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一对一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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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一对一辅导对考生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高效考研方法,西北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一对一辅导,研究生会根据情况提供部分考研资料等,并根据学员的情况制定复习计划和划出考研的重难点,并有答疑解惑的课程设置,让你的学习更有效率,尤其是学长学姐更了解本专业导师的一些情况,历年出题的规律,会让你的备考事半功倍,花更少的时间取得更多的成绩进步。最后考研派祝您如愿考取诉讼法学的研究生。
因为西北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数量有限,愿意做考研辅导的数量不确定,请加我们顾问的微信进行咨询和确认,抢先预订研究生,以免错失研究生辅导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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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诉讼法学考研真题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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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 [030106] 学术学位
专业信息
-
所属院校:西北师范大学
-
招生年份:2019年
-
招生类别:全日制研究生
-
所属学院:法学院
-
所属门类代码、名称:[03]法学
-
所属一级学科代码、名称:[01]法学
专业招生详情
研究方向: |
01民事诉讼法学 02行政诉讼法学 03刑事诉讼法学 |
招生人数: |
6 |
考试科目: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选一 ③612法理学与宪法学 ④804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
备 注: |
复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914 |
一、基本情况
诉讼法学硕士专业是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位点,该专业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学位委员会设立的“法学理论”硕士学位的研究方向之一。2010年9月,经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下设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五个二级学位点,2012年诉讼法学专业硕士正式招生。
二、专业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
诉讼法学专业以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伦理和先进的法律理念,精通诉讼法基本理论,能够自觉运用诉讼法原理和知识分析、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能够胜任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科研、司法实务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在具体培养过程中,采取基础理论课程与专业专业课、专业课程专题讲授与指导教师个别指导、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既强化学科基础知识、理论的学习,又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同时还尊重学生的个人理论素养及学术旨趣,因材施教,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该专业设有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二个研究方向。主要开设有法理学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原理研究、行政诉讼法原理研究、证据法原理研究、民法学专题研究、刑法学专题研究、商法学专题研究、外国民事诉讼专题研究等课程。在覆盖诉讼法本原理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集中于重要学术领域,形成了体系稳定、特色鲜明的学术传统。
三、师资力量、主要硕士生导师姓名
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点有一支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相对合理,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其中指导教师8名,教授2名、兼职教授4人,副教授2名。现有专职教师有杜睿哲教授、王勇教授、齐建辉副教授、苏婉儿副教授。
四、专业建设成果
诉讼法学专业作为我校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方向已于2003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在近十年的人才培养和学科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既注重理论创新,又关注社会现实问题,也突出地方特色,在民事诉讼法学、多元纠纷解决尤其是民族地区社会争端等领域研究成果突出,特色鲜明。近年来,学位点教师在法学权威期刊《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知识产权》、《教育研究》、《思想战线》等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80多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编。在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出版学术著作10多部,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科研课题10多项,获省部级、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0多项,学术研究成果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截至目前,本专业已培养硕士研究生近百名,分布在国各内党政机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并且有多名应届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
五、对外学术交流、社会活动
为扩展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本学科教师也非常重视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多名教师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外访学,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中师大等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访问,并积极参加国内法学以及相邻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扩大学术影响力。
同时,学位点教师还身兼多项社会职务,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并为学科建设开拓了广阔的社会资源。其中杜睿哲教授担任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甘肃省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顾问,甘肃省人大特邀地方立法研究员、甘肃省依法治省宣讲团成员,甘肃省行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甘肃分院兼职教授、兰州市社会科学院特约研究员、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王勇教授兼任华中师大中国农村研究院西北调研基地研究员、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评价中心特邀研究员、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诉讼法学 [030106] 学术学位
专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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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院校: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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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年份:2019年
-
招生类别:全日制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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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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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门类代码、名称:[03]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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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一级学科代码、名称:[01]法学
专业招生详情
研究方向: |
01民事诉讼法学 02行政诉讼法学 03刑事诉讼法学 |
招生人数: |
6 |
考试科目: |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选一 ③612法理学与宪法学 ④804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
备 注: |
复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914 |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学院名称(盖章): 法 学 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 2020年7月
第一部分 《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1、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准确掌握每一规则背后的支撑理论、规则的优缺点、历史演进等。
2、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各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民法制度之间的配合、制约与逻辑关系。
3、考生应当能够应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民法各种制度进行实例解析。
4、考生应当了解民法学的前沿问题。
5、考生应当具有民法思维及良好的表达能力。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法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3、考生的综合应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民法的涵义
2、民法的语源
3、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3、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2、民事权利的分类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责任的分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护的设立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人的更换 、撤换和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果
