |
10173 |
东北财经大学 |
C |
79 |
10251 |
华东理工大学 |
C |
80 |
10294 |
河海大学 |
C |
81 |
10394 |
福建师范大学 |
C |
82 |
1048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C |
83 |
10524 |
中南民族大学 |
C |
84 |
10656 |
西南民族大学 |
C |
85 |
10674 |
昆明理工大学 |
C |
86 |
11117 |
扬州大学 |
C |
87 |
11832 |
河北经贸大学 |
C |
88 |
10009 |
北方工业大学 |
C- |
89 |
10011 |
北京工商大学 |
C- |
90 |
10079 |
华北电力大学 |
C- |
91 |
10270 |
上海师范大学 |
C- |
92 |
10327 |
南京财经大学 |
C- |
93 |
10346 |
杭州师范大学 |
C- |
94 |
10378 |
安徽财经大学 |
C- |
95 |
10497 |
武汉理工大学 |
C- |
96 |
10574 |
华南师范大学 |
C- |
97 |
10593 |
广西大学 |
C- |
98 |
10602 |
广西师范大学 |
C- |
99 |
11065 |
青岛大学 |
C- |
100 |
11482 |
浙江财经大学 |
C- |
刑法学专业考研科目:
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 (643)刑法学 (886)法学综合卷
刑法学考研参考书:
一、《法理学(第二版)》
这本书的作者是张文显,2003年11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本书紧紧围绕“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展开论述。首先从法理学的基本论题诸如,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作用和价值等,着手探讨;接着,对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例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进行了解析;而且对当前法学建设的前沿问题,例如法治国家、法与知识经济、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本书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扩展,或从理论上加以深化;说理性极强,论证严谨透彻,语言精密,而且在观念更新、体系建构、文风改善、技术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被称为法理学的考研“红宝书”。
二、《宪法学》
这本书作者张千帆,于2004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主要谈到宪法学通常涉及的各个方面,大致包括总论(概念、历史、方法等)、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政党制度)和基本权利(理论和实施)。本书大体上分四个部分:共12章。第一部分为概论,共三章,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概念与方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宪法的实施与解释。第二部分为基本权利,分为两章,分别论述权利的基本理论和各国权利保障的宪法实践。第三部分是国家基本制度,在简要探讨国家性质问题后分四章介绍了政党、议会、行政和法院。第四部分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为三章,包括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般理论、中国1949年以后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时间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三、《中国刑法论(第二版)》
本书分为上编总论和下编各论两部分、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春洗教授和杨敦先教授主编,是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的五位教授、三位副教授和刑法学专业新秀组成的一个实力雄厚的集体共同编写的。于2001年1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的体系结构是总论、各论合而为一的体系,大家在看书的过程中容易明确掌握总论和各论之间的界限、并容易理解两者间的内在的或法意的融合性。这本书的基本和主要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刑法规范的叙述和阐明,这主要是关于刑法学总论的范畴;另一方面是关于刑法专条及其罪状的文理解释,这主要是关于刑法各论的范畴。只有这两方面才构成刑法论结构的整体,没有刑法规范解释就不能称为刑法论。本书从总体上说是中国刑法现行的适用解释论。对刑事法律、犯罪、刑罚、行刑措施以至各种主要犯罪及其刑法等诸多必要序列都严肃地作了明确的实用解释,但并不烦琐。
四、《民法》
这本书由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0年9月联合出版。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本书不拘泥于现行民事立法分散的具体的规定,而是根据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内容上作了补充,具体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共6编42章。
五、《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本书是汪建成先生在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基础上结合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读者学习情况而写的一本教材性专论,于2001年7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书中对中国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本书在写作风格和体例上有如下特点:(1)文字简洁,通俗易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2)内容新颖,对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些重要内容都作了介绍;(3)每一节之前写了一段小引子,以启发思考,提高学习兴趣;(4)在每章之后,除了一些测试题和思考讨论题,以检验学习质量;(5)全书最后附上了中英文对照词汇表,以加深英语基础比较好的读者对书中有关内容的理解。
六、《民事诉讼原理》
本书是一本系统研究民事诉讼基本问题的著作。作者潘剑峰,于2001年11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阐释了司诉讼的基本原理,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以及其他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讨论。结合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说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本书的特色之一,作者结合教学心得对民事诉讼一些基本问题的说明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书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参考用书,也可以作为大学业本科的教材使用。本书一共三十七章。
七、《经济法》(第二版)
本书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1月联合出版,作者杨紫烜。该教材分为5编32章,系统地论述了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的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该教材注意吸纳国内外经济法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经济法制建设的新鲜经验,注重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经济法理论水平和从事经济法实务的能力,从整体上反映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
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
这本书也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作者姜明安。书中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及以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及行政主体的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合法要件于各种类别行政行为的运作程序;行政救济的一般理论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程序与裁判标准;行政赔偿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方式、标准与程序等。本书主要以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说为基本研究素材,同时吸收、借鉴了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大量成果。本书在继承、批判和扬弃国外行政法学的控制权论、管理论、行政权力本位论、相对人权利本位论等各种学术流派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框架。
九、《国际法》(第二版)
这本书的第二版是法律出版社于1995年8月出版发行的。本书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国际法上其他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讨论。结合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说明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是本书的特色之一,作者结合自身心得对国际法一些基本问题的说明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分析国际法的本质和意义,并加深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本书是国际法领域十分经典的教材之一。
十、《国际经济法》
这本教材也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0年3月联合出版的。作者余劲松和吴志攀。本教材共6篇29章,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第一篇导论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体系以及国际经济法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篇论述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制度。第三篇介绍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四篇探讨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着重论及国际私人融资、国际证券、国际支付、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第五篇研究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涉及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及避免方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法律问题。第六篇阐述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十一、《国际私法学》
本书是教育部按照“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为高等法学教育规划的14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3年1月联合出版。作者韩德培。它是目前我国内容最丰宫体例最新颖的一本国际私法新著。该书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宗旨,力求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则,以便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该书共分五编:第一编是“总论”;第二编是“冲突法”;第三编是“统一实体法”;第四编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在第二编内,除传统的各种冲突法外,还增加了海事的冲突法、票据的冲突法、破产的冲突法、知讯产权的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在第三编内,将有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一些国际统一实体法集中在一起加以论述,并且将“统一实体法”编与“冲突法”编平行并列,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造性,也符合我国教育部门最近倡导的“拓宽二级学科”的原则。
刑法学研究生就业方向: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