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简介
国际法学是以国际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国际法学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个方向。本学科在冲突法理论、国际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商事程序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金融法、现代商人法、比较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制与跨国收养法等领域有独到的研究,成果显著,师资力量雄厚。
本学科1998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为湖南省第一个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06年获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被批准为湖南省重点学科,2008年WTO与现代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入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本学科有专职教学研究人员16人,其中博导5人,硕导12人(另有兼职硕导2人),教授5人,副教授5人,法学博士12人,博士后4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人、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1人、省“121人才工程”入选者4人,具有国外半年以上留学访问经历者7人。有被誉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奠基人之一的李双元教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蒋新苗等一批专家和学者,形成了一支职称比例协调、年龄结构合理、崇尚学术的师资队伍。学科带头人为蒋新苗教授。
二、培养目标
本学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高尚品德和健全人格、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掌握比较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言,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独立分析和处理相关国际纠纷的能力,并能承担国际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和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的高层次法学人才。
三、研究方向及简介
(一)国际公法学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组织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人权法等。
(二)国际私法学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等。
(三)国际经济法学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四)世界贸易组织法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WTO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WTO货物贸易法律制度、WTO知识产权法律制度、WTO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和WTO争端解决机制。
(五)国际民商法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合同和侵权法、国际商法、国际破产法和国际婚姻家庭法。
(六)国际民商事程序法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国家豁免、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
五、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接受导师组的集体指导。导师需同时对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进行指导和教育。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毕业
总学分 |
课程学分 |
学术
活动
学分 |
实践
环节
学分 |
总学分 |
公共必修课学分 |
学科必修课学分 |
方向限选课学分 |
任意选修课学分 |
39.0 |
35.0 |
6.0 |
17.0 |
6.0 |
6.0 |
2.0 |
2.0 |
|
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
学期 |
考核形式 |
备注 |
公共必修课程 |
00001000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36 |
2.0 |
2 |
笔试 |
必修 |
000010002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8 |
1.0 |
2 |
笔试 |
必修 |
300010001 |
硕士学位英语课程 |
48 |
3.0 |
2 |
笔试 |
必修 |
学科必修课程 |
301020001 |
法学研究方法 |
18 |
1.0 |
1 |
笔试 |
至少选17.0学分 |
301020002 |
法学论文写作 |
18 |
1.0 |
1 |
笔试 |
301020901 |
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
18 |
1.0 |
1 |
笔试 |
301020902 |
国际法学中的法学方法论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301020903 |
国际公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54 |
3.0 |
1 |
笔试 |
301020904 |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54 |
3.0 |
2 |
笔试 |
301020905 |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54 |
3.0 |
2 |
笔试 |
301020906 |
国际法学英语 |
36 |
2.0 |
2 |
笔试 |
方向限选课 |
301030901 |
条约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6.0学分 |
301030902 |
冲突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30903 |
国际贸易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任意选修课程 |
301040901 |
国际组织法基本理论专题 |
36 |
2.0 |
2 |
考查 |
至少选6.0学分 |
301040902 |
海洋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4 |
考查 |
301040903 |
国际环保法学理论专题研究 |
36 |
2.0 |
4 |
考查 |
301040904 |
比较民商法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40905 |
现代商人法与统一私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40906 |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专题研究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40907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专题研究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40908 |
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40909 |
国际保险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40910 |
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40911 |
国际金融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40912 |
wto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1 |
考查 |
301040913 |
海商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40914 |
国际税法专题研究 |
36 |
2.0 |
2 |
考查 |
301040915 |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原著选读与成案研 |
36 |
2.0 |
2 |
考查 |
必修环节 |
sj0000001 |
实践环节 |
36 |
2.0 |
2 |
考查 |
必修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48 |
2.0 |
2 |
考查 |
必修 |
补修课程 |
301070101 |
法理学 |
51 |
3.0 |
2 |
考查 |
至少选10.0学分,跨学科及同等学力考生必选 |
301070301 |
宪法学 |
51 |
3.0 |
2 |
考查 |
301070501 |
民法学 |
68 |
4.0 |
2 |
考查 |
必修
环节 |
xs0000001 |
学术活动 |
|
2.0 |
|
考查 |
必修 |
sj0000001 |
实践环节 |
|
2.0 |
|
考查 |
必修 |
说明:1)英语免修免考要求见《湖南师范大学(非外国语专业)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2)任意选修课可选择非本培养方案内课程(含全校互通互选课程、微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3)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成绩需及格。 |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
国际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为汉语(3学分)和中国概况(3学分),其他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同上。国际硕士研究生若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通过考试后获得学分。
港澳台侨硕士研究生及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其他要求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七、其他培养环节
1.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1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2.学术活动
在读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听取不少于10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学位点组织的高水平学术讲座;应公开主讲不少于1次有关文献阅读、学术研究等内容的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占2学分,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勤和主讲的学术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3.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等类别。实践环节占2学分,其中科研实践占1学分,教学实践或者社会实践占1学分。
4.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前(第四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八、学术论文发表
研究生在硕士论文送审评阅前应在国内公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九、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管理办法》。
2.论文预审
论文预审是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的预评审,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3.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