2、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四、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第五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三、法人的清算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6、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7、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8、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第三节 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四节 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可变更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三、可撤销、可变更法律行为的撤销
第五节 效力特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和再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授予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二、狭义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 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三、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诸学说
二、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1、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
2、义务人之自愿履行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分类
1、任意性期间和强行性期间
2、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
3、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
4、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
5、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十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法律关系
一、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格利益
2、身份利益
第二节 人身权种类和内容
一、生命、身体、健康权
二、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
三、名誉权与荣誉权
四、自由权
五、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
六、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第三节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二、人身权的保护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死者人身权的保护问题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4、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问题
5、关于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问题
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2、物权的性质与地位
3、物权的特征
二、物权法
1、物权法的概念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本权与占有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第五节 物权的公示
一、物权公示概述
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三、所有权的种类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
二、使用权能
三、收益权能
四、处分权能
五、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1、土地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拟有权和共有权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3、善意取得的效力
二、先占
三、拾得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五、添附
第六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2、共同共的内部关系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4、我国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二、取得和期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及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取得
二、法律保护
第四节 地役权
一、概念及特征
二、权利内容
三、权利行使
四、权利保护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设定
三、担保物权的内容及行使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述
1、抵押权的概念
2、抵押权的性质和特征
二、抵押权的主体和客体
三、抵押权的设立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2、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3、抵押权的保全效力
4、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5、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6、抵押权的实行效力
五、特殊抵押
1、共同抵押
2、最高额抵押
3、财团抵押
4、法定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2、动产质权的设立
3、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5、动产质权的消灭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概述
2、权利质权客体
3、权利质权的设立
4、权利质权的保全
5、权利质权的实行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述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特点
二、留置权成立与消灭
1、留置权的成立
2、留置权的消灭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2、留置权人的权利
3、留置权人的义务
第十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与占有权
二、在物权法中建立占有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四、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五、正权原占有与无权原占有
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七、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
八、准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
二、即时取得
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四、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第十六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法律特征
三、债权法的及其地位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
一、债的发生根据概论
二、我国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四节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含义及意义
二、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6、履行的顺序
第五节 债的不履行
一、债不履行的概念及种类
1、全部不履行
2、部分不履行
3、履行迟延
二、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1、全部不履行的责任
2、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3、履行迟延的责任
第六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
二、债权转让
三、债务承担
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第七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及意义
二、保证
三、定金
第八节 债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九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三、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责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八、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三、合同成立要件及合同生效要件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条款和解释
一、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条款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普通条款
三、合同的解释
第五节 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对格式合同的规则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
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方法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第七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第十九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 继承概述
一、继承概述
二、继承制度的本质
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三、养老育幼原则
四、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三、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四、继承权的恢复
五、继承权的行使
第四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2、代位继承的条件
3、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二、转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四节 遗产份额的确定
一、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二、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一章 遗嘱
