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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公共计算机教学与研究中心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细则介绍正文
根据《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吉林大学公共计算机教学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应承担本科教学的全体任课教师。基础性评价、认定性评价对教师每门课程进行评价;审核性评价对课程及每位教师相关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二、实施人员
基础性评价由授课对象(学生)完成;认定性评价由教学督导与同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完成;审核性评价由教学委员会及安排的相关人员完成。
三、评价方式
基础性评价由学生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教务处教学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全员评价;认定性评价由督导或专家通过现场听课、学生座谈会或问卷方式进行,并按照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打分,以平均分作为本门课认定性评价分值;审核性评价通过集中审议方式进行,由教学委员会对认定性评价后的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审核和评议,依据最终认定结果,按照《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评定等级。
四、评价时间
基础性评价和认定性评价在学期结束前完成。审核性评价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完成。
五、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表1-6。
六、争议仲裁
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按照《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提出申诉。
七、政策和措施
按照《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使用教学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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