第一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及其形式、内容和有效要件
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的形式
3、遗嘱的内容
4、遗嘱的有效条件
5、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2、遗嘱的执行
第二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的概述
1、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二章 有关继承的其它问题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产的范围
三、遗产的保管
四、遗产的确定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1、遗产分割的原则
2、遗产分割的方式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3、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4、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范围
二、“五保户”的遗产处理
第二十三章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三、民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及民事义务的区别
1、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的区别
2、民事责任同行政责任的区别
3、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区别
第二节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第三节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第五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四、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第六节 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方式的概念和性质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及其分类
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四、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
第二十四章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三节 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第五节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
二、客观要件
1、损害事实
2、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1、过错的概念
3、过错的形式
3、过错的判断
4、过错推定
四、多数人侵权的责任规则
五、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六节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
三、产品责任
四、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六、高度危险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七节 侵权损害赔偿
一、概述
1、损害赔偿的原则
2、损害赔偿的分类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1、直接侵害财产权利时财产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2、侵害人身权利时财产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额
三、特定条件下的损失分担
1、受益人对侵害的损失补偿
2、损失分担
第二十六章 违约民事责任
第一节 违约民事责任概述
一、违反合同行为的概念和表现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特点和免责事由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三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承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违约金
四、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参考书目
1. 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考试要求学生较系统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把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较准确地把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定位和走向。能够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综合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素养;
3、考生综合应用民事诉讼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绪论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与停滞阶段(1949--1978年)
(二)重建阶段(1978--1991年)
(三)发展阶段(1991--2006年)
(四)成熟阶段(2006年以后)
三、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奠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方法的基石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提供了把握方向的理论指针
(四)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开拓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四、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
(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四)比较的方法
(五)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五、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个人的法学知识体系
(二)有利于提高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和民事纠纷处理工作的能力
(三)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本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与特色
第一编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二)民事纠纷的特征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
(四)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五)司法解释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案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四)民事诉讼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五)民事诉讼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六)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七)民事诉讼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关系
(八)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一)以宪法为依据
(二)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二)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二)对事的效力
(三)时间效力
(四)空间效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
(一)诉的概念
(二)诉的要素
(三)诉的类型
(四)反诉
(五)诉的变更和追加
二、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二)诉权的特征
(三)对诉权的保护
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一)旧实体法说
(二)新实体法说
(三)诉讼法说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沿革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一)诉讼案件
(二)诉讼行为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意义
二、公正价值
(一)程序公正价值
(二)实体公正价值
三、诉讼效益价值
(一)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
(二)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三)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协调及其在我国的体现
(一)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二)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体现
第五节 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
(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一)当事人主义
(二)职权主义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第六节 既判力
一、既判力概述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三、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司法准则的功能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共有原则
(二)特有原则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二)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第四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对检察院的适用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一、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概念
二、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内容
(一)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办法
(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三)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三、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第七节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一、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
二、民事检察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四)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
(五)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
第八节 支持起诉原则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概念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内容
(一)适用条件
(二)方式
(三)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第二编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
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二)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三、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二)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二、回避制度的内容
(一)回避的情形与人员
(二)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三)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三)确定当事人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四、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二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共同诉讼制度的功能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必要共同诉讼产生的原因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概念与特征
(二)构成要件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 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概念与性质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二、 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三、 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与权限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和人数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四、 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二)登记
(三)裁判
第四节 第三人
一、 第三人概述
(一)第三人的概念
(二)第三人的特征
(三)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二)范围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六章 管辖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一、民事审判权
二、管辖的概念和作用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两便原则
(二)保障公正审判原则
(三)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四、管辖的分类
(一)法律分类
(二)理论分类
五、管辖恒定
(一)概念和意义
(二)内容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性质
(二)案件繁简程度
(三)案件影响范围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二)例外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
(三)票据纠纷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七)海事海商纠纷
四、专属管辖
(一)概念
(二)专属管辖的案件
五、协议管辖
六、应诉管辖
七、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
(二)选择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一)概念
(二)条件
二、指定管辖
(一)概念
(二)适用情形
三、管辖权转移
(一)概念
(二)适用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第七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查清是非、分清是非原则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启动
(二)调节的进行
(三)调节的结束
四、调解书及其效力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二)调解书的内容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四)调解书的效力
第二节 诉讼和解
一、诉讼和解概述
(一)概念
(二)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三)诉讼和解的意义
二、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一)撤诉
(二)制作调解书
第八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与期日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二)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四、期间的耽误与顺眼
五、期日
(一)概念
(二)期日的耽误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与特征
(二)送达的意义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电子送达
(五)邮寄送达
(六)转交送达
(七)公告送达
三、送达的效力
(一)程序上的效力
(二)实体上的效力
第三节 保全
一、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二、保全的种类
(一)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
(二)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三、保全的范围、措施、效力及解除
(一)范围
(二)措施
(三)效力
(四)解除
四、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二)提供担保
(三)审查
(四)裁定与执行
五、申请错误的赔偿
第四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三、先于执行的
四、适用范围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审查与责令担保
(三)裁定
六、先于执行错误的补救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扥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二)作用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种类
(二)适用
五、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及追究
(一)妨害民事司法的犯罪及构成要件
(二)追究妨害民事司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六节 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概述
(一)概念
(二)征收诉讼费的意义
二、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其他诉讼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费用
(二)申请费交纳标准
四、诉讼费用的交纳和负担
(一)诉讼费的预交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异议
五、司法救助
(一)概念
(二)方式
(三)程序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二、普通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完整性
(二)程序的基础性
(三)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概念
(二)起诉的条件
(三)起诉的方式
二、受理
(一)概念
(二)审查起诉与受理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四)不予受理的案件
(五)受理的特殊情形
第三节 审理前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六)召集庭前会议
(七)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开庭准备
(二)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合议庭评议
(六)宣告判决
三、庭审笔录
(一)概念和作用
(二)程序要求
四、审理期限
第五节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一、撤诉
(一)概念和种类
(二)法律后果
二、缺席判决
(一)概念
(二)适用情形
三、延期审理
(一)概念
(二)情形
四、诉讼中止
(一)概念
(二)情形
五、诉讼终结
(一)概念
(二)情形
第六节 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判决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种类
(四)判决书的格式
(五)判决的效力
二、裁定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效力
三、决定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程序简便
(三)传唤方式简便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六)审理期限较短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
(一)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
(二)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与补充
(三)一定条件下两个程序可以转化适用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的案件
(二)适用的法院
二、简易程序的内容
(一)起诉与答辩
(二)审理前准备
(三)先行调解
(四)开庭审理
(五)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原则
(二)适用条件
(三)适用范围
四、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类型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原告资格
(二)管辖
(三)起诉条件
(四)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五)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
(六)对自认与反诉的限制
(七)对和解撤诉的限制
(八)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一)当事人
(二)起诉与受理
(三)审理与判决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二)提起上诉的程序
二、上诉的受理
三、上诉的撤回
四、二审中撤回起诉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处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四、当事人一审诉讼行为的拘束力
五、上诉案件的调解
六、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裁判方式
(二)第二审裁判的宣判
(三)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七、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十三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三、再审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法定条件
(二)法定事由
(三)程序与方式
(四)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三、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概念
(二)条件
(三)程序
四、检查监督引起再审
(一)概述
(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三)检察院检察建议引起再审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一、再审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组织
(一)再审案件的管辖权
(二)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转移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四、再审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一)对民事裁判案件的再审
(二)对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
(三)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五、再审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再审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的中止
(二)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再审程序中撤诉的处理
(四)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
(五)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
(六)再审案件的宣判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概念
二、特别程序特点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二)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
第二节 选民资格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起诉
(二)管辖法院
(三)审判组织
(四)开庭审理
(五)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概述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条件
三、宣告失踪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管辖
(二)清理被申请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
(三)发布寻找失踪的公告
(四)判决
(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六)申请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的处理
四、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宣告死亡案件与宣告失踪案件审判程序的区别
(二)宣告死亡案件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概述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的审判程序
(一)申请
(二)管辖
(三)医学鉴定即调查
(四)确定或指定诉讼代理人
(五)做出判决
三、指定监护人
四、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二、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受理与裁定
(一)申请
(二)管辖
(三)公告与裁判
四、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概述
二、适用范围与管辖法院
(一)适用范围
(二)管辖法院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与裁定
(一)申请
(二)审查与受理
(三)裁定
四、救济途径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受理与裁定
(一)申请
(二)受理与审查
(三)裁定
三、救济途径
第十五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 督促程序概念
二、 督促程序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
(二)审查过程简捷
(三)程序适用可选择
(四)与诉讼程序衔接
(五)程序终结附期限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支付令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二)申请支付令的形式
(三)管辖法院
二、支付令的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与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
二、支付令的效力
三、支付令的失效
四、支付令的撤销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
(一)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二)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三)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二、督促程序终结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三、审查与受理
四、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五、发布公告
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三节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和作出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
三、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与救济途径
(一)终结
(二)救济途径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二)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一)执行机构的概念
(二)执行机构的职责
(三)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
二、执行当事人
(一)概念
(二)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三、其他执行主体
(一)检察院
(二)执行第三人
(三)协助执行人
第三节 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依据的种类
第四节 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性
(二)确定性
(三)非抗辩性
三、执行标的的类型
(一)财产
(二)行为
第五节 执行过程
一、执行管辖
(一)法定管辖
(二)裁定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方式
(二)对执行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审查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一)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二)执行机构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线索
四、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一)暂缓执行
(二)执行和解
(三)中止执行
六、执行结束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执行
(三)不予执行
(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七、执行回转
(一)概念
(二)事由
(三)程序
第六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和体系
二、执行异议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
(三)分配方案异议
三、执行复议
四、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二)许可执行之诉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十八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第一节 执行措施概述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二、执行措施的分类
(一)对财产的而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二)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三)实现权利的执行措施与保障权利实现的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一)概念及其方法
(二)范围
(三)程序
(四)期限
二、拍卖、变卖与以物抵债
(一)概念
(二)实施
(三)特别规定
(四)以物抵债的实施
(五)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执行的特别规定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一)概念
(二)程序
四、参与分配
(一)概念
(二)程序
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一)条件和方式
(二)对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处理
(三)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四)对不同意移送或者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处理
第三节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一、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与实现金钱债权执行的区别
(一)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的不同
(二)措施不同
(三)程序不同
二、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的执行措施
(一)查封与扣押
(二)交付
三、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与实现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解决
第四节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实现行为请求权执行与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的区别
(一)标的不同
(二)措施不同
(三)程序不同
二、实现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措施
(一)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二)对其他作为的执行措施
(三)对不作为的执行措施
第五节 执行威慑机制
一、限制消费
(一)概念
(二)范围
(三)实施程序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二、限制出境
(一)概念
(二)适用对象
(三)实施程序
(四)解除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同等和对等原则
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四、司法豁免权原则
五、适用中国通用文字原则
六、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涉外民事案件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
(四)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牵连管辖
(二)专属管辖
(三)协议管辖
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特殊情形与处理
(一)我国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与处理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复诉讼与处理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特点
(二)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一)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电子送达
(八)公告送达
第二十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三、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
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概念
二、一般司法协助途径
(一)国际条约途径
(二)外交途径
(三)本国使领馆途径
三、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一)《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协助程序
(二)订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协助程序
(三)存在外交关系的司法协助程序
第三节 特殊司法协助
一、特殊司法协助概念
二、对外国法院裁判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一)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四、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2版。
2.李浩:《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专业名称:诉讼法学 专业代码:030106 门类/类别:法学 学科/类别:法学
开设专业院校: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南开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河北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燕山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延边大学 吉林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扬州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安徽大学 厦门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烟台大学 山东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武汉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大学 湘潭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西大学 海南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民族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青海民族大学 宁夏大学
专业解析:
1、研究方向:
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主要有:01民事诉讼法学 02仲裁法学
03民事执行法学 04刑事诉讼法学 05刑事侦查学 06司法鉴定学。
(注:各大院校的研究方向有所不同,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
2、培养目标:
本专业要求学生掌握比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诉讼法学知识;熟悉网络诉讼、网络信息司法认证、电子证据等专业领域的法学知识和技术;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独立进行诉讼法学科研工作;毕业后能胜任诉讼法学教学、科学研究特别是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证据和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等实务工作;具备独立从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担任诉讼法学理论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及相关法律实践工作的能力。
此专业大学排名:
0301 法学
本一级学科中,全国具有“博士授权”的高校共 40 所,本次参评38 所;部分具有“硕士授权”的高校 也参加了评估;参评高校共计 144 所(注:评估结果相同的高校排序不分先后,按学校代码排列)。
序号 |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评选结果 |
1 |
10002 |
中国人民大学 |
A+ |
2 |
10053 |
中国政法大学 |
A+ |
3 |
10001 |
北京大学 |
A |
4 |
10003 |
清华大学 |
A |
5 |
10276 |
华东政法大学 |
A |
6 |
10486 |
武汉大学 |
A |
7 |
10652 |
西南政法大学 |
A |
8 |
10036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A- |
9 |
10183 |
吉林大学 |
A- |
10 |
10248 |
上海交通大学 |
A- |
11 |
10284 |
南京大学 |
A- |
12 |
10335 |
浙江大学 |
A- |
13 |
10384 |
厦门大学 |
A- |
14 |
10520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A- |
15 |
10611 |
重庆大学 |
B+ |
16 |
10726 |
西北政法大学 |
B+ |
17 |
10006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B+ |
18 |
10027 |
北京师范大学 |
B+ |
19 |
10055 |
南开大学 |
B+ |
20 |
10140 |
辽宁大学 |
B+ |
21 |
10246 |
复旦大学 |
B+ |
22 |
10285 |
苏州大学 |
B+ |
23 |
10319 |
南京师范大学 |
B+ |
24 |
10422 |
山东大学 |
B+ |
25 |
10530 |
湘潭大学 |
B+ |
26 |
10533 |
中南大学 |
B+ |
27 |
10558 |
中山大学 |
B+ |
28 |
10610 |
四川大学 |
B+ |
29 |
10034 |
中央财经大学 |
B |
30 |
10041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B |
31 |
10151 |
大连海事大学 |
B |
32 |
10212 |
黑龙江大学 |
B |
33 |
10247 |
同济大学 |
B |
34 |
10272 |
上海财经大学 |
B |
35 |
10357 |
安徽大学 |
B |
36 |
10421 |
江西财经大学 |
B |
37 |
10423 |
中国海洋大学 |
B |
38 |
10459 |
郑州大学 |
B |
39 |
10532 |
湖南大学 |
B |
40 |
10542 |
湖南师范大学 |
B |
41 |
10589 |
海南大学 |
B |
42 |
10651 |
西南财经大学 |
B |
43 |
11066 |
烟台大学 |
B |
44 |
10052 |
中央民族大学 |
B- |
45 |
10353 |
浙江工商大学 |
B- |
46 |
10386 |
福州大学 |
B- |
47 |
10475 |
河南大学 |
B- |
48 |
10487 |
华中科技大学 |
B- |
49 |
10559 |
暨南大学 |
B- |
50 |
10561 |
华南理工大学 |
B- |
51 |
10590 |
深圳大学 |
B- |
52 |
10592 |
广东财经大学 |
B- |
53 |
10673 |
云南大学 |
B- |
54 |
10698 |
西安交通大学 |
B- |
55 |
10730 |
兰州大学 |
B- |
56 |
11406 |
甘肃政法学院 |
B- |
57 |
11835 |
上海政法学院 |
B- |
58 |
10007 |
北京理工大学 |
C+ |
59 |
10030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C+ |
60 |
10075 |
河北大学 |
C+ |
61 |
10108 |
山西大学 |
C+ |
62 |
10126 |
内蒙古大学 |
C+ |
63 |
10254 |
上海海事大学 |
C+ |
64 |
10273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C+ |
65 |
10280 |
上海大学 |
C+ |
66 |
10385 |
华侨大学 |
C+ |
67 |
10511 |
华中师范大学 |
C+ |
68 |
10657 |
贵州大学 |
C+ |
69 |
10755 |
新疆大学 |
C+ |
70 |
11078 |
广州大学 |
C+ |
71 |
11646 |
宁波大学 |
C+ |
72 |
11846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C+ |
73 |
10004 |
北京交通大学 |
C |
74 |
10028 |
首都师范大学 |
C |
75 |
10065 |
天津师范大学 |
C |
76 |
10125 |
山西财经大学 |
C |
77 |
10166 |
沈阳师范大学 |
C |
78 |
10173 |
东北财经大学 |
C |
79 |
10251 |
华东理工大学 |
C |
80 |
10294 |
河海大学 |
C |
81 |
10394 |
福建师范大学 |
C |
82 |
1048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C |
83 |
10524 |
中南民族大学 |
C |
84 |
10656 |
西南民族大学 |
C |
85 |
10674 |
昆明理工大学 |
C |
86 |
11117 |
扬州大学 |
C |
87 |
11832 |
河北经贸大学 |
C |
88 |
10009 |
北方工业大学 |
C- |
89 |
10011 |
北京工商大学 |
C- |
90 |
10079 |
华北电力大学 |
C- |
91 |
10270 |
上海师范大学 |
C- |
92 |
10327 |
南京财经大学 |
C- |
93 |
10346 |
杭州师范大学 |
C- |
94 |
10378 |
安徽财经大学 |
C- |
95 |
10497 |
武汉理工大学 |
C- |
96 |
10574 |
华南师范大学 |
C- |
97 |
10593 |
广西大学 |
C- |
98 |
10602 |
广西师范大学 |
C- |
99 |
11065 |
青岛大学 |
C- |
100 |
11482 |
浙江财经大学 |
C- |
诉讼法学研究生考试科目:
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德语或241法语
③6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中医大学
诉讼法学考研参考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医大学《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医大学《民法》(第二版)郭明瑞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中医大学《刑事诉讼法》(第二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中医大学《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就业: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系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还要深入生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经验,并检验理论知识的正确性。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前几年,法学专业居于全国10大就业热门地位,毕业生主要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律师事务所,各类行政机关,各种公司和事业单位等就业;近几年,就业有滑坡现象,主要是学生就业仍然倾向于在大中城市或较高收入城市,就业集中于司法人员